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应急队伍保障
(1)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建设、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队伍,并在本级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2)建立应急运输车辆、船舶技术档案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车辆、船舶的技术状况。应急运输车辆、船舶所属单位负责保持应急运输储备车辆、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并强化应急运输车辆、船舶的日常养护与保养工作。
(3)专业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专业应急抢通保障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在发生公路、水路突发事件时,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应急队伍、储备物资和设备,实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①加强城市公交客运应急队伍建设。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要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企业,组建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及时抢修故障营运车辆;建立由站务人员组成的兼职疏散引导队伍,疏导乘客及时、有序地撤离故障车辆或车站,避免出现挤压和踩踏事故;建立与旅客运输、出租客运企业的协调与调用机制,及时疏散受困、受阻旅客。
②加强公路专业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建设。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结合公路路网规模、结构、地域分布特点,分别以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路政管理部门及日常养护队伍为基础,采取与专业公路养护工程企业签订应急处置协议的方式,构建基层公路专业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各县、区(市)普通公路应急抢险人员不少于100人,保证2小时内到达救援地点。
③加强客货场站、码头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在充分依靠当地公安消防专业应急力量的基础上,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要督导客运场站,依托专职安全管理员、保安员,挑选业务骨干人员,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④加强危险品运输应急队伍建设。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地区运输主要危险品货物的类别,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重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运力组织和保障。加强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督查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企业应对和处置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的能力。
⑤完善水上应急队伍建设。各级地方海事部门及水运企业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水上搜救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本地区水上搜救队伍建设,鼓励动员社会各方面志愿者参加,形成以专业搜救力量为主、社会力量参与的水上搜救应急队伍;加强船舶污染应急队伍和清污应急队伍建设,培养专业技术人才。
⑥加强应急运输保障队伍建设。各级道路运输、海事管理部门应依托当地道路和水上客、货运输骨干企业,明确责任和义务,完善应急运输补偿机制,建立应急运输保障车队、船队,完善指挥调度联络和协调机制,保障各类重点物资、抢险救灾应急物资的运输和人员的疏散。
在运力选择类型方面,要根据可能发生事件的性质,合理确定大中型客车、专用货车和普通货车等车型。
储备运力必须做到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能正常投入运输活动。应急储备运力单位、运力数量、类型及人员数量要逐级报告备案。
⑦加强施工安全应急队伍建设。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逐步建立以项目自救为主、专业救助为辅、安全专家为技术支撑的交通建设应急队伍体系,加强本地区交通工程建设安全应急技术专家资源库建设,探索建立以本地区大型施工企业、地方专业救援队伍为重要补充力量的救援联动机制,全面提高交通行业建设安全应急救援能力。
全区普通公路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和质保期内的应急抢险任务(除事发地附近施工单位作为应急抢险队伍外),由养护公司负责。养护企业作为全市交通应急抢险队伍,由区交通局统一安排抢险任务。
6.3物资装备保障
(1)各级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好公路、桥梁、隧道、码头等交通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
应急物资包括公路、水路抢通物资和救援物资2类。公路、水路抢通物资主要包括:沥青、碎石、砂石、水泥、钢桥、钢板、木材、编织袋、融雪剂、防滑料等;救援物资主要包括:方便食品、饮水、防护衣物及装备、医药、照明、帐篷、燃料、安全标志、车辆防护器材及常用维修工具、应急救援车辆等。
采取社会租赁和购置相结合的方式,储备一定数量的机械,如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撒布机、汽车起重机、清雪车、平板拖车、运油车、发电机、空压机、凿岩机等。
(2)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加强全市交通应急物资储备建设,强化应急物资储备能力。各级应急物资储备基地(点)应向上级行业主管单位备案。鼓励有条件的交通企业建立应急设备基地(点)。
(3)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和特点,结合公路抢通和应急运输保障队伍的分布,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建设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基地(点)。普通公路由市公路管理处统一布局指导,道路运输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统一布局指导。
(4)储备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储备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对新购置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的情况上报主管部门。
6.4技术保障
在充分整合现有交通通信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交通应急平台体系。
(1)由市交通局组建市级交通应急平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建立相应平台。
(2)各级交通应急平台应根据公路、水路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报处理、跟踪反馈和应急处置等应急管理需要,及时向上级交通应急平台提供数据、图像、资料等,实现与上、下级交通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
(3)建立专家咨询、知识储备、应急预案、应急资源等数据库。
6.5资金保障
(1)交通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应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根据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统筹安排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和应急培训、演练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公路、水路工程项目应急保障所需各项经费应在工程概算中予以考虑,并在各施工合同段工程合同中单独予以明确,由业主单位或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2)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评估体系,对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6信息发布与宣传
(1)应急信息公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2)公路、水路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由新闻报道组具体承担。
(3)新闻报道组负责组织发布公路、水路突发事件新闻通稿,传递事态进展最新信息,解释说明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问题,澄清和回应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错误报道,宣传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动态,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要求组织召开由公路、水路突发事件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新闻发布会。
(4)新闻发布主要媒体形式包括电视、报纸、广播、网站等;新闻发布主要方式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接受多家媒体的共同采访或独家媒体专访,发布新闻通稿等。
