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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2月28日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国家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5.1技术保障
        5.1.1信息系统
        国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覆盖中央、省、地(市)、县(区)、乡镇(街道)的网络系统,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中央部分的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实施。
        5.1.2常规监测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监测报告网络、影响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医院哨点监测网络、国境卫生检疫监测网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国境卫生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fIK)X
        5.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以省、地两级为单位,按合理布局、科学决策,中央指导、地方负责,平战结合、统筹兼顾,中西医结合、优势互补,科学建设、坚持标准,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主要包括医疗救治信息系统、医疗救治队伍和医疗救治机构。qd
        5.1.4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省和地两级要建立由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的应急救治和现场处置能力。
        5.1.5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
        省级卫生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应急演练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
        5.1.6科研和国际交流
        国家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尤其是开展新发、罕见传染病快速诊断方法、诊断试剂以及相关的疫苗研究,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5.2物资经费保障
        5.2.1物资储备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5.2.2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和发展与改革(计划)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5.3法律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利,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5.4有关部门的职责
        发展与改革(计划、经贸、经委)、商务部门组织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财政部门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所需的设备、器材、药品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在专业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组织实施学校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公安、安全、司法部门要做好法制宣传,密切注视疫情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主管部门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畜牧兽医和林业部门组织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禽以及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检验检疫部门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国境口岸的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的监督和管理。
        商务部门和旅游部门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和旅游团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爱卫会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清除垃圾,开展除“四害”等活动。
        民政部门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宣传部门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积极主动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舆论引导,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外事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对外新闻发布、向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科研攻关、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国家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5.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国务院备案。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是指具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征,即突发性,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重大事件
        7.2制定与解释部门: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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