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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概述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21日

2.2我国的发展情况

   我国的应急救援起步较晚,最初较多强调人民解放军在灾后救援中的主力军作用,并末强调灾前的准备与学习,再加上缺少专用的装备和必要的专门训练,因此在多次救援行动中,不仅救援效率不高,也常使解放军战士遭受不必要的创伤和生命损失。近几年,我国高度重视应急救援工作,有关应急救援和法律法规建设、科学研究和组织建设逐步展开,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我国2002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要求:“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报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目前在我国各大中城市和有关政府部门正在建立事故应急救援机构。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91年7月5日颁布命令,明确上海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和区、县抗灾救灾委员会领导,日常工作由市和区、县民防办公室负责,组建起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委员会和救援专业队伍,实行24小时的昼夜值勤制度。

   2002年5月1日发布实施的《南宁市社会应急联动规定(试行)》是中国的第一个多部门、多警种应急联动地方政府法规。南宁市社会应急联动中心的地理信息系统由公安、交警、消防、急救、防洪、护林防火、防震、防空、水、电、气等56类应急救助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信息构建而成的信息化、数字化“南宁”平台,覆盖市辖区10092平方公里(含武鸣、琶宁两县)。南宁市110报警服务台、火警119,急救120、交警122等报警救助系统、市长公开电话12345及水、电、管道燃气、防洪、护林防火、防震、防空等应急救助系统纳人统一的指挥调度系统。公安部2002年6月向全国公安系统正式推广南宁市社会应急联动中心的社会应急联动工作模式。

    2003年2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了“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和“国家矿山应急救援委员会”,并着手国家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国家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方案是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建立国家矿山应急救援体系的工作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矿山应急救援工作发展的客观需要制定的,该方案由矿山应急救援管理系统、组织系统、技术支持系统、装备保障系统、通讯信息系统五部分组成。

   (1)矿山应急救援管理系统由国家矿山应急救援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市级及县级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门及矿山企业应急救援管理部门等组织(机构)组成。国家矿山应急救援委员会是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导下的负责矿山应急救援决策和协调的组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属的事业单位,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委托,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矿山救护及其应急救援工作。

   (2)矿山应急救援组织系统分为救护队伍和医疗队伍两部分。救护队伍由区域矿山救援基地、重点矿山救护队和矿山救护队组成。急救医疗队伍包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矿山医疗救护中心、区域和重点医疗救护中心和企业医疗救护站。负责矿山重大事故的救护及医疗。

    (3)矿山救援技术支持系统包括国家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矿山救援技术研究实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矿山救援技术培训中心。负责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和培训服务。

   (4)矿山应急救援装备保障系统的基本框架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购置先进的、具备较高技术含量的救灾装备与仪器仪表,储存在区域矿山救援基地,用于支援重大、复杂灾害的抢险救灾;区域矿山救援基地要按规定进行装备并加快现有救护装备更新改造,配备较先进、关键性的救灾技术装备,用于区域内或跨区域矿山灾害的应急救援;重点矿山救护队负责省(市、自治区)内重大、特大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按规定配齐常规救援装备并保持装备的完好性。

    (5)矿山应急救援通讯信息系统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心网站为中心点,建立完善的矿山抢险救灾通讯信息网络