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
1.1 适用范围 2
1.2 工作原则 2
1.3 事故分级 3
1.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3
1.5 应急预案体系 5
2 组织指挥体系 6
2.1 防城港市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6
2.2 县(市、区)、乡(镇)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14
2.3 专家组 14
3 运行机制 14
3.1 风险防控 14
3.2 监测与预警 15
3.3 应急处置和救援 17
3.4 后期处置 23
4 准备和支持 25
4.1 人力资源 25
4.2 财力支持 26
4.3 物资装备 26
4.4 科技支撑 26
4.5 通信保障 27
5 预案管理 27
5.1 预案编制 27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28
5.3 预案演练 28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28
5.5 宣传和培训 29
5.6 责任与奖惩 30
6 附则 31
7 附件 31
7.1 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标准 31
7.2 防城港市安全生产应急通讯录 33
7.3 防城港市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名单 35
7.4 防城港市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基本响应图 39
7.5 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40
7.6 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辨识评估 51
1 总则
为规范我市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程序,提升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控制、减轻和消除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列》、《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防城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防城港市机构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1.3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分为四级,金属冶炼事故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具体标准见附件7.1 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1.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4.1 分级应对
金属冶炼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当金属冶炼事故分级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金属冶炼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应急力量进行应对,同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应对。发生较大金属冶炼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一般金属冶炼事故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各类金属冶炼事故涉及的乡(镇)级人民政府都要在上级政府领导下负责应对。涉及跨县(市、区)级或乡(镇)级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1.4.2 响应分级
金属冶炼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金属冶炼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金属冶炼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和较大金属冶炼事故,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级层面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市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其授权的领导同志组织指导协调,组织指挥辖区内应急力量参与救援,当上级人民政府启动响应时,按上级应急指挥部要求参与应对;二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三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四级响应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启动一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决定。
响应分级标准参照自治区层面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在自治区层面新响应分级标准没颁布前,市级层面响应分级标准原则上按如下标准启动响应:
发生在县(市、区)行政区的较严重的一般金属冶炼事故时,市级启动四级响应。
发生较大金属冶炼事故时,市级启动三级响应。
发生跨市或跨县市区的较大金属冶炼事故或较严重的较大金属冶炼事故时,市级启动二级响应。
发生重大以上金属冶炼事故时,市级启动一级响应。
1.5 应急预案体系
1.5.1 应急预案
《防城港市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并与其相衔接,是为应对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而特别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
防城港市辖区的各县(区、市)级人民政府所编制的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
1.5.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要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指挥现场行动或遂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明确现场处置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临时党组织方案,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防城港市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 防城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根据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设立防城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防城港市应对较大以上灾害灾难指挥部具体指导下,承担防城港市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
2.1.2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及职责
发生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时,设立、确定指挥部及其成员。通常情况下,按以下原则设立:
当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时,设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应急局局长、公安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发生事故的行业的监管部门及涉及的相关部门的领导组成。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市辖区内金属冶炼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联系、协调和指导各县(区、市)级金属冶炼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1)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①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市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当发生金属冶炼行业事故时,负责发布应急指令,必要时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
②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全面协调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调集应急资源,协调现场救援所需应急力量、设备设施、资源信息、专家支持等;
③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态势,决定扩大应急的相关事项,批准重大应急行动;
④负责确定应向社会发布的金属冶炼行业事故有关信息;
⑤必要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申请外部救援力量;
⑥决定本级处置的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中止或终止;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指挥长主要职责
①组织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根据初期应急处置成效,决定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
