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食物中毒事件,根据《食品卫生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江西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试行)》规定,特制定本所预案。
一、应急状态前准备
1、成立“彭泽县卫生监督所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所长任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应急处置室、卫生监督一科、卫生监督四科人员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所有成员应全天候开通手机和话机,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
2、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应全面掌握食物中毒流行病学特点、分类及调查处理规程,熟记和了解《食品卫生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有关规定和要求,着力提高对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3、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应知晓县疾控中心事前应急准备状态。即疾控参与应急处置人员名单、联系电话和疾控机构备用的已消毒的采样管(瓶)、采血器各20份(事后一般按中毒人数的15%采样)、冷藏包2个、冰筒5个、喷雾器1台、采样工具3件、若干消毒药、若干棉签、若干75%的酒精、若干保存液、储备常见食物中毒检验标准品、中毒标准菌株和诊断试剂,随时准备对辖区内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开展主动监测,建立食物中毒检测实验室并负责食物中毒病因学诊断、溯源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情况。本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即应急处置室应做好必要物资、设备储备,在应急处置室内存放备用的《封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案件移送单》、《送达回证》、《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采样单》等若干份,《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食物中毒事故调查登记表》若干份及笔记本等,取证工具(照相机、摄像机)、必要的防护用品(如口罩、防护服、脚靴、手消药等),必要的现场检测设备(食物中毒快速检测箱、毒物快速分析设备、深部温度计、等)应统一存放在应急处置室。并指定专人管理,一月一查,做到一样不少,随要随拿,用后补齐。
二、食物中毒应急处理内容和步骤
1、本所当班或值班人员接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食物中毒的报告后,应详细登记中毒事故发生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及报告人和联系电话。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接到命令后,应在15分钟之内赶到办公场所,5分钟内着装、佩带执法证件、携带现场快速检测仪器、试剂和执法文书、表格后,立即前往中毒现场。
2、到达目的地后,应急处置人员应在县卫生局的直接领导下,全力配合县疾控中心尽快采集未进行抗生素静点的病人呕吐物、排泄物100g(ml)以上或采肛门拭子。采集剩余食物200g,包括食物涉及的餐具、炊具的细菌涂抹样,并根据情况收集每个中毒病人血样5—10ml、尿样100ml。所有中毒样本应专人收集,标本应注明标本名称、采样时间、采样人、标本来源、检验项目等,同时填写“食物中毒样品送检单”、“食物中毒样品检验交接单”,由专人负责将样本在0—3条件下保存,3小时内送达疾控中心检验科。疾控中心一般本着优先原则,快速检验,限时报告,最长时间不得超过5日。
对一般事故的中毒样本,检测单位要至少保存3个月以上。对重大事故的中毒样本要保存2年或更长时间。具体保存时间由县卫生局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领导确定。对每一事故的关键样本,要求检测机构要保留足够量供复核使用,保留量不少于所采样本量的三分之一。
3、调查取证。
(1)被调查对象不限于已经明确下来的中毒患者,询问每一个进餐者在大批患者发病前48小时内就餐场所、就餐位置和就餐食谱,每个人进餐的主副食、名称、数量、来源。通过询问明确出现最早中毒症状,主要临床表现与潜伏期。同时,厨师、帮厨和其他流动人员应作为重点调查和采样的对象。
(2)应急处置人员在调查中,应尽快明确有无可能涉及公安机关追查的问题或是否涉及犯罪。如有可能应尽快报告县卫生局主要领导决定是否会同公安机关共同进行调查。
(3)在调查取证时,询问对象应遵循先受害人,其次旁证人,再为当事人的顺序作好详细的《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并要求被询问人过目后签名。
(4)尽可能依法进行现场拍照和录音,以留下视听资料证据。
(5)对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应对其原料来源、生产经营环节卫生状况、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状况及贮运条件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应追踪到食品供应点及生产经营者。
4、流行病学调查。
在现场遭到破坏或应急处置人员到达现场时采不到剩余食物样本,或中毒患者已开始使用抗生素治疗或洗胃,吐泻物中已查不到致病因素时,要特别重视流行病学调查,使流行病学调查所得证据能充分成为判定食物中毒的根据。
6、立案。
现场需要立案的可在3日之内补齐。
三、食物中毒现场判断
应急处置人员在完成流行病调查基础上,对所收集到的各方面证据或资料,应用排比分析方法,进行综合整理,提出一个初步印象,结论性意见需依据检验机构的检测报告,必要时由县卫生局提出请省级以上3名专家进行最后确证。
四、应急处置人员采取现场临时控制措施
1、保护现场、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进食场所、食品及原料、水源,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同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有义务承担证据保全责任,被封存的所有物品不得转移。保存病人排泄物、呕吐物、洗胃液、血样、尿样等,特别是可疑餐次剩余的食品及容器以备检验。
2、对封存的物品责令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清洗和消毒,并依据检验机构的检测结果,决定是否由当事人销毁该餐次(批次)食品及原料。凡涉及来源不明的大宗肉及肉制品引起的食物中毒,应立即与农业部门取得联系补检或索取检疫单。
3、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要求其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
4、核实进餐人数、中毒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及中毒发生过程,特别注意对首发病例调查,负责中毒场所周边餐馆环境调查和相关人员的样本采集。对继发中毒患者及时送指令的医疗机构救治,对就餐未发病人员按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项目逐一登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联系。
5、配合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做好安抚及刑事侦查工作。
6、所有中毒食品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包括毒物分解、灭活、焚烧或深埋2米)。
五、报告
1、应急处置人员到达现场后,应以最快速度核对食物中毒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相关内容,填写好《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在1小时内向县卫生局进行首次报告。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要根据事态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向县卫生局报告事件进程。案件查处结束后向县卫生局进行结案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发生食物中毒单位、地点、时间、中毒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疑中毒食物、危害范围、中毒原因判定、采取主要措施、行政处罚及结案情况等内容。
2、待中毒样本检验结果出来后,应及时作更正报告。
3、中毒样本检验结果出来后,本所或检验机构应立即向抢救中毒病人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通报。
4、未经县卫生局许可,任何人不得将中毒样本的检验结果对外复印或公布。
六、食物中毒处理
1、食物中毒调查处理完毕后,由参与应急处置的负责人整理出书面调查处理报告。
2、对非生产经营者引起的食物中毒不予处罚,对于行政企事业单位食堂引起的集体食物中毒可从轻处罚,对于以赢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者造成食物中毒应依法从重予以处罚,对数额较大的处罚应按听证程序处理,对食物中毒患者因住院费等提起民事诉讼的本所有义务提供民事争议的需的证据材料。
3、除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外,本所应急处置人员应向病人及责任单位做好中毒原因解释和书面改进意见。
七、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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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急处置人员不认真履行本预案职责或延误食物中毒调查处理时机,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