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社会动员
(1)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是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统一组织的动员准备、实施和恢复活动。
(2)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确定社会动员的等级。在启动应急预案时,发布社会动员令,向社会公众发布事件信息,实施现场动员,提供有关保障,组织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
(3)全区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区内小范围的社会动员,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区政府批准后,报市政府备案。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区域内社会动员工作,会同宣传部门搞好宣传教育,制定社会动员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4.3 应急结束
4.3.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3.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承担事件处置工作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现场指挥部,需将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按照事件等级上报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或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后,作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
4.3.3 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委、区政府组织实施。
5.1.2 相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事件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5.2 社会救助
5.2.1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或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迅速引导群众转移,安置到指定场所,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5.2.2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并逐户核实等级,登记造册,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5.2.3 各级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立即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接受捐赠款物坚持“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同时,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接受捐赠工作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为灾后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5.2.4 区红十字会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在各自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5.3 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4 调查和总结
现场指挥部适时成立事故原因调查小组,组织专家调查和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根据事件等级报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或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处置结束后,现场指挥部按照事件等级将总结报告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或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由其备案。据此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6 信息管理
6.1 信息监测与报告
6.1.1建立信息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报送信息。
6.1.2各相关机构和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收集、分析、汇总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各类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可能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上报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并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6.1.3上报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等级、采取的措施和后续进展情况等。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对于上报的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在报请区应急委员主要领导批准后,及时向北京市报告。
6.1.4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
6.1.5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部门要立即上报,详细信息要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报送;对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要立即报告市政府,详细信息要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报送。
6.1.6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6.1.7对于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可能导致发生的各种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并有权对有关部门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
6.2 信息共享和处理
6.2.1 由区信息办负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由各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各街道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
6.2.2突发公共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包括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援助,启动相关处置预案。
6.2.3发生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区应急委员会应及时报送市政府,在市急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下,及时发布新闻报导,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6.3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6.3.1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相关规定,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委宣传部对发布工作进行管理与协调。
6.3.2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区应急委员会在上报区应急委员会领导的同时,应向区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
6.3.3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员会及时上报市政府,在市应急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下,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负责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灾情公告,及时、准确报道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6.3.4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对外报导应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外宣办、市政府外办等单位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规定。
7 保障措施
7.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7.1.1 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图像监控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等。
7.1.2 区信息办负责组织,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单位配合建设标准统一、全区共享的基础电子地图和支持应急指挥决策的地理信息系统,并动态更新。
7.1.3 区信息办负责组织,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单位配合,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控数据库、统一规范的专业数据库、基于空间位置的应急预案库、辅助决策知识库。实现对突发公共危机事件应急指挥的可视化定位与分析决策支持。
7.2 通信保障
7.2.1 区信息办牵头,各相关单位参与,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以政务有线和无线专网为核心,整合社区网等其他社会公共网络资源,形成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应急通信系统。
7.2.2 公安**分局牵头,**交通支队、区人防办、区信息办、各街道配合,整合已有图像监控资源,建立图像监控网络。
7.3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3.1 各专业部门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种相关灾害事件的抢险和救援。
7.3.2按照统一格式标准建立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7.4 应急队伍保障
7.4.1专业应急队伍组建
公安、消防、交管、医疗急救、市政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人防、消防、医疗、防汛、建筑工程、市政等专业救灾队伍,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行动的骨干力量。各专业部门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
7.4.2社区和志愿者应急队伍
健全社会力量动员机制,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的作用,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队伍,以在第一时间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损失。
在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预案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由区政府和相关单位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
7.4.3应急队伍调动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本系统按照预案调动自己的应急队伍进行处置。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统—协调调动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按照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原则,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统—协调调动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协助执行。
7.4.4应急队伍演练
各类应急处置队伍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和生产,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短期脱产训练。
在区应急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演练,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实现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7.5 交通运输保障
7.5.1 辖区内的应急交通保障由**交通支队负责,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快速顺畅的通道、运输工具、专业应急预案和交通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
7.5.2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区建委和区市政管委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交通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提请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协调解决。
7.6 医疗卫生保障
7.6.1 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北京市**区急救中心(120)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区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7.6.2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区卫生局应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受灾地区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放射源的安全情况。区商务局、药监**分局负责迅速组织向受灾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7.6.3 加强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市、区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车),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区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7.7 治安保障
7.7.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属地公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6.7.2区政府、街道和社区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趁机“打、砸、抢”的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6.7.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如现场有起火、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发生,现场处置人员要紧急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灭火、排爆,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出现。
7.8 物资保障
7.8.1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与其它地区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备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
7.8.2应急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由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区药监局负责药品的储存和供应。
7.8.3区商务局负责物资保障应急方案的实施,落实应急货源渠道和分销网络。
7.9 资金保障
7.9.1 区政府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5000万,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在一般支出预算中增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并根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
7.9.2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一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内部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二是经政府批准启动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7.9.3按照“急事急办”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区政府批准的拨款事宜,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7.9.4 鼓励本地区的公民、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事高度危险活动的企业应当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7.9.5区财政局负责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重大资金动用由区应急委员会审批。
7.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10.1依据**区城市规划,确定万寿公园、南中轴路绿地、宣丰公园作为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7.10.2应急避难场所内设应急指挥部、应急供水、应急棚宿区、应急照明用电和应急厕所等必须的预留位置和基本保障设施,并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DB11/224-2004)的规定设置标志牌。
8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8.1 宣传教育
8.1.1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教育
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教育规划。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中小学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危机预防和管理教育,增强公民危机防备意识和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8.1.2 开设《**区综合减灾信息网站》
在北京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北京**》上,开设“**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网站”。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参与,区信息办负责开发,宣传党和国家公共危机管理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发布权威预警信息,报道本区公共安全工作动态;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等内容。
8.2 培训
8.2.1公职人员的培训
开展面向公职人员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以增加公职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和能力。
8.2.2市民的培训
相关单位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利用现有设施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市民提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加强自救、互救和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8.3 演习
8.3.1 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根据预案,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习,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8.3.2 应急演习应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1.1应急预案制定
(1)全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分为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三种。其中:
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委、区政府依据北京市政府印发的《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各项要求,负责制定和修订;
专项应急预案由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委办局,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分工,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北京市各专项应急预案中的规定,分别制定和修订;
应急保障预案由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部门,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中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负责制定和修订。
(2)相关部门在制定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的过程中,应依照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北京市各专项应急预案事件等级划分标准,在各自的专项应急预案中,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标准具体加以细化。
9.1.2应急预案审查
为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依据国家、北京市有关应急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制定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经区应急委员会审查,报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备案。
9.1.3 应急预案公布
应急预案经过政府评审通过后,由区长签署发布。政府各部门根据计划和需要,广泛向社会公众宣传应急预案,提供报警电话和主管责任部门信息,涉密内容除外。
9.1.4应急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单位应适时对各类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报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总体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9.2 监督检查与奖惩
各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本部门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资源的落实情况,并制定相应奖惩制度。
9.3 北京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编号 突发事件名称
1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2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4 恶劣天气(浓雾、冰雪、暴雨雷电、大风及沙尘)应急预案
5 道路抢险应急预案
6 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7 城市供、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案
8 突发供热事故应急预案
9 水旱灾害应急预案
10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1 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12 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13 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14 公共场所滋事事件应急预案
16 处置突发恐怖袭击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工作预案
17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应急预案
15 民族宗教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8 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9 人防工程事故灾难处置预案
20 火灾事故灭火救援预案
21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22 电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23 通信线路和通信设施事故应急预案
24 处置突发性群体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9.4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北京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修订和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