②任命现场指挥长;
③决定应急行动中的重大决策;
(3)各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
①各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监察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市银保监局、武警防城港市支队、市消防支队、事发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应急管理局协调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需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②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接到事故报告后,通知有关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统筹协调重大、特别重大金属冶炼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情况;负责联系公安、武警和驻桂部队参与救援工作,协助开展救援物资、设备的调运。
邀请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针对事故类别和灾害程度制定相应的抢险方案及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
市财政局:保障现场应急处置需由财政负担的工作经费。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道路、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负责事故处置中的伤员及救灾物资运送、危险物品转移等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警戒管控和交通疏导工作,维护事故周边区域社会秩序;组织公安积极开展救援工作,并负责处置事故后遗留的危险物品。
市民政局: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做好人员疏散安置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在事故现场设置临时医疗急救区(店);负责对伤员进行分检及紧急医疗处置,并迅速将需要进一步救治的伤员转送到指定医院;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检验机构对事故一般设备或特种设备及遗留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市监察委:负责参与事故灾难调查处理,依法监督有关案件的查办工作。依法依纪调查处理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等违纪违法行为。
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及时掌握舆情,加强网络舆论引导。
武警防城港支队:负责事故现场救灾物品、要害部门和重要目标的外围警戒;负责调动指挥所属部(分)队参与事故抢险救援。
事发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报送事故有关情况;搭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落实市政府和市指挥部有关指示要求;组织开展一般、较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和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做好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防城港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应急救援队伍抢险救灾,参加重要设施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电力、燃气、水务等有关单位要为事故现场抢险提供供电、供气、供水保障,及时抢修受损设施设备。
各成员单位联系方式见附件7.2。
2.1.3 市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党委、政府设立由本级党委、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应急工作组。
特别重大、重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应设立现场指挥机构。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如已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市级现场指挥机构在自治区设立的现场指挥机构指挥、指导下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设立市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简称现场指挥部)。
一般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市、区)党委、政府应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应急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牵头组成部门联合工作组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支援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一般及以上级别的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乡(镇)级党委、政府应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协助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到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参加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机构要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现场指挥部职责:
(1)现场指挥部职责
①负责金属冶炼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指挥相关部门及时贯彻执行市事故应急指挥部布置的各项金属冶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②根据金属冶炼事故发展状态,确定应急工作中采取的处理措施,对预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发生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和处理意见。
③确定金属冶炼事故现场应急资源的需求,及时向市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调配。
④组织实施伤员救护、工程抢险和人员疏散、人员安置等工作。
⑤记录、收集和汇总现场各类信息,及时向事故应急市指挥部及有关部门通报事故及救援情况。
⑥提出金属冶炼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终止的建议。
⑦完成市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
(2)现场指挥长职责
以快速、有效控制事故为目的,负责全面履行、落实上述金属冶炼事故现场指挥部职责。
当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立9个应急工作组。具体设立的专项应急工作组的数量由现场指挥部确定。
各应急工作组的职责:
(1)警戒保卫工作组。由市公安局负责。市公安局局长兼任组长。具体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保卫,实施交通管制工作等。
(2)抢险救援工作组。由市消防支队、武警防城港市支队等负责,市应急管理局、事故单位及其所在行业主管等部门协同配合。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兼任组长。具体负责现场人员搜救,事故控制及各种事故控制措施的组织实施。
(3)医疗救护工作组。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组织事故发生地医院、事故单位、红十字会协同配合。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兼任组长。具体负责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护,负责协调组织医疗资源,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紧急施救,全力以赴抢救伤员,并做好防疫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防城港供电局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组长,主要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质、装备、供水、供电保障及调度配给工作。
(5)重大污染处理工作组。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协同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组长,主要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状况监测及发展状况的监控,及时报告现场环境状况变化情况,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实施重大污染处理措施。
(6)通讯保障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塔公司协同配合。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兼任组长。主要负责应急通讯的保障工作等。
