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善后恢复
8.1善后处置
事故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开展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等事项。应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施工。抢险处置中发生的费用由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决。
8.2奖励与责任
8.2.1奖励
在事故应对过程中有以下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开展事故救援工作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责任追究
在事故应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订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信息报告有关规定而导致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件信息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3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8.4事故总结和调查评估
8.4.1现场指挥部负责收集有关资料,并在事故处置结束后4天内,将事故应对工作情况的总结报告报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2天内报送市应急办。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工程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现场处置情况、事故后果的初步汇总。
8.4.2在处置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同时,由相关部门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顾问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和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在20天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市应急委。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结果;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等结论性意见;事故处理结果或初步处理意见;事故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应对措施等。
9保障措施
9.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9.1.1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指挥处置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指挥要求。主要包括: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图像监控系统、信息报告系统、应急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和应急移动指挥通信系统等。
9.1.2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区县政府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隐患及危险源监测和预警数据库、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和案例库等,要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为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指挥和决策提供支持。
9.2通信与信息保障
(1)在市应急办的协调和市信息办、市通信管理局的配合下,通过本市公共通信网、北京市有线政务专网和无线政务专网等,形成覆盖市、区县的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应急通信系统。
(2)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出现盲区时,分别由市信息办和市通信管理局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为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对工作提供必要的通信保障。
9.3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及器材,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大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由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以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设备维护、保养补助费用,保障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抢险和救援。
9.4后勤保障
市、区县建筑工程主管部门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同时,应建立与其他省市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备本市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
9.5应急队伍保障
以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为主,必要时请求专业应急队伍救援。一般的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发生时,由各区县按照相关预案调动所属应急队伍进行处置。较大以上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发生时,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队伍按照命令和相关规定承担抢险任务。
9.6交通运输保障
(1)由市交通委牵头,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配合,对事故现场周边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快速顺畅的通道和运输工具等交通保障条件。
(2)道路受损时,市交通委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3)重大、特别重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发生后,由市建委、市交通委、市市政管委等相关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地铁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9.7资金保障
(1)各施工单位应做好必要的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2)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本市的相关规定,各有关单位应为建设工程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为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善后工作提供基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