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信息发布
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事故灾难和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政策法规司参加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及时通报事故救援情况,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4.6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完成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总局,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伤亡救援人员、遇难人员补偿、亲属的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负责恢复正常工作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
5.2 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和救援工作结束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企业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安全监管总局。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单位的值班电话保证24 小时有人值守,有关人员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系畅通。
安全监管总局建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通信信息系统以及运行维护机制,并保障信息安全、可靠、及时传输,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沟通的需要。组织制订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事故灾难信息管理办法,统一信息的分析、处理和传输技术标准。
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建立、维护、参与冶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级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的通信联系数据库。
应急指挥中心开发和建立全国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并负责管理和维护。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应急资源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向应急指挥中心报送重要信息。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冶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救援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有关企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企业、本地区冶金事故救援需要和特点,配备有关特种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
(2)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冶金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冶金企业的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做到反应快速,常备不懈。
公安、武警消防部队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是冶金事故应急救援重要的支援力量,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及社区群众性应急队伍是冶金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3)交通运输保障。安全监管总局建立全国重点冶金企业交通地理信息系统。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便利,保证及时调运有关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快速通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4)医疗卫生保障。事故发生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冶金企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机构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救治,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必要时,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救治力量支援。
(5)治安保障。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灾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动员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物资保障。冶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冶金企业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 必要时,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跨省(区、市)、跨部门的物资调用,由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