(7)人员疏散安置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市应急局、民政局、公安局、事故单位、红十字会等部门协同配合。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兼任组长。主要负责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疏散及安置工作。
(8)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由市民政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事故单位等部门单位协同配合。市民政局局长兼任组长。主要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安抚及事后处理工作,确保稳定。
(9)新闻报导工作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委网信办、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相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党委、政府协同配合。市委宣传部长兼任组长。主要负责应急抢险的信息发布等工作。
2.2 县(市、区)、乡(镇)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县(市、区)、乡(镇)级层面的组织领导、指挥、工作机构根据相应的事故成立相应的应对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
2.3 专家组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成立防城港市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
应急专家组主要职责有:参与救援方案的制定、论证,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和救援技术措施;提出事故防范措施;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市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名单见附件7.3。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种安全隐患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对重大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责令责任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金属冶炼事故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
金属冶炼行业安全风险辨识详见附件7.6。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要根据金属冶炼事故特点,建立健全金属冶炼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重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监测。
3.2.2 预警
市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时做出预警,同时通知应急专业队伍、救援物资储备地、应急专家组等做好应急准备。
(1)预警分级
一级(红色)预警:预判为特别重大事故及险情。
二级(橙色)预警:预判为重大事故及险情。
三级(黄色)预警:预判为较大事故及险情。
四级(蓝色)预警:预判为一般事故及险情。
红色、橙色预警由自治区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黄色预警由市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蓝色预警由县(区、市)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跨市级行政区划的黄色、蓝色预警,须经自治区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应急指挥部授权批准后,由相应市、县指挥部对各自辖区进行发布。事故隐患难以控制有扩大趋势等情况时,提升预警级别,并由相应级别的指挥部进行预警发布。
(2)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及方式
预警内容应当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预警起始时间、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级别、影响估计、警示事项、预警预防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4)预警信息的解除。
当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应急处置和救援
3.3.1 信息报告
(1)信息报告程序
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1个小时内向当地县(区、市)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事发县(区、市)应急管理局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报告事发县(区、市)人民政府。初判为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县(区、市)人民政府、县(区、市)应急管理局30分钟内分别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要求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分别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分别向国务院、国家应急管理部报告。每级上报时限不得超过1个小时。情况特别紧急或重大时,可越级上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重大、特别重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信息至少每日一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
(2)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负责现场指挥的主要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事故基本情况、初步原因、初判等级,事故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伤亡及被困人数、发展趋势评估,伤亡人员抢救情况、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及进展,是否需要增援,报告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
(3)信息通报
发生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并及时通报事发地周边区域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其他可能引发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的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3.3.2 先期处置
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组织采取相应措施。特别是事故灾难发生单位以及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县(市、区)级以下人民政府,立即根据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先期处置。先期处置的主要任务是: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封锁危险场所,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3.3.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县(区、市)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应对事故的责任,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自治区组织指挥机构。必要时,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党中央、国务院或其部门帮助和指导。
(2)现场指挥。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在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当自治区工作组、有关部门工作组在现场时,市、县级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3.4 处置措施
(1)发生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就近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救援。必要时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技术专家等力量参与事故救援,调集救援物资、装备。各救援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救援责任。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2)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事发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3)群众应急防护
及时做好群众安全防护工作,宣传有关安全防护知识。当发现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事故灾难引发的威胁时,立即制定紧急疏散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有组织、有秩序疏散居民及其他受威胁人员。妥善做好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必要的医疗保障。
