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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作者:国家安监局  来源:国家安监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17日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安全监管总局和大型冶金企业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在应急响应状态时,当地气象部门要为冶金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冶金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职工说明冶金企业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冶金企业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冶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应急救援队员参加培训;冶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教育。

         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负责对应急管理人员和相关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并将应急管理培训内容列入各级行政管理培训课程。

         (3)演习。冶金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习;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定期组织冶金企业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并于演习结束后向安全监管总局提交书面总结。应急指挥中心每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一次应急演习。

         6.5 监督检查

         安全监管总局对冶金企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冶金企业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时为Ⅰ级响应:冶金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高炉垮塌、煤粉爆炸、煤气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中毒、氧气火灾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0人以上中毒,或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造成1亿元(含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特别严重,或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为Ⅱ级响应:冶金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高炉垮塌、煤粉爆炸事故、煤气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中毒、氧气火灾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29人死亡,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或造成50~100人中毒,或造成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为Ⅲ级响应:冶金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高炉垮塌、煤粉爆炸事故、煤气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中毒事故、氧气火灾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9人死亡,或危及3~9人生命安全,或造成30~50人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为Ⅳ级响应:冶金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高炉垮塌、煤粉爆炸、煤气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中毒、氧气火灾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30人以下中毒,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安全监管总局及时组织修订。安全监管总局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报安全监管总局审定。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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