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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03月28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信息公开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安监总厅宣教〔2014〕28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4-03-28
实施日期:2014-03-28

  4.适合信息公开的其他方式。

  总局档案馆(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32号平安嘉苑安全大厦3层307房间)设立主动公开信息免费查阅点,并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信息。

  四、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程序

  (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向总局申请获取信息时,应当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向宣教办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总局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网址:http://zfxxgk.chinasafety.gov.cn)中“申请公开”功能在线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也可以下载打印并填写申请表,通过邮寄(传真)或现场提交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右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信息公开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公开信息的用途;

  5.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采用书面或电子文本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到宣教办现场提出口头申请,由宣教办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十一)宣教办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登记回执;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十二)宣教办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转送相关司局提出答复意见。

  总局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宣教办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答复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总局提出的信息更正申请,比照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程序办理。

  (十四)宣教办应当依据业务司局提供的答复意见,按照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注明的提供方式,向申请人出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结果告知书》进行答复。

  五、监督

  (十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总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部驻总局监察局举报。举报查实的,应当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总局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附则

  (十六)本办法由宣教办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3月26日发布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信息公开办法》(安监总厅〔2013〕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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