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调度统计司:负责应急值守,接收、处置各地和各部门上报的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同时转送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起草事故救援处理工作指导意见;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5)监督管理一司:提供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下达有关指令,协调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跟踪事故救援情况,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汇报;协调组织专家咨询,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调集相关资源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7)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安全监管总局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8)通信信息中心:负责保障安全监管总局外网、内网畅通运行,及时通过网站发布事故信息及救援进展情况。
2.2 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事故灾难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总指挥,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报告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时,报请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事故灾难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或影响特别重大时,由安全监管总局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3 预防预警
3.1 危险源监控与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可能引发事故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立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档案;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研究制订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企业采取预防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时上报。
3.2 预警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冶金事故的信息后,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事故较大,有可能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要及时向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采取预警行动。
3.3 信息报告与处理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企业负责人,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按照现场处置程序立即开展自救。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信息,接到II级以上响应标准的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区、市)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中央企业在向企业总部上报事故信息的同时,应当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中央企业总部应当在接报后2小时内上报安全监管总局。
(4)调度统计司接到Ⅱ级以上响应标准的事故报告后,按照安全监管总局《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处置暂行办法》进行处置。
(5)办公厅及时将有关事故情况编辑成《值班信息》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同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6)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迅速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