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2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 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成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依法规范 及时反应 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制度保障。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依靠科学 依靠群众 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分为国家、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四级。
2.1.1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成立、组成和职责
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成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
2.1.2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成立、组成和职责
特别严重或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所在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成立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组成,省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1.3地市级和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成立和职责
地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根据本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协调和指挥,决定采取本行政区域内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它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主管部门要参照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情况,设立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各地市级、县级卫生主管部门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理提出咨询和建议;
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地市级和县级卫生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通报与分级
3.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国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和统一的举报电话,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1.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1.1.1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卫生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和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
3.1.1.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1.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的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3.1.3报告内容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其它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视情况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授权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媒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进行实事求是的报道,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视需要由外事主管部门协调组织境外记者采访,主动引导境外媒体。
3.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依次用兰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3.3.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腺鼠疫在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20例。
霍乱在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5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2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在边远、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一个乡(镇)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霍乱在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或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一周内在一个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