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实施救援。
省级人民政府Ⅱ级应急响应时,调度统计司立即报告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通知安全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应急准备。
4.2 响应程序
进入应急准备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1)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
(2)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3)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4)通知有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准备;
(5)向事故发生地救援指挥机构提出事故救援指导意见;
(6)根据需要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7)提供有关专家、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进入应急响应状态时,根据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1)通知领导小组,收集事故有关信息和资料;
(2)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3)组织专家咨询,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4)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指挥;
(5)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环保等工作;
(6)通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参加现场救援工作;
(7)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8)根据领导指示,通知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4.3 指挥与协调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救援;当地人民政府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指挥事故救援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报告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援助的报告。
本预案启动后,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协调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集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订防止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及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持救援工作;
(5)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或外国人员时,安全监管总局及时通知外交部、港澳办或台办。
(6)必要时,商请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