(4)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事发地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具体各类事故处置措施详见附件7.5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信息发布原则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现场指挥部要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对可能造成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应于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于可能受到事故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信息发布部门
特别重大、重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设立的现场指挥部负责。跨省级行政区划的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相关省级党委、政府共同负责,必要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或国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中央主管部门进行统筹协调。
(3)信息发布形式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自治区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3.6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应当在救援结束后组织检查验收,经确认遇险人员全部得救或者经过专家论证遇险人员已无生还可能,事故灾难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批准抢险救援人员撤离,向应急指挥部提交结束现场应急处置的报告,经批准后,由指挥长宣布应急结束。
3.4 后期处置
3.4.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征用物资补偿、保险理赔、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3.4.2 调查与评估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对于重大以上事故,市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对于较大事故,防城港市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防城港市有关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全面评估,向防城港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县(市、区)、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全面评估,向上级(市、区)政府报告,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3.4.3 恢复重建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故单位要组织编制恢复生产实施方案并报行业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批准备案,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组织开展整改工作。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恢复生产方案及整改工作落实情况经行业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专家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4 准备和支持
4.1 人力资源
(1)防城港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市应急管理局要根据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加强与市消防救援队伍沟通与协调管理,各级政府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解放军驻防城港部队和武警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要依法将解放军驻防城港部队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纳入防城港市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
(3)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重点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
(4)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建立健全各应急救援队伍交流与合作机制。加强市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跨市救援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合作机制,积极参与跨市应急救援行动。
4.2 财力支持
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应当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完毕后向事故责任单位追缴
市处置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费的安排使用,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防财字〔2006〕41号)执行。
4.3 物资装备
(1)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拟定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设施、装备建设计划,确保满足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急救援的需要。
(2)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根据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特点,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完善应急救援力量。
(3)应急救援设施、装备所属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确定责任人,加强对有关设施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确保能够随时投入救援和抢险工作。
4.4 科技支撑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自治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 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建立健全全市应急指挥系统体系。县(区、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市、县、乡三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4.5 通信保障
县(区、市)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机构与专业救援队伍通讯信息数据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通信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通信主管部门要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本预案的编制由防城港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经对全市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全面调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后编制而成。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1.本预案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并与其相衔接,是为应对防城港全市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而特别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
2.相关部门编制的部门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
3.各县(区、市)级人民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
5.3 预案演练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辖区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各自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市人民政府每两年至少举行一次本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2)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3)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1)发生下述情况时,由负责编制部门对专项预案、部门预案、行动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①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的;