(5)公路、水路突发事件相关新闻发布材料包括新闻发布词、新闻通稿、答问参考和其他发布材料,由相关应急工作组及时提供相关材料,新闻报道组汇总审核,其中Ⅲ级公路水路突发事件相关新闻发布材料需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定。
6.7教育与培训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编写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教材,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救援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常规性培训,将应急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作为年度考核指标,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工作。
6.8预案演练
为保证本预案的有效实施及完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应急预案,有计划、有重点地制定演练计划,组织预案演练。
7 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对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不断完善。
7.1应急能力建设评估
各级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能力评估工作,建立规范化的评估机制,综合路网规模、组织体系、重大危险源分布、通信保障、应急队伍数量、规模、分布等因素,制定客观、科学的评价指标,提出评估方法和程序。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交通局负责本预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及时修订更新。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上一级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和本系统的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7.3责任与奖惩
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及时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重要信息或应急管理工作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涉及“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
7.5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交通局负责解释。
7.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全区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交通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环境破坏及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行。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公路水路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沈阳市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全市交通行业管理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普通公路、水路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需要提供交通保障的其他突发事件。高速公路发生突发事件时,我区按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命令和要求,提供相关应急保障,实施应急响应。
1.4工作原则
预防和处置公路、水路突发事件,遵循“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部门协作、资源共享,依靠科技、提高效率”的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区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根据全区公路、水路应急工作需要,成立苏家屯区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区交通局局长、沈阳警备区参谋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规划国土局、环保局、交通局、水利局、卫生计生委、安监局、地震局、应急办、气象局、邮政管理局,各乡、镇政府,沈阳铁路局苏家屯站、苏家屯预备役、武警苏家屯中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处置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领导、组织、协调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指导全区较大和一般公路、水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研究、解决和处置公路、水路突发事件中的重大问题,向市交通局和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5)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
2.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交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交通局相关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组织协调全市公路、水路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工作、应急处置及事后调查评估工作;
(3)协调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和各级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之间的工作;
(4)汇总整理信息,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5)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突发事件情况和发展趋势,并提出对策;
(6)组织全区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培训和演练;
(7)负责统筹规划全区公路、水路应急处置装备和物资储备基地。
2.3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安排,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铁路、轨道交通、民航、公路等交通行业间规划、政策的衔接平衡,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监测、分析交通运输的发展状况;负责国防交通战备和信息动员工作。
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企业做好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生产的衔接和应急调度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相关经费的保障落实工作,督促乡、镇级财政按规定落实应急防治经费、补助经费并适时监督管理。
区公安局:负责维护事发地的社会治安;迅速疏导交通,对事发地和通往事发地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扑救火灾、清除危险物品、控制爆炸险情;搜救遇险人员、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核查、鉴定;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做好反恐安全防范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公路、水路突发事件中受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和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协调事发地殡仪机构按规定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处置工作。
区规划国土局:负责公路、水路突发事件中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处置的措施和建议。
区环保局:负责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组织提供环境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参与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影响、损失等评估和事件调查。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对公路、水路交通沿线和危害公路、水路交通干线附属设施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组织抢修损毁交通设施,确保公路、水路畅通;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人员和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
区水利局:负责提供与公路、水路突发事件有关的区内主要河道的水情,指导事发地做好因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引发的与水利有关的次生灾害的处置工作。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公路、水路突发事件伤(病)员紧急医疗救援、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安监部门和受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因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因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
