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文化”的基本含义与功能 1、“文化”的基本含义
“文化”一词是从拉丁语“CULTURA”转换来的,,有土地耕种、动植物培育、神明祭祀、人的精神修养等含义。中世纪,开始有了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区分,人们逐渐更加重视精神文化的作用。在中国,人们通常取自《易传》中的“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之语。后人将其解释为“文治教化”,但我认为,这句话更强调依存天地自然的客观规律来管理社会、教化民众。
卢梭《社会契约论》认为,文化是风俗、习惯,特别是舆论。其基本特点有三:第一是铭刻于人们内心的;第二,文化是逐步滋生的;第三是能够维系人们社会行为的法律意识。
哈维兰在《当代人类学》中认为:文化是一系列规范或准则(特别强调制度、法律层面的规范),当社会成员按照它行动时,该行为应限定在社会成员认为合适和可以接受的变化范围内(例如社会成员的贫富差距)。
2、社会转型过程中“文化”功能的凸显
(1)坚守性
人是有意识、有情感、有是非善恶判断的社会动物。人的行为是由其心理、意识、价值观念、精神境界支配的,是受其社会关系影响的。例如:
宁为玉碎,不为瓦全——好死不如赖活着;
不自由,毋宁死——老百姓是一群羊,谁来谁赶上;
三军可夺帅,匹夫不可夺志;士可杀不可辱。
《国歌》: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用我们的血肉筑成新的长城!
企业精神,就是一个企业发展全过程中(创业、发展、巩固、面临最大危机时)坚定的信念、坚守的力量。所以,“可口可乐”的总裁说,即便现在我们公司突然被一场大火烧光,我们也垮不了,因为我们有“可口可乐精神”。
“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是国家的主人”;“为人民服务”。
(2)冲突性
人们在饮食文化上的冲突最为普遍政治的、信念上的冲突更为强力;宗教文化上的冲突就更为惨烈清王朝时期满人的发型,自称为“削平四夷,定鼎中原”;他们对汉人的口号是“留发不留头,留头不留发”。
美国杜帮公司从“利润是最高目标”到“通过化学使人们美好的生活更加美好”的转变,是经过了血的代价换来的。
现在,我们要构建合谐社会、合谐企业,在这个理念下建设企业文化,首先就遇到了中外新旧文化理念的冲突和挑战。
如何吸收、借鉴、扬弃?这才是当前企业文化建设者更深层次的任务。
例如:
“以阶级斗争为纲”与“以人为本”理念的冲突;
“无产阶级专政”与“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冲突;
“无私奉献”与保护私有财产观念的冲突。
在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必须奉行自由民主公平正义的社会理念,“利人而利己”。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行为主体也是多元的,不论它们是公有制的、私有制的、国家的、集体的、个人的,在市场行为中都是平等的(本届人大修订的《宪法》对此做了进一步明确,今年十月份颁布实行的《物权法》更从基本制度的高度确定了这一理念),他们都必须服从等价交换原则,在这个原则上争夺、维护各自的利益,不存在谁高于谁、谁服从谁的关系。因此,“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在二者发生冲突时应该牺牲个人利益”的集体主义原则与市场经济原则在实践环节常常发生尖锐的冲突。如果硬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就只能取消市场经济,因为同一个市场中出现两个不平等的竞争者,竞争无法进行(更不要说,我们多年来以“集体利益”为掩饰的利益有多少真正是集体的?)。消费者只看质量、价格、服务、信誉,没有义务在市场上专买“集体”的、“国家”的。
另一方面,上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的”,从国家政治的高度看,可能如此(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如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准确地说应该称作“消费者”——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他的产品能卖出去吗?),但进入市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当事人,还是为了获利,而且至少要获取与竞争对手相等的利益,否则,他只管把产品就地分发给“人民群众”既可。此时,如果硬要他们奉行雷锋精神,那么他们就是在进行义务劳动,而不是市场竞争。所以,无私利他的道德原则虽然是人类最崇高最美好的道德原则,却不能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原则,只能是非市场经济的道德原则。
不过,任何人,既是“经济人”,又是“社会人”。当为经济人时,他的行为目的必定是完全利己的;当他为社会人时,他的行为目的就有可能是利他的(一个卖者在市场上施舍给叫化子的行为,已经是慈善行为而不是经济行为,这一刻,他实际上已经退出了市场)。如果他有“利他”、“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自觉性,他就应该而且只能在同样获利的前提下,不损人、不骗人,努力为顾客着想,让顾客满意——这样,他必然得到更多的利。于是,我们发现:无私利他、集体主义虽然不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原则,却是市场经济存在与发展的人格保障、人格前提。
更为深刻而严峻的是社会公正与正义理念的质疑:
美国伦理学大师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正义论》第1页)。
斯宾诺沙说:“叛乱、战争以及作奸犯科的原因与其说是由于民性的邪恶,不如说是政权腐败。”“如果某一个国家比别的国家邪风更猖獗,犯罪更普遍,那一定是由于这个国家谋求和睦不足,法制不够昌明,而且未能建立起完全的国家权利之故。”(《政治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2页)
爱尔维修:“正义以既定的法律为前提。尊重正义以公民之间势均力敌为前提。保持这种平衡,是科学和立法的主要工作。一种有益的相互畏惧,强迫人们以正义相待。如果这种畏惧不再是相互的……从那时起一个民族的立法就有毛病了。”(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十八世纪法国哲学》,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505页)
近十年来,中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在迅速增加。1993年全国共发生8709宗,此后一直保持快速上升趋势,1999年总数超过32000宗,2003年60000宗,2004年74000宗,2005年87000宗,上升了近十倍。如果要对这些事件进行分类的话,农民维权约占35%,工人维权为30%.市民维权是15%,社会纠纷是10%,社会骚乱为5%,有组织犯罪等为5%.2005年发生的较大社会骚乱事件约占全年群体性事件的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