③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2)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及各自职责,及时修订、完善相应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适时修订完善。
5.5 宣传和培训
5.5.1 宣传
(1)市各相关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2)各生产经营单位和社区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本单位、社区应急常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和辖区民众的应急素质。
5.5.2 培训
市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志愿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预案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
5.6 责任与奖惩
5.6.1 奖励
在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有力实施抢救工作,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5.6.2 责任
在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追究其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阻碍、破坏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6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 附件
7.1 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标准
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级别按照事故已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分为四级。
(1)一般(IV)级:造成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1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III)级: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重大(II)级: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4)特别重大(Ⅰ)级:造成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3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防城港市安全生产应急通讯录
序号 | 单 位 | 应急电话 | 传真 |
火警119 盗警110 水上救援12395 安全生产举报12350 | |||
1 | 自治区党委值班室 | 0771-5883508 | 0771-5898331 |
2 | 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 0771-2807778 | 0771-2807529 |
3 | 自治区应急厅 应急指挥中心值班室 | 0771-5659528 0771-5659100 | 0771-5659200 |
4 | 市委值班室 | 0770-2818216 | 0770-2818500 |
5 | 市人民政府值班室 | 0770-2823587 | 0770-2821542 |
6 | 市应急管理局 | 0770-2816136 | 0770-2834810 |
7 | 市公安局 | 0770-6126110 | 0770-6126109 |
8 | 市海洋局 | 0770-2839858 | 0770-2839028 |
9 | 市林业局 | 13768005800 | 0770-2832293 |
10 |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 0770-2827227 | 0770-2836136 |
11 | 市医疗保障局 | 0770-2871177 | 0770-2835783 |
12 | 市港口和物流发展局 | 0770-2829101 | 0770-2829200 |
13 | 市统计局 | 0770-2826065 | 0770-2826575 |
14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0770-2880930/12315 | 0770-2881059 |
15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0770-2828986 | 0770-2836585 |
16 | 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0770-2835661/6106810 | 0770-2828942 |
17 | 市商务局 | 0770-2801802 | 0770-2801808 |
18 | 市农业农村局 | 0770-2880798 | 0770-2880799 |
19 | 市水利局 | 0770-2820417 | 0770-2827417 |
20 | 市交通运输局 | 0770-2823632 | 0770-2824477 |
21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0770-2880635 | 0770-2881276 |
22 | 市生态环境局 | 0770-2822133/12369 | 0770-2833809 |
23 | 市自然资源局 | 0770-2822156 | 0770-2837266 |
24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770-2822346 | 无 |
25 | 市财政局 | 0770-6102386 | 0770-2881225 |
26 | 市司法局 | 0770-2818912 | 0770-2827352 |
27 | 市民政局 | 0770-2831968 | 0770-2822900 |
28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0770-2822852 | 0770-2818107 |
29 | 市科学技术局 | 0770-2822462 | 0770-2822126 |
30 | 市教育局 | 0770-2883800/2883811 | 0770-2883812 |
31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0770-2822339 | 0770-2827962 |
32 | 市气象局 | 0770-2822343 | 0770-2834687 |
33 | 市委宣传部 | 0770-2822431 | 0770-2834770 |
34 | 市监察委 | 0770-2822387 | 0770-2818037 |
35 |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0770-2822309 | 0770-2822309 |
36 | 市总工会 | 0770-2822145 | 0770-2828066 |
37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0770-2880600 | 0770-2880621 |
38 | 团市委 | 0770-2822428 | 0770-2832428 |
39 | 市妇联 | 0770-2822161 | 0770-2822161 |
40 | 军分区 | 0770-3291600 | 0770-3291626 |
41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0770-2822832 | 0770-2822832 |
42 | 武警防城港市支队 | 0770-2295000 | 0770-2295138 |
43 | 防城港海事局 | 12395 | 0770-2825110 |
44 | 市大数据与行政审批局 | 0770-2880561 | 0770-2882931 |
45 | 防城港供电局 | 0770-6166468 | 0770-6166471 |
46 | 防城港银保监分局 | 0770-2823032 | 0770-2827620 |
47 | 防城港火车站 | 0770-2204492 | 0770-2204402 |
48 | 中石化防城港分公司 | 0770-2076316 | 无 |
49 | 中石油防城港销售分公司 | 0770-6106630/6106688 | 无 |
7.3 防城港市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名单
7.4 防城港市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基本响应图
7.5 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7.5.1 高炉煤气泄漏事故应急处置
(1)CO浓度≥50ppm且报警持续时间≥1分钟,用便携式CO检测仪迅速判断煤气泄漏源所在的大致方位,并根据泄漏的严重程度,采取强制通风、降低现场CO浓度,设置警示标志、警告牌,查漏堵漏。
(2)当CO浓度≥160ppm时,戴防毒面具勘察现场情况,立即通知煤气泄漏区内所有人员,向逆风(或侧风)方向紧急撤离危险区,到高炉外的安全地带避险。
(3)及时封锁与煤气扩散区相通的各通道口,禁止未戴防毒面具的人员进入煤气扩散区。
(4)查明泄漏煤气的具体位置,关闭泄漏部位煤气来源的阀门、水封,清除残余煤气。
7.5.2 高炉煤气爆炸、火灾事故应急处置
(1)高炉发生煤气爆炸、火灾事故,应及时报告相关岗位和部门,并设置警戒区,撤离人员。
(2)高炉煤气设备、管道在运行、检修过程中发生爆炸,如引起本体或相邻(相连)的设备、管道破裂导致煤气泄漏但未着火时,按煤气泄漏事故处理。
(3)高炉设备、管道在运行、检修中,发生煤气泄漏着火:
①设备轻微泄漏着火时,可用湿泥、湿麻袋等堵住着火处灭火。
②煤气管道直径在100mm以内的,可直接关闭阀门灭火。
③大于100mm的煤气管道,切记不能突然把煤气闸阀关死,以防回火爆炸。