区地震局:负责提供公路、水路突发事件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和预测。
区应急办: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市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区领导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负责传达区领导的指示、批示;协助区领导做好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公路、水路突发事件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提供近期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对事发地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区邮政管理局:负责公路、水路突发事件中的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邮政机要通信的保障工作。
各乡、镇政府:在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协调下,完成相关工作。
沈阳铁路局苏家屯站:负责组织铁路运力做好公路、水路突发事件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物资运输等工作。
苏家屯预备役: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视情况协调驻军参加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武警苏家屯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出任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也可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迅速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协调指挥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发地政府、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救援部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应急工作方案的确定和实施;
(2)指挥、调动所有参与应急工作的队伍和人员;
(3)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
(4)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调查监测组、新闻报道组。
2.4.1 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区交通局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局、卫生计生委、应急局,相关乡、镇政府,苏家屯预备役
职责:负责事发地应急抢险工作中的综合协调,保证抢险工作有序开展。
2.4.2 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区公安局
成员:区环保局、交通局,相关乡、镇政府,苏家屯预备役,武警苏家屯中队
职责:负责公路、水路突发事件中伤员抢救、空中运输、隐患消除、公路(水路)通行能力恢复和鉴定公路、水路突发事件造成的破坏程度等工作。
2.4.3 医疗救援组
牵头单位:区卫生计生委
成员:相关乡、镇政府
职责:负责现场伤(病)员的救治、转运及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伤(病)员医疗救治相关信息。
2.4.4 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区公安局
成员:相关乡、镇政府,武警苏家屯中队
职责:负责设置公路、水路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线;疏散公路、水路突发事件事发地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现场周边地区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水路畅通。
2.4.5 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成员: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民政局、交通局、气象局、邮政管理局,相关乡、镇政府,沈阳铁路局苏家屯站
职责:负责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气象预报、空中运输、通信保障、经费保障、生活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工作,组织、协调、督促保险机构做好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理赔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处置现场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
2.4.6 调查监测组
牵头单位:区安监局
成员:区环保局、规划国土局、交通局、水利局、地震局,相关乡、镇政府
职责:负责对事发地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动态监测,为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处置提供相关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避免造成更大人员伤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4.7 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相关乡、镇政府
职责:负责应急救援现场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按照区应急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进行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报道。
2.5 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是区应急指挥部的咨询机构,由交通行业及其他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科研、管理、法律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公路、水路突发事件的情况和发展趋势,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应急调查技术报告和抢险救灾咨询或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预防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积极开展公路、水路气象灾害预报,重大危险源监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共同做好公路、水路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强化交通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建设,根据应急预案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和培训演练,建立和完善公路、水路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领域、区域及危险源进行排查和评估。在春运、汛期和气象条件恶劣、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段,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预防工作,强化排查、巡查和核查等监督检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建立和完善以预防为主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避免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
3.2预警信息监测与报告
公路、水路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包括:公路、水路突发事件风险源信息,即交通系统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和诱发公路、水路突发事件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信息,以及虽不会诱发公路、水路突发事件但需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等信息。
建立健全交通信息监测体系和信息报告制度,完善预测预警机制。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收集整理和监测分析可能引起公路、水路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及时向上级报告。必要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2.1信息报告与处理
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值班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和举报制度,公布公路、水路突发事件报告电话,保证公路、水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渠道畅通。
3.2.2报告原则
各级主管部门应遵循“迅速、准确、真实”的原则,在第一时间报告本行政区域内以及本单位发生公路、水路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缓报、漏报和瞒报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必须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3.2.3报告程序与时限
