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要求适用于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 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开展电梯检验检测 改革期间,申请电梯检测机构的核准。
2. 按照本要求获得核准的电梯检测机构,可以在试点地区从 事电梯检测工作。设区的市没有公益性检验机构,或者公益性检 验机构能力不足时,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公布 符合要求的电梯检测机构,由其在公布的范围内从事电梯定期检 验工作。
3.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电梯检测机构的受理、审批和发证,核 准项目名称:电梯检测;核准项目代码:Th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有效期4年。
4. 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并向核准机关提交《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机构核准申请书》(格式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其中,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表” 应当经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申请单位 公章;并经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 监管部门同意(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
申请单位设有分公司的,分公司不能单独提出核准申请,应 当由总公司统一提出核准申请。
申请单位设有子公司的,子公司应当单独提出核准申请。
5•核准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 做出处理:
(1)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 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2)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电梯检验检测人员已 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进行执业 公示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并向申请单位和委托的鉴定评审机 构发送电子或者书面形式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3) 对于因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 政许可,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且在一年内再次申请的; 或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被依法给 予行政处罚,且在三年内再次申请的,核准机关应当向申请单位 发送电子或者书面形式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6. 鉴定评审机构接到核准机关委托后,应当与申请单位商定 鉴定评审日期,并且将评审日期、评审程序和要求书面告知申请 单位;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评审日期内派出鉴定评审组实施现场 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因故无法在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鉴定评审工作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报告。
申请单位应当在鉴定评审前将申请书以及质量手册提交鉴 定评审机构。
7.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
(1)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程序,一般包括首次会议、现场巡视、 分组审查、情况汇总、交换意见、总结会议等;并通过“全国特 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确认聘用的电梯检验 检测人员仅在一家机构执业。
(2)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时,评审组应当将发现的问题向 申请单位通报;现场不能完成整改的,双方应当签署《特种设备 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问题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3) 鉴定评审组应当将鉴定评审情况作出记录。
&鉴定评审结论和报告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按照以下要求分为“符合条件” “整改后 符合条件” “不符合条件”:
(1) 满足核准条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
(2) 整改后满足核准条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整改后符 合条件”;
⑶除本款(1) (2)项外,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 件” o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规定,及时出具并向核准机关提 交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工作(含整改时间)应当自《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 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经评审需要整改,申请单位 未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整改的,鉴定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 件”。
9. 核准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 关资料后,应当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 条件、标准的,向申请单位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行政 许可决定书》。
10. 申请参与试点工作的电梯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⑵固定资产总值(原值)不少于200万元,其中检测仪器 设备原值不少于50万元。
(3) 具有建筑面积不少于300 m2的固定办公场所,其中包括 满足使用和存放要求的档案室和专用检测仪器设备室。
(4) 技术负责人,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 技术规范、标准和检验检测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 能力,具有电梯检验师资格不少于8年;质量负责人,熟悉质量 管理工作,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电梯检验师 资格不少于4年;检测责任师,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 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检验检测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 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电梯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技术负责人和 质量负责人不能兼任检测责任师。
(5) 建立电梯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具备电梯检验检测人员、 检测记录、检测报告管理等功能,能够实现将检测数据上传至负责 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 系统。
(6) 持有电梯检验检测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6名,其中电梯检 验师不少于12名,且应当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 公示与查询系统”完成执业公示,执业单位为申请单位。
(7) 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电梯振动及起制动加减速度测试 仪器、钢丝绳探伤仪器、导轨垂直度测量仪各2台,交直流电压 检测仪器、交直流电流检测仪器、接地电阻测试仪器、绝缘电阻 检测仪器、转速或者速度检测仪器、噪声检测仪器、照度测量仪 器、温度及温升测量仪器、限速器测试仪器、激光测距仪各15 台。
(8) 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 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9) 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
11. 电梯检测机构在设区的市等行政辖区首次开展电梯检测 的,应当报告当地负责电梯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电梯检 测机构提供检测数据传输通道。
电梯检测机构应当同当地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检测结束后及时上传 检测数据。
12. 本要求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