④煤气管道大量泄漏时引起着火时,采用关阀降压通入蒸汽或氮气灭火,灭火用蒸汽或氮气阀门应有专人看守。在降压时必须在现场安装临时压力煲,使压力逐渐下降,其压力最低不能低于100Pa。火灭后必须立即完全切断煤气,防止煤气外泄导致煤气中毒。火灭后不要立即停蒸汽或氮气,以防设备内硫化亚铁自燃引起爆炸。
⑤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关掉局部或全部电源,切断油源的措施,防止救火中造成触电事故或线路被烧后电线短路而损坏电器设备,油泄漏引发大火。
⑥必要时使用消防水带冷却保护相邻的管道和设备。但要注意,禁止用水冷却已被烧红的部位,以防设备管道急剧收缩而变形或断裂。
⑦灭火过程中出现危及灭火人员安全的紧急危险情况时,果断撤离火场内的所有人员,到安全地带避险。
7.5.3 煤气中毒事故的处理
发生煤气中毒事故时,应按先防后救的原则开展抢救工作,在场人员发现有人中毒,先看准风向,合理利用抢救技能,首先把中毒人员转移到上风侧,抢救者必须先做好自身的防护后才能进入煤气区开展抢救工作,禁止在无可靠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进入煤气区抢救中毒者,防止事故扩大。对煤气中毒者应根据具体的中毒症状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1)对于轻度中毒,即神志清楚而只是头疼者,应立即使其脱离中毒现场,安置在空气新鲜处,保持安静,注意防寒,有条件的可给其吸氧,经观察如有必要时,可送往医院进行适当治疗。
(2)于中度及重度中毒者,即神志不清者,呼吸微弱或呼吸困难,甚至停止呼吸者,应立即使其脱离现场,安置在空气鲜处进行现场急救。同时拨打120电话,通知医务人员赶赴现场抢救。
(3)对于因煤气中毒导致的呼吸及心跳突然停止的假死者,必须立即施行心肺复苏法(简称A、B、C、D法),即:A、打开呼吸道;B、进行人工呼吸;C、进行胸外心脏挤压;D、医生治疗。在医务人员未达到事故现场接应前,不得停止现场采取的人工心肺复苏措施。
7.5.4 铁口大喷事故的应急处置
(1)迅速清净铁口前残渣并堵口。站位于泥炮操作室侧的应迅速从操作室后通道撤离;站位于下渣沟侧的,则立即在炉台上找安全地方避险。铁口两边若有其他人员,应迅速向两旁撤离,不得顺着铁水沟走。
(2)铁口正前方的开口机、工具等物来不及撤出,人员应站在火花飞不到的地方用长柄钩处理。撇渣器有废渣等物堵塞,工作人员用长柄工具撬,佩带好面罩及防护石棉围裙,站在火花飞不到的地方工作。
(3)根据大喷的程度,炉前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必要时减风处理,降低炉内压力,避免大喷后铁口扩大,铁流过猛。
(4)如发生人员烧伤事故,及时送医院治疗。对烧伤轻微患者及时清洁伤面,防止污染,并根据伤情送保健站和医院治疗。对烧伤严重患者,应迅速通知医务人员到达现场抢救,并用救护车立即送医院治疗。及时堵好铁口,修好损坏的工具和设备,垫好铁水沟,尽快恢复生产。
7.5.5 炉缸烧穿事故的应急处置
(1)铁口周围的人员和工具等物应迅速撤出,拉风卸压,降低炉内压力,同时按紧急休风处理。
(2)炉前所有工作人员迅速转移到安全地点,同时安排好警戒。无关人员不准进入事故区域。警戒人员应选择上风侧,预防烟气中毒。若炉台烟气过浓,应及时通知热风炉倒流,预防炉台煤气扩散。
(3)应急抢险指挥小组人员迅速赶到现场,根据现场情况组织抢救。在现场进行抢救和检查工作的人员,及时把事故现场的详情向抢救指挥者报告,指挥者按先防后救及先抢后救原则下达抢救指令。
(4)对烧伤轻微患者及时清洁伤面,防止污染,并根据伤情送医院治疗。对烧伤严重患者,应迅速通知医务人员到达现场抢救,并用救护车立即送医院治疗。
7.5.6 冲渣沟爆炸的应急处置
(1)炉前作业人员在发生爆炸时应利用炉体或建筑物挡住爆炸时产生的气浪和物体,减少伤害,并迅速报告。
(2)果断把风拉到最低水平,减少炉内压力,控制铁流量,同时指挥堵铁口,切断铁水来源。布置警戒区域,避免无关人员入内。
7.5.7 高炉紧急停水的应急处置
(1)高炉本体工业水系统停水
①高炉遇停水时查明原因,积极组织配管人员按岗位操作规程进行处理。
②正常时,冷却水进水压力应大于风压0.05MPa,低于此值时要立即设法提高水压(开备用电动水泵或事故柴油机泵);如果水压不能提高,应立即转事故水塔供水,应减风降压直至休风。风口或中套水压低于正常水压,视水压降低程度及风口和中套出水状况相应减风降压,直至放风到风口不灌渣的最低风压,改常压,并积极组织出铁,准备休风。休风后将全部风口用泥堵死。
③如水压短期不能恢复正常或已断水,或有风口烧出且不能控制,立即休风检查风口各套、各部位冷却器是否有损坏。
④关小各进水阀门,通水由小到大,特别是风口区域,应单个缓慢通水,避免冷却设备急冷或猛然产生大量蒸汽而炸裂。如风口冒汽,应设法灌水,避免烧干。
⑤组织更换被烧坏的设备。
⑥待逐步送水正常,经检查后送风。
(2)软水系统停水
当软水闭路循环各系统水压、水量下降,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大于规定值时应酌情减风降压,直至休风。同时降低膨胀罐的N2压力,尽快组织出铁。
7.5.8 高炉风机突然断风的应急处置
(1)通过风量、风压、电脑画面、仪表等迅速确认鼓风机停风。当发现冷、热风压陡降时,立即停煤停氧并派人观察风口状况,同时与风机联系问明情况,如确认风机故障停机,立即切煤气,全开减压阀组各阀,开炉顶、除尘器蒸汽或氮气,禁止布料,停止喷吹、富氧,关闭混风调节阀。尽快组织出铁,把渣铁出干净。
(2)如拨风系统起作用,风口无大面积灌渣,立即向个别灌渣风口打水,并与风机联系加大拨风量,迅速组织出铁;如已大面积灌渣,休风处理。
(3)如果拨风不成,应按紧急休风程序进行休风。观察风口,确认无风量、风压时,全开放风阀,打开炉顶放散阀,切煤气,发出紧急休风信号。打开铁口、酌情打开全部或部分风口大盖,放出渣铁,但要注意人身及设备安全。
(4)组织检查、处理灌渣铁的风口、吹管、弯头等。
(5)及时更换损坏的风口。
7.5.9 高炉紧急停电的应急处置
紧急停电后应冷静地分析停电的性质和范围,采取相应的措施:上料系统停电,按不能上料处理。因停电造成停水或停风,分别按停水、停风处理;既停水又停风,先按停风处理再按停水处理。
7.5.10 转炉炉内积水的应急处置
(1)及时提枪停吹,严禁动炉,并迅速切断转炉倾动操作电源,快速关闭切断高压水阀门,并同时把氧枪提出氧枪密封口确认,关闭高、中压水阀门,组织炉前工将本炉座周围所有人员撤离,并拉好警示带做好安全隔离,无关人员严禁进入炉座区域。
(2)指定人员查看炉内积水情况,未查明情况前严禁动炉,待炉内积水自然蒸发完,两人一组多次到密封口确认,无水后才能点动摇炉。
(3)每一小时观察一次炉内积水情况,确认无水后,可投扫把、纸壳等物品进行观察。若不燃烧说明炉内还有水没蒸发完,炉膛温度过低,继续观察直至燃烧。可确认炉内无积水。
(4)确认炉内没有积水后,方可动炉,先点动向后摇炉一下,无异常,再缓慢点动向后摇炉,仍无异常情况后,把炉子摇至离开烟罩处确保炉内不能再进水。
(5)对氧枪、烟罩、烟道、炉口等转炉的水冷系统通水检漏。漏水点处置完毕,确认不漏水后,方可进行正常生产。
7.5.11 铁水包漏铁的应急处置
(1)铁水包一旦发生漏铁迅速把铁水包车开到炉前跨。
(2)指挥行车把铁水包吊离过跨车停在事故包坑位。
(3)如果在翻铁过程中发生铁水包漏铁,立即把混铁炉摇回零位,然后把过跨车开到炉前跨。
(4)通知相邻岗位人员迅速撤离,易燃易爆物品及时转移。
(5)通知维修人员到现场检查电缆、轨道、车体设备,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7.5.12 转炉炉底钢包穿漏的应急处置
(1)放钢过程发生钢包穿漏的应急处置
①发生放钢过程钢包底部穿漏时,应立即抬炉,停止吹氩,迅速将钢包车开开至炉底深坑位(或吊包位),同时迅速将信息汇报调度,穿漏过程严禁人员靠近,严禁向坑道内打水,避免人员被灼伤等次生事故。
②渣线部位发生穿漏应,应立即抬炉,停止吹氩,迅速将钢包车开至吊包位,对现场安全辨识后,如穿漏小且无液体流出,可用打水方法冷却穿漏外部,如漏点稍大可待较小时和包内液面降低后进行外部打水冷却。
③钢包中部发生穿漏应立即抬炉,停止吹氩,(压力作用下穿漏快变化大),可迅速将钢包车开至吊包位,迅速由调度员指挥行车将事故钢水吊至事故包位处理,人员躲避至安全位,尽量远离倒包位。
④在组织处理事故部位的同时,接受该包钢水处理指令。
(2)放完钢开出过程中穿漏的应急处置
①发生放完钢后开至吹氩位过程中钢包底部穿漏时,立即停止吹氩,迅速将钢包车开开至炉底深坑位(或吊包位),同时迅速将信息汇报调度,穿漏过程严禁人员靠近,严禁向坑道内打水,避免人员被灼伤等次生事故。
②渣线部位发生穿漏应立即停止吹氩,迅速将钢包车开至吊包位,对现场安全辨识后,如穿漏小且无液体流出,可用打水方法冷却穿漏外部,如漏点稍大可待较小时和包内液面降低后进行外部打水冷却。
③钢包中部发生穿漏应立即停止吹氩,(压力作用下穿漏快变化大),可迅速将钢包车开至吊包位,迅速将事故钢水吊至事故包位处理,人员躲避至安全位,尽量远离倒包位。
④在组织处理事故部位的同时,接受该包钢水处理指令。
7.5.13 LF炉在精炼处理时发生钢包穿漏的应急处置
(1)发生钢包穿漏时,应立即提升电极、抬起炉盖,停止吹氩,迅速将钢包车开出处理位至吊包位的事故深坑位,穿漏过程严禁人员靠近,严禁向坑道内打水,避免人员被灼伤等次生事故。
(2)渣线部位发生穿漏应立即停止供电加热,迅速提升电极和抬起炉盖,关闭氩气,将钢包车迅速开出处理位至吊包位的事故深坑处,对现场安全辨识后,如穿漏小且无液体流出,可用打水方法冷却穿漏外部,如漏点稍大可待较小时和包内液面降低后进行外部打水冷却。
(3)如穿包位处于钢包中部或底部时(压力作用下穿漏快变化大),可迅速将钢包车开至吊包位,迅速由调度员指挥行车将事故钢水吊至事故包位处理,人员躲避至安全位,尽量远离倒包位。
(4)在组织处理事故部位的同时,接受该包钢水处理指令。
7.5.14 RH处理过程中钢包漏钢事故应急处置
真空炉在处理钢水过程中若发生钢包漏钢事故,应尽快将钢包车顶升架降下,并注意避免钢水进入顶升台架坑之中,确认钢包车能否安全开出,如能安全开出立即将钢包车开往事故钢水坑(必须保持事故坑和事故槽干燥,并在其内铺放干燥的炉渣或河沙),防止烧毁液压装置,在事故钢水坑让钢水流出后,钢包自然冷却后吊走,如果电缆烧坏,不能安全开出,用行车将钢包车拉出;同时通知设备人员进行抢修。
7.5.15 炉内高温熔体异常喷溅的应急处置
(1)发生炉内高温熔体异常喷溅无论大小,该炉座摇炉工及该炉座加料跨、接收跨行车工立即停止操作。
(2)出钢过程中,若摇炉子过快,钢水和炉渣从炉口溢出至炉下,操作工第一时间抬高炉子,避免钢渣溢出。
7.5.16 转炉渣罐事故的应急处置
(1)拉好警戒线隔离事故区域,可迅速将渣车开至吊罐位,将事故渣罐吊至渣场安全区域处理,人员躲避至安全位,尽量远离倒包位。
(2)迅速将渣车开至吊罐位,对现场安全辨识后,如渣罐漏点稍大可待较小时和罐内液面降低后进行外部打水冷却,处待红渣去安全区域处理完后,对地面上漏出的红渣进行打水冷却后再安排铲车处理。
7.6 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辨识评估
金属冶炼生产过程既有冶金工艺所决定的高热能、高势能的危害,又有化工生产具有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和高温高压危险。同时,金属冶炼生产的主体工艺和设备对辅助系统的依赖程度很高,如突然停电等可能造成铁水、钢水在炉内凝固,煤气网管压力突然骤降等而引发重大事故。