各级主管部门在发现或接到预警信息或社会公众的报告,并经核实确认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应急管理机构报告。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进行口头报告,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再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对于特别重大 (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公路、水路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及交通应急管理机构要在事件发生1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
3.2.4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的内容要简明准确、要素完整、重点突出,应包括以下要素:
(1)事件的类型,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信息来源;
(2)事件起因、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
(3)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成效,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有关请示事项;
(4)信息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交通局通报:
(1)区规划国土局在发布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预警信息时;
(2)区水利局在发布有关河流的水文监测预警信息时;
(3)区地震局在发布地震灾害预测分析的预警信息时;
(4)区气象局在发布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的预报、预警信息时;
(5)区卫生计生委在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时;
(6)区公安局在发布重大交通安全、刑事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可能引起公路、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时。
3.3预警分级
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对交通的影响和需要的运输能力,公路、水路突发事件预警分为4级,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升级、降级。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公路、水路突发事件进行预判,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启动相应预警。
3.4应急响应
各级主管部门要将预防预警行动与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过程统筹安排,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经营管理及生产建设中突发事件的风险源、风险因素、风险影响、风险防范与应急对策进行识别和分析,建立相应的预防预警预案,及时发现、报告和消除突发事件隐患。根据相关单位和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及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迅速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事态发展。
根据对各方面信息的搜集、分析和核实情况,及时确定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和重要物资紧急运输的预警级别,指导和协调各有关方面开展预防预警工作。实行应急救援值班,及时通报信息,随时执行抢险救援任务。
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交通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宣布进入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跟踪监测,加强值班和信息报告;
(3)发布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4)按照当地政府的授权,发布相关信息,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提出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公布咨询电话,对信息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5)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处置所需运力和装备,检测用于疏运转移的交通运输工具和应急通信设备,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6)根据需要启动应急协作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
(7)加强对交通运输枢纽、重点场站、重点运输线路的巡查维护和安全保卫;
(8)根据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和上级指示,转移、疏散人员和重要财产,要求受影响区域的交通经营单位采取预防措施;
(9)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措施,或者有关应急处置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其他必要的防护性、保护性措施;
(10)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所属地方政府的决定,相应调整或者停止所采取的措施。
3.4.1应急物资调配
各级主管部门及有关企业应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装备拥有单位应加强对装备的维护和保养,科学规划存放地点,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定期进行检查、调试,并及时对储备应急物资进行必要的更新补充。在接到预警信息后,第一时间将装备、物资调度到重点部位。执行应急任务时,必须对应急装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
3.4.2应急资源征用
抢险救援组和后勤保障组应根据预警事件的特征和影响程度与范围,指导有关部门提出交通应急保障资源征用方案,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签发。当征用方案涉及其他行业或社会资源时,由当地政府负责。
在征用方案下发后12小时内,相关交通部门应按照通知要求,负责组织和征用相关应急保障资源,签署交通应急保障资源征用通知书并下发相关单位,征调相关公路、抢险保通和运输保障的人员、车辆与船舶、装备和物资,并到指定地点集结待命。
3.5预警支持系统
主管部门应建立交通行业各级预警联系人常备通讯录及信息库,公路、水路突发事件风险源数据库,公路、水路突发事件的影响预测评估系统;应联合相关应急协作部门,建立长效预警机制。
主管部门应在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厅路网中心指导下,建设本地区各级预警支持系统。在充分整合现有交通通信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交通应急平台体系。
4 应急处置
4.1 事件分级
公路、水路突发事件按照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 (Ⅰ级)、重大 (Ⅱ级)、较大 (Ⅲ级)和一般 (Ⅳ级)4个等级。
响应级别 | 级别描述 | 预警颜色 | 事 件 情 形 |
Ⅰ级 | 特别 重大 | 红 色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 ⑴因突发事件导致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水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周边省份,抢通、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 ⑵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重要通航设施遭到特大损坏;主要通航河流、界河等重要航道发生长时间断航或严重堵塞。 ⑶因突发事件导致重要客运枢纽、水运能力遭受特别严重损失,运行中断或秩序严重混乱且影响重大,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48小时以上的。 ⑷公路、水路工程建设,道路运输站(场)、港口发生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故,且造成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 ⑸危险货物(含剧毒品)运输泄漏造成道路、水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致使区域生态功能丧失,对相关地区正常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重大人员伤亡﹝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和巨大经济损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 ⑹发生因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严重影响大片区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超出省级交通运力组织能力的。 ⑺需要启动国家应急响应,调用本省和交通系统以外资源予以支援的。 ⑻省级其他突发事件Ⅰ级应急预警启动,需要交通部门提供联动响应的。 ⑼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 |
