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培训)
运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维修保养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安全作业知识。运营单位应当建立作业人员培训记录,并至少保存3年。
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运营单位的培训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流动式运营活动的提前告知)
利用大型游乐设施举办流动式运营活动的,活动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
活动承办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前60日,将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主要内容、运营单位、负责人以及大型游乐设施名称、数量等情况书面告知活动举办地的区县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利用大型游乐设施举办的流动式运营活动进行指导,督促运营单位申请监督检验、设备登记和开展人员培训,并在运营过程中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章 安全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安全管理制度)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和执行以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维修保养制度、培训考核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管理制度。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每日运行日志和维修保养日志,并至少保存3年。
市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大纲的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和演练)
运营单位应当编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应急预案:
(一)运营单位概况和安全状况分析;
(二)大型游乐设施危险性辨识和伤害后果预测;
(三)应急救援装备和急救物品配置;
(四)大型游乐设施事故预警预防措施;
(五)大型游乐设施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六)大型游乐设施事故应急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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