金属冶炼生产工艺设备复杂、作业种类多、作业环境差,劳动强度大。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有:烟尘、噪声、高温辐射、铁(钢)水和熔渣喷溅与爆炸、氧枪回火燃烧爆炸、煤气中毒、煤气燃烧爆炸、煤粉爆炸、机具及车辆伤害、起重伤害、高处坠落伤害等。主要事故类别为:铁(钢)水和熔渣喷溅引起的灼烫和爆炸、火灾、煤气中毒和窒息、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起重伤害、物体打击、触电、坍塌、高处坠落事故以及尘肺病、矽肺病和噪声等职业病等。金属冶炼行业安全风险辨识可参考下表。但各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全面识别本企业所有工艺装置、设备设施、场所以及作业活动中正常、异常、紧急三种状态下可能存 在的安全风险,确定其存在的部位、类型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
金属冶炼行业安全风险辨识一览表
序 号 | 场所/ 位置 | 风险源 | 风险描述示意 | 风险类型 |
特种设备及有关同类设备 | ||||
1 | 起重机械 | 起重机械 | 被吊物件捆绑不牢;吊具、工装选配不合理,超载,钢丝绳存在缺陷;吊钩危险断面出现裂纹、变形或磨损超限;主、副吊钩操作配合不当造成被吊物重心偏移;制动器、缓冲器、行程限位器、起重量限制器、防护罩、应急开关等安全装置缺失或失效;吊钩在起升运行过程中与卷扬发生碰撞;起重机门舱联锁保护失效等,可能造成吊物坠落、同轨相邻起重机之间碰撞、人员挤伤、绞伤及高处坠落等起重伤害。 | 起重伤害 |
2 | 移动式起重机作业场地不平整、支撑不稳固,配重不平衡,重物超过额定起重量,可能造成机身倾覆或吊臂折弯等,引起起重伤害。 | 起重伤害 | ||
3 | 保护接零或接地、防短路、过压、过流、过载保护及互锁、自锁装置失效,带电部位绝缘保护失效,可能导致触电事故。 | 起重伤害 | ||
4 | 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制动器、缓冲器、行程限位器、起重量限制器、防护罩、超速保护装置、应急开关等安全装置缺失、失效或操作不当,除起重事故外,还可能引发火灾、灼烫、爆炸等。 | 火灾 灼烫 其他爆炸 | ||
5 | 锅炉房 | 锅炉 | 锅炉本身存在缺陷;出气阀被堵死,锅炉仍运行;超载运行;操作人员失误或仪表失灵等造成超载;缺水运行;腐蚀失效;水垢未及时清除;锅炉到期未检验,安全附件缺失或失效;炉膛内燃气泄漏;司炉人员无证操作或脱岗等原因,可能造成锅炉爆炸。 | 锅炉爆炸 |
6 | 锅炉房内燃料发生泄漏,人员大量吸入可能导致中毒窒息等事故;遇火源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事故。 | 中毒与窒息 火灾 其他爆炸 | ||
7 | 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及其高温管道发生损坏,管道与设备连接的焊接质量差,管段的变径和弯头处连接不严密,阀门密封垫片损坏,高温设备保温措施失效,锅炉炉体泄漏,热水管线上的跑、冒、滴、漏等原因,可能会发生人员灼烫事故。 | 灼烫 | ||
8 | 压力容器 | 压力容器 | 压力容器存在缺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报废;压力容器内外腐蚀;安全阀失效;违章操作等,可能导致容器爆炸事故。 | 容器爆炸 |
9 | 压力容器内部易燃易爆介质发生泄漏,遇火源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事故。 | 火灾 其他爆炸 | ||
10 | 压力容器内部毒性介质发生泄漏,人员接触可能导致中毒窒息事故。 | 中毒和窒息 | ||
11 | 气瓶间或气瓶使用场所 | 气瓶 | 气瓶保管使用中受阳光、明火、热辐射作用,瓶中气体受热,压力急剧增加;气瓶在搬运或贮存过程中坠落或撞击坚硬物体等,均可能引发气瓶爆炸。 | 容器爆炸 |
12 | 气瓶内部易燃易爆介质发生泄漏,遇火源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事故。 | 火灾 其他爆炸 | ||
13 | 气瓶内部毒性介质发生泄漏,人员接触可能导致中毒窒息事故。 | 中毒和窒息 | ||
14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 机动车辆 | 场内机动车辆与行人发生碰撞,导致车辆伤害事故。 | 车辆伤害 |
15 | 运输熔融金属的车辆可能发生熔融金属泄漏,导致人员灼烫、火灾事故。 | 火灾灼烫 | ||
16 | 叉车 | 叉运超高、超宽、超重货物;被叉物料不平稳,物料倾斜滑落;货物高度妨碍行驶视线;货叉起降速度过快或断裂;爆胎等,可能导致车辆伤害事故。 | 车辆伤害 | |
公用辅助设施设备 | ||||
17 | 制冷系统 | 液氨储罐 | 管道法兰、仪表、阀门密封不良;未设置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或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失效;电气未采用防爆型,罐体未静电接地,管道法兰未静电跨接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或中毒窒息。 | 中毒和窒息火灾 其他爆炸 |
18 | 液氨储罐存在缺陷;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等安全装置、安全附件缺失或失效;冷却装置发生故障,安全泄压装置失效等,可能导致液氨储罐发生物理爆炸。 | 容器爆炸 | ||
19 | 制冷站 | 站房内有易燃物,制冷剂超量存放等,遇火源可能造成火灾事故。 | 火灾 | |
20 | 氟利昂制冷机组冷凝器、蒸发器、安全阀、压力表超期未检,可能造成容器爆炸事故。 | 容器爆炸 | ||
21 | 氧气站 | 氧气站 | 氧气储罐绝热层或真空度破坏;压力表、安全阀失效,气化装置不良等或管线发生泄漏,可能造成液氧或氧气火灾、爆炸事故。 | 火灾 其他爆炸 |
22 | 氢气站 | 氢气站 | 仪表和阀门密封不良;氢气站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缺失或失效;氢气站内电气未采用防爆型,管道未静电接地,管道法兰未静电跨接;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事故。 | 火灾 其他爆炸 |
23 | 氮气站 | 氮气站 | 氮气储罐绝热层或真空度破坏;压力表、安全阀失效,气化装置不良;氮气管线发生泄漏等,可能造成窒息事故。 | 中毒和窒息 |
24 |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 | 危险化学品仓库 | 1.危险化学品仓库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失效,空调、通风机等未采用防爆型设备等原因可能出现静电火花、电气火花等,遇到易燃气体、液体包装破损泄漏,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失效等造成易燃气体、液体聚积时,可能引发火灾、爆炸;易燃气体、易燃液体与氧化剂等禁忌物混存,可能引发火灾、爆炸。 2.危险化学品仓库有毒有害物质包装破损等引起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人员大量吸入可能导致中毒。 3.危险化学品仓库腐蚀性物资包装破损等引起腐蚀性物质泄漏,人员接触可能导致化学性灼伤事故。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灼伤 |
25 | 储罐 | 1.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罐发生泄漏,遇到静电火花、电气火花、明火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 2.危险化学品仓库有毒有害物质包装破损等引起有毒有害物质泄露,人员大量吸入可能导致中毒。 3.危险化学品仓库腐蚀性物资包装破损等引起腐蚀性物质泄漏,人员接触可能导致化学性灼伤事故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灼伤 | |
26 | 铁路 | 铁路 | 铁路运输管理工作缺失,可能会造成各种交通安全事故。 | 车辆伤害 |
27 | 1.铁路火车储罐液体金属、熔渣和高温货物运输时,可能发生泄漏,导致火灾爆炸事故。 2.装运热锭、热切头、热模、液体金属和熔渣等灼热物质的特种车辆,可能引燃周边可燃物,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3.装载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泄漏,或产生碰撞,发生火灾爆炸及人员伤害事故。 | 火灾 其他爆炸 物体打击 | ||
28 | 运输罐内液体金属、熔渣和高温货物时,可能发生泄漏,导致灼烫事故。 | 灼烫 | ||
29 | 工业管道 | 易燃气体等易燃可燃介质管道 | 管道占压、安全距离不足、外力破坏、超压、腐蚀、制造缺陷等原因,造成易燃、可燃介质泄漏,遇到静电火花、电气火花、明火等,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 | 火灾 其他爆炸 |
30 | 有毒有害介质管道 | 管道占压、外力破坏、超压、腐蚀、制造缺陷等原因,造成有毒有害介质泄漏,人员大量吸入可能导致中毒等伤害;如造成腐蚀性介质泄漏,作业人员直接接触可能引起人员化学性灼伤事故。 | 中毒和窒息灼伤 | |
31 | 煤气管道 | 煤气管道或其阀门、膨胀器腐蚀、排水器水封或排灰装置灰封高度不够、放散管高度不够等原因,煤气泄漏或扩散能导致中毒、着火或爆炸事故。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
32 | 氧气等助燃气体管道 | 1.氧气管道在出现跑冒滴漏等现象时,氧气浓度很高,与周围管道可燃气体混合,遇到明火可能造成火灾、爆炸事故。 2.氧气管道内气体压力差大,气体流速过快,遇有静电或金属残渣可能发生燃烧爆炸。 3.氧气管道使用前未进行脱脂、吹扫,部件粘有油脂,可能发生火灾。 | 火灾 其他爆炸 | |
33 | 高温介质管道 | 管道占压、外力破坏、超压、腐蚀、制造缺陷等原因,造成高温介质泄漏,可能导致烫伤。 | 灼烫 | |
34 | 可燃性粉尘气力输送管道 | 气力输送系统内部长期存在高浓度粉尘云,遇静电、电火花等引燃源,可能产生金属冶炼生产安全。 | 其他爆炸 | |
35 | 除尘系统 | 除尘系统 | 收集可燃性粉尘的除尘系统未采取预防金属冶炼生产安全措施,可能引发金属冶炼生产安全。 | 其他爆炸 |
36 | 水塔 | 水塔 | 水塔等主要构筑物位置,作业时可能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 高处坠落 |
37 | 压缩空气站 | 空气储罐 | 空气储罐、压缩机缺陷,安全阀、压力表失效等,可能引发超压爆炸。 | 容器爆炸 |