Ⅱ级 | 重大 | 橙 色 | 调用本省和交通系统资源能够控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件: ⑴因突发事件导致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县乡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通、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内、12小时以上的。 ⑵重要港口局部瘫痪,一般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重要航道严重堵塞或重要航道设施严重损坏;一般航道通行中断。 ⑶因突发事件导致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水运能力遭受严重损失或秩序混乱,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48小时以内、24小时以上的。 ⑷公路、水路工程建设,道路运输站(场)、港口发生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故,且造成死亡(失踪)29人以下、10人以上的;或危及30人以上,49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⑸危险货物(含剧毒品)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次造成29人以下、1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下、5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或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重大泄漏事故的。 ⑹发生因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严重影响省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对本省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道路、水路交通运输保障的。 ⑺省级其他突发事件Ⅱ级应急预警启动,需要交通部门提供联动响应的。 ⑻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 |
Ⅲ级 | 较大 | 黄 色 | 调用本市和交通系统资源能够控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件: ⑴因突发事件导致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县乡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通、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内、6小时以上的。 ⑵重要港口受损,一般港口能力遭受较重损失;重要航道堵塞或重要通航设施损坏严重;一般航道堵塞。 ⑶因突发事件导致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24小时以内、12小时以上的。 ⑷公路、水路工程建设,道路运输站(场)、港口发生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故,且造成死亡(失踪)9人以下、3人以上的;或危及10人以上,29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⑸危险货物(含剧毒品)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次造成9人以下、3人以上死亡;或者49人以下、3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或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重大泄漏事故的。 ⑹发生因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严重影响市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对本市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需要道路、水路交通运输保障的。 ⑺省级其他突发事件Ⅲ级应急预警启动,需要交通部门提供联动响应的。 ⑻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 |
Ⅳ级 | 一般 | 蓝 色 | 调用本县和交通系统资源能够控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件: ⑴因突发事件导致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县乡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通、处置时间预计在6小时以内。 ⑵一般航道受阻;通航设施受损坏;港口受损害较轻。 ⑶因突发事件导致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的。 ⑷公路、水路工程建设,道路运输站(场)、港口发生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故,且造成死亡(失踪)2人以下的;或危及9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⑸危险货物(含剧毒品)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次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者29人以下中毒(重伤)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或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重大泄漏事故的。 ⑹发生因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严重影响县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对当地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需要道路、水路交通运输保障的。 ⑺省级其他突发事件Ⅳ级应急预警启动,需要交通部门提供联动响应的。 ⑻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 |
4.2分级处置
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处置程序,根据事件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机构。
4.2.1先期处置
(1)总体要求
在发现或接到公路、水路突发事件报告后,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由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响应,组织交通、公安、驻军、武警等有关部门做好道路抢修、运力调度、应急运输、受灾群众转移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①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采取措施,实施先期处置,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影响范围,防止事态扩大;
②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快速反应、运转高效,依靠专家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2)现场控制与处置
根据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如下措施:
①维护现场秩序,迅速划定现场工作区和交通管制区,并设置警示标志;
②进行现场踏勘、专家咨询,根据突发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制定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对方案进行调整优化;
③指挥协调事发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调集人员、物资、设备、工具,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进行消除,对受损的交通基础设施进行抢修、抢通或搭建临时性设施以满足交通运输正常运行的需要;
④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搜寻、营救遇险人员,确定事件疏散区域,组织运力疏散、撤离受威胁人员和运输车辆,组织运输应急物资;
⑤对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控制,设立警示标志;
⑥采取控制、防范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⑦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的帮助,启动联合机制,组织协调公安、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参与现场勘察、保护和治安维护工作;
⑧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开展情况;
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和媒体发布应急处置信息;
⑩采取其他有利于控制、减轻和消除危害的必要措施,并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清理现场。
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交通企业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调度和指挥。
(3)当公路、水路突发事件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或管辖范围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①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向上级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请求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②请求上级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协调突发事件发生地周边交通主管部门给予应急处置支持;
