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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作废】

作者:北京市人民政府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17日

 10培训、演习和宣传教育

  10.1培训

  10.1.1公务员的培训

  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开展面向各级政府行政人员的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知识培训,培训教材增加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内容,增强政府行政人员应对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知识和能力。

  10.1.2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参建人员的培训

  各建筑工程参建单位人员要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1)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预防、控制、抢险知识和技能。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3)个人防护常识。

  (4)工作协调、配合有关要求。

  10.2演习

  10.2.1应急演习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10.2.2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本预案,定期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组织桌面、专项或综合性的应急演习。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10.2.3各区县政府应组织本辖区相关单位开展应对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演习,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各施工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对演习进行指导和检查。

  10.3宣传教育

  市、区建筑工程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利用广播、影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对建筑业从业人员广泛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相关知识的普及教育。

  11附则

  11.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1)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生产过程中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2)直接经济损失:指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3)次生灾害:指由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造成的工程结构、城市基础设施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管、燃气管道的破裂以及人员伤亡等。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1.2预案管理

  11.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由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各自的工作预案,并报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1.2.2预案审核

  本预案由市应急办组织审核。

  11.2.3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

  11.2.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2007年6月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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