38 | 压缩空气站电气设备 | 线路绝缘损坏、短路,漏电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等,可能导致触电事故。 | 触电 | |
39 | 空压机 | 空压机转动部位防护罩缺失或失效,可能导致机械伤害。 | 机械伤害 | |
40 | 燃气使用场所 | 燃气控制室 | 调压器阀口关闭不严、附属安全装置失效、切断阀失效等造成调压器进出口管道、阀门等发生泄漏,遇到静电火花、电气火花、明火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 | 火灾 其他爆炸 |
41 | 燃气管网 | 燃气管道阴极保护失效;防腐层破损;管道被腐蚀穿孔等,导致燃气泄漏,遇到静电火花、电气火花、明火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 | 火灾 其他爆炸 | |
42 | 油库、油桶储油设施 | 油库、油桶储油设施 | 油库、油桶储油设施内油品泄漏,遇火源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事故。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作业 | ||||
43 | 罐体、锅炉、烟道;各类井、池、沟、坑及地窖等;料仓、料斗等有限空间部位 | 有限空间 | 进入有限空间未执行“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规定,可能导致人员中毒窒息事故。 | 中毒和窒息 |
44 | 粉尘积聚,遇静电火花、电气火花、明火等引燃源,可能引发金属冶炼生产安全。 | 其他爆炸 | ||
45 | 作业场地狭小、作业人员精力不集中、防护措施不当或夜间照明不足时,可能会发生物体打击以及碰、挤、擦、刮等其它伤害 | 物体打击 其它伤害 | ||
46 | 有限空间作业部位存在可燃物、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遇火源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事故。 | 火灾 其他爆炸 | ||
47 | 进入高温有限空间作业,可能导致高温灼伤事故。 | 灼烫 | ||
48 | 高处作业部位(梯子、扶手、平台等处) | 高处作业 | 钢直梯、钢斜梯、钢平台、便携式金属梯等结构不合理,性能不符合规定要求;临时拆除栏杆后防护措施缺失;脚手架存在缺陷;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可能导致高处坠落事故。 | 高处坠落 |
49 | 高处作业时,使用的工具、零件等物品发生坠落,可能导致物体打击事故。 | 物体打击 | ||
50 | 高处作业时,使用的脚手架、跳板存在缺陷,可能导致坍塌事故。 | 坍塌 | ||
51 | 动火作业部位 | 动火作业 | 厂区动火作业部位、附近区域存在可燃物、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粉尘积聚等,遇火源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火灾和爆炸、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 | 火灾 其他爆炸 |
原辅料系统 | ||||
52 | 破碎机、粉碎机 | 破碎机、粉碎机 | 破碎机和粉碎机处理可燃物料时,一旦产生火花或遇到静电,可能发生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 | 其他爆炸 |
53 | 破碎机和粉碎机回转部件旋转不正常、传动部 件防护罩缺失或失效等,可能导致作业人员机械伤害事故。 | 机械伤害 | ||
54 | 带式输送机 | 带式输送机 | 带式输送机头部与尾部的防护罩、隔离栏、安全联锁装置等缺失或失效,人员经常通过部位未设置跨越通道等,可能导致机械伤害。 | 机械伤害 |
55 | 采用带式输送机运送红焦,高温红焦可能导致皮带发生火灾事故。 | 火灾 | ||
56 | 带式输送机封闭式通廊内可燃粉尘扬尘过大,遇引火源可能发生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 | 其他爆炸 | ||
57 | 可燃性料场 | 可燃性物料 | 堆场内可燃性物料在堆放过程中可能发生自燃,导致火灾事故。 | 火灾 其他爆炸 |
58 | 细粒物料场 | 细粒物料 | 堆场内细粒物料倒运过程中可能发生因除尘设施故障而造成大量可燃粉尘云层出现,遇明火或机械火花、电气火花等发生粉尘燃爆事故。 | 火灾 其他爆炸 |
59 | 料槽、料仓、料斗及溜槽 | 料槽、料仓、料斗及溜槽 | 爆炸和自燃危险的物料(CaC2粉剂、镁粉、煤粉、直接还原铁)在储存过程中未密闭,存放设施未达到防爆要求,未禁火、禁水,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 火灾 其他爆炸 |
60 | 料仓、料槽发生棚料时,违章作业可能导致作人员被掩埋。 | 坍塌 | ||
主体生产系统 | ||||
61 | 炼钢、铸造、合金生产 | 电弧炉炼钢 | 电炉区域地面有水或潮湿,漏钢、泼钢等,可能发生爆炸或灼烫。 | 其他爆炸 灼烫 |
62 | 炉前人工测温取样未停电、停止冶炼,可能发生触电、喷溅灼烫事故。 | 触电 灼烫 | ||
63 | 炉体、钢水罐、出钢槽、中间包、渣罐等容器泄漏或潮湿可能导致爆炸、灼烫事故。 | 其他爆炸 灼烫 | ||
64 | 加入潮湿物料、冷却水系统漏水入炉、发生剧烈气体反应等,可能导致炉内喷溅或爆炸事故。 | 其他爆炸 灼烫 | ||
65 | 电炉没有接地或接地不当等,可能发生漏触电事故。 | 触电 | ||
66 | 感应炉熔炼 | 炉前操作平台狭小,炉口操作不当等,可能发生灼烫烧伤事故。 | 灼烫 | |
67 | 电炉区域地面有水或潮湿,漏钢、泼钢等,可能发生爆炸或灼烫。 | 其他爆炸 灼烫 | ||
68 | 炉体、钢水罐、出钢槽容器泄漏或潮湿,可能导致爆炸、灼烫事故。 | 其他爆炸 灼烫 | ||
69 | 加入潮湿物料、冷却水系统漏水入炉、发生剧烈气体反应等,可能导致炉内喷溅或爆炸事故。 | 其他爆炸 灼烫 | ||
70 | 真空感应炉安全泄放、自动控制失效可能导致炉内喷溅或爆炸事故。充氮系统泄漏,可能导致窒息事故。 |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
71 | 电炉没有接地或接地不当,铜排或线圈裸露,可能发生漏触电事故。 | 触电 | ||
72 | 铁合金矿热炉 | 封闭式电炉泄漏煤气,可能发生中毒事故。电炉无泄爆装置,可能发生煤气爆炸事故。 | 中毒和窒息其他爆炸 | |
73 | 电炉没有接地或接地不当,电极平台无隔离、无绝缘铺垫,加电极糊触电等,可能发生漏触电事故。 | 触电 | ||
74 | 炉体、铁水罐、出铁槽、渣罐容器泄漏或潮湿, 可能导致爆炸、灼烫事故。 | 其他爆炸 灼烫 | ||
75 | 炉外精炼 | 钢包吊运泼溅、坠落,可能造成灼烫或爆炸。 | 灼烫 其他爆炸 | |
76 | 水冷设备漏水入炉内,动炉时产生喷溅,可能导致灼烫或爆炸。 | 灼烫 其他爆炸 | ||
77 | 加热中漏钢、喷溅,可能导致灼烫或爆炸。 | 灼烫 其他爆炸 | ||
78 | 造渣料、合金料潮湿加入时产生喷溅,可能导致人员灼烫事故。 | 灼烫 | ||
79 | 真空吹氧脱碳精炼未用惰性气体破真空,可能造成爆炸。 | 其他爆炸 | ||
80 | 真空吹氧脱碳精炼产生的CO气体泄漏,可能导致人员中毒窒息事故。 | 中毒和窒息 | ||
81 | 浇注 | 钢包吊运泼溅、坠落,可能造成灼烫或爆炸。 | 灼烫 其他爆炸 | |
82 | 准备不到位就开浇,可能导致灼烫或爆炸。 | 灼烫 其他爆炸 | ||
83 | 开浇时操作不当,产生漏钢、溢钢,可能导致灼烫事故。 | 灼烫 | ||
84 | 设备原因或操作与控制不当,造成漏钢,可能导致灼烫或爆炸。 | 灼烫 其他爆炸 | ||
85 | 热轧 | 加热炉 | 工业炉燃气报警器缺失或失效,燃气泄漏,可能发生火灾、爆炸或中毒事故。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86 | 加热炉未设置天然气快速切断阀和有效隔断装置,发生气体泄漏,遇火源发生爆炸事故。 | 其他爆炸 | ||
87 | 工业炉窑仪表装置和自动警报系统缺失或失效,未使用低压燃油、燃气的防爆装置,可能导致爆炸。 | 其他爆炸 | ||
88 | 加热炉干燥炉空气管道末端未设置防爆膜,可能导致爆炸事故。 | 其他爆炸 | ||
89 | 连续退火炉加湿器使用的氮气中氧含量超高,可能导致爆炸事故。 | 其他爆炸 | ||
90 | 加热炉及连续退火炉中易燃易爆气体泄漏,可能导致人员中毒、火灾或爆炸事故。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
91 | 紧急停电没有事故氮或事故氮系统失效,连续退火炉安全保护装置失效,遇火源可能导致爆炸事故. | 其他爆炸 | ||
92 | 型钢轧制 | 高线PF线封闭不严,经常有人横穿运转的传送作业线;矫正机台上操作工未确认台下操作工是否安全,便提前开机;型钢专用加工作业线上各设备之间,安全联锁装置缺失或失效,采用活套轧制的轧机安全防护装置缺失或失效等,均可能发生机械伤害事故。 | 机械伤害 | |
93 | 钢管轧制 | 穿孔机、轧管机、定径机、均整机和减径机等主要设备与辅助设备之间,未设置可靠的电气安全联锁,可能引发机械伤害事故。 | 机械伤害 | |
94 | 冷轧管机与冷拔管机,未设置防止钢管断裂和管尾飞甩的措施,可能造成物体打击或机械伤害。 | 物体打击 | ||
95 | 张力减径机后的辊道未设置盖板,辊道末端未设置防止钢管冲出事故的收集套,可能造成物体打击事故。 | 物体打击 | ||
96 | 穿孔机液压系统和电器部分未锁定,进入穿孔机内测量,可能引发机械伤害事故。 | 机械伤害 | ||
97 | 冷轧 | 板带轧制 | 板带冷轧机未设置防止断带碎片边飞出的安全网,可能导致人员发生物体打击事故。 | 物体打击 |
98 | 辊类和剪类设备、助卷器、导板台等检修时未设置安全销,可能导致物体打击或机械伤害事故。 | 物体打击 机械伤害 | ||
99 | 冷轧机出入口及钢卷小车地坑较深,现场安全栏杆缺失,地面油污较多,可能发生人员高处坠落事故。 | 高处坠落 | ||
100 | 冷连轧机机架之间未设置可移动式安全门或安全栏杆,可能发生物体飞溅,造成物体打击事故。 | 物体打击 | ||
101 | 钢管轧制 | 冷轧管机与冷拔管机,未设置防止钢管断裂和管尾飞甩的措施,可能造成物体打击或机械伤害。 | 物体打击 | |
102 | 退火炉 | 连续退火炉加湿器使用的氮气中氧含量超高,可能导致爆炸事故。 | 其他爆炸 | |
103 | 连续退火炉中易燃易爆气体泄漏,可能导致人员中毒、火灾或爆炸事故。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
104 | 紧急停电没有事故氮或事故氮系统失效,连续 退火炉安全保护装置失效,遇火源可能导致爆炸事故。 | 其他爆炸 | ||
105 | 工业炉窑仪表装置和自动警报系统缺失或失效,未使用低压燃油、燃气的防爆装置,可能导致爆炸。 | 其他爆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