③请求上级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派出现场工作组和专家、有关技术人员对应急处置给予指导;
④请求上级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在资金、物资、装备设施、应急队伍等方面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⑤按照已经建立的协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
4.2.2 Ⅰ级、Ⅱ级处置
发生符合本预案4.1 款事件分级中所规定的特别重大 (Ⅰ级)、重大 (Ⅱ级)公路、水路突发事件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具体处置程序按照辽宁省公路水路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响应)
4.2.3 Ⅲ级处置
发生符合Ⅲ级处置较大事件时,由市级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同时,应做好如下工作: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前期处置情况;
(2)由总指挥召集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相关区、县(市)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新闻报道组负责向社会发布交通主管部门的电话或视频会议通报情况;
(3)立即开通与事发地县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发展动态,指导督促事发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处置建议,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带队赶赴现场指挥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位置,根据职责部署本部门开展协同应急处置工作;
(5)按规定向市政府、省交通厅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视情况请求省交通厅支援。
4.2.4 Ⅳ级处置
发生符合本预案4.1 款事件分级中所规定的一般公路、水路突发Ⅳ事件时,区、县(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
4.3 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类型突发事件,向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装备并发放使用说明。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发地的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的特点,负责组织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4.4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根据事发地的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的特点,明确动员的范围、组织程序、决策程序,在专业救助力量不能满足救助需求时,由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
4.5 信息发布
由区委宣传部按照以人为本、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统一发布公路、水路突发事件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发布信息。
4.6 应急结束
4.6.1 应急结束的条件
(1)险情排除,交通运输恢复通畅;
(2)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处置、火灾爆炸危险或危险隐患的排除等)已经结束;
(3)公路、水路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大规模污染损害基本得到控制和消除;
(4)受危险威胁人员安全离开危险区并得到良好安置。
4.6.2 应急结束的程序
(1)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总指挥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2)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或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向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
5 善后工作
5.1恢复重建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公路、水路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置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突发事件受灾情况的统计工作,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开展损毁交通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清、汇总抢险物料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应急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5.2调查与评估
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县两级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尽快做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调查评估报告,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调查工作,认真答复与事件有关的询问,真实地提供各种记录。
5.3征用物资的补偿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因应急而紧急征用的物资给予补偿,被征用物资的单位、个人应提交征用物资使用情况报告,否则按征用物资单位的记录给予补偿。
事件发生地交通主管部门接到补偿申请后,按规定发出行政补偿受理通知书,并结合有关征用记录和事后调查评估情况对补偿申请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出应急征用补偿通知单,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补偿形式包括:现金补偿、费用减免、实物补偿和其他形式的行政性补偿等。
5.4抚恤和补助
事件发生地交通主管部门要配合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应急处置的有关人员给予补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5保险
保险包括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财产保险。应急救援人员应由其所在单位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公路、水路应急指挥机构要与成员单位畅通相关信息交流沟通渠道,保证各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通信设施系统,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和互联网络等多种形式,确保事件发生时通信畅通。
6.2应急队伍保障
(1)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建设、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队伍,并在本级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2)建立应急运输车辆、船舶技术档案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车辆、船舶的技术状况。应急运输车辆、船舶所属单位负责保持应急运输储备车辆、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并强化应急运输车辆、船舶的日常养护与保养工作。
(3)专业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专业应急抢通保障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在发生公路、水路突发事件时,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应急队伍、储备物资和设备,实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①加强城市公交客运应急队伍建设。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要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企业,组建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及时抢修故障营运车辆;建立由站务人员组成的兼职疏散引导队伍,疏导乘客及时、有序地撤离故障车辆或车站,避免出现挤压和踩踏事故;建立与旅客运输、出租客运企业的协调与调用机制,及时疏散受困、受阻旅客。
②加强公路专业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建设。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结合公路路网规模、结构、地域分布特点,分别以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路政管理部门及日常养护队伍为基础,采取与专业公路养护工程企业签订应急处置协议的方式,构建基层公路专业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各县、区(市)普通公路应急抢险人员不少于100人,保证2小时内到达救援地点。
③加强客货场站、码头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在充分依靠当地公安消防专业应急力量的基础上,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要督导客运场站,依托专职安全管理员、保安员,挑选业务骨干人员,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④加强危险品运输应急队伍建设。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地区运输主要危险品货物的类别,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重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运力组织和保障。加强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督查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企业应对和处置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的能力。
⑤完善水上应急队伍建设。各级地方海事部门及水运企业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水上搜救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本地区水上搜救队伍建设,鼓励动员社会各方面志愿者参加,形成以专业搜救力量为主、社会力量参与的水上搜救应急队伍;加强船舶污染应急队伍和清污应急队伍建设,培养专业技术人才。
⑥加强应急运输保障队伍建设。各级道路运输、海事管理部门应依托当地道路和水上客、货运输骨干企业,明确责任和义务,完善应急运输补偿机制,建立应急运输保障车队、船队,完善指挥调度联络和协调机制,保障各类重点物资、抢险救灾应急物资的运输和人员的疏散。
在运力选择类型方面,要根据可能发生事件的性质,合理确定大中型客车、专用货车和普通货车等车型。
储备运力必须做到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能正常投入运输活动。应急储备运力单位、运力数量、类型及人员数量要逐级报告备案。
⑦加强施工安全应急队伍建设。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逐步建立以项目自救为主、专业救助为辅、安全专家为技术支撑的交通建设应急队伍体系,加强本地区交通工程建设安全应急技术专家资源库建设,探索建立以本地区大型施工企业、地方专业救援队伍为重要补充力量的救援联动机制,全面提高交通行业建设安全应急救援能力。
全区普通公路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和质保期内的应急抢险任务(除事发地附近施工单位作为应急抢险队伍外),由养护公司负责。养护企业作为全市交通应急抢险队伍,由区交通局统一安排抢险任务。
6.3物资装备保障
(1)各级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好公路、桥梁、隧道、码头等交通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
应急物资包括公路、水路抢通物资和救援物资2类。公路、水路抢通物资主要包括:沥青、碎石、砂石、水泥、钢桥、钢板、木材、编织袋、融雪剂、防滑料等;救援物资主要包括:方便食品、饮水、防护衣物及装备、医药、照明、帐篷、燃料、安全标志、车辆防护器材及常用维修工具、应急救援车辆等。
采取社会租赁和购置相结合的方式,储备一定数量的机械,如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撒布机、汽车起重机、清雪车、平板拖车、运油车、发电机、空压机、凿岩机等。
(2)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加强全市交通应急物资储备建设,强化应急物资储备能力。各级应急物资储备基地(点)应向上级行业主管单位备案。鼓励有条件的交通企业建立应急设备基地(点)。
(3)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和特点,结合公路抢通和应急运输保障队伍的分布,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建设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基地(点)。普通公路由市公路管理处统一布局指导,道路运输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统一布局指导。
(4)储备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储备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对新购置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的情况上报主管部门。
6.4技术保障
在充分整合现有交通通信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交通应急平台体系。
(1)由市交通局组建市级交通应急平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建立相应平台。
(2)各级交通应急平台应根据公路、水路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报处理、跟踪反馈和应急处置等应急管理需要,及时向上级交通应急平台提供数据、图像、资料等,实现与上、下级交通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
(3)建立专家咨询、知识储备、应急预案、应急资源等数据库。
6.5资金保障
(1)交通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应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根据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统筹安排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和应急培训、演练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公路、水路工程项目应急保障所需各项经费应在工程概算中予以考虑,并在各施工合同段工程合同中单独予以明确,由业主单位或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2)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评估体系,对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6信息发布与宣传
(1)应急信息公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2)公路、水路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由新闻报道组具体承担。
(3)新闻报道组负责组织发布公路、水路突发事件新闻通稿,传递事态进展最新信息,解释说明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问题,澄清和回应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错误报道,宣传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动态,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要求组织召开由公路、水路突发事件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新闻发布会。
(4)新闻发布主要媒体形式包括电视、报纸、广播、网站等;新闻发布主要方式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接受多家媒体的共同采访或独家媒体专访,发布新闻通稿等。
(5)公路、水路突发事件相关新闻发布材料包括新闻发布词、新闻通稿、答问参考和其他发布材料,由相关应急工作组及时提供相关材料,新闻报道组汇总审核,其中Ⅲ级公路水路突发事件相关新闻发布材料需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定。
6.7教育与培训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编写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教材,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救援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常规性培训,将应急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作为年度考核指标,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工作。
6.8预案演练
为保证本预案的有效实施及完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应急预案,有计划、有重点地制定演练计划,组织预案演练。
7 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对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不断完善。
7.1应急能力建设评估
各级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能力评估工作,建立规范化的评估机制,综合路网规模、组织体系、重大危险源分布、通信保障、应急队伍数量、规模、分布等因素,制定客观、科学的评价指标,提出评估方法和程序。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交通局负责本预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及时修订更新。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上一级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和本系统的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7.3责任与奖惩
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及时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重要信息或应急管理工作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涉及“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
7.5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交通局负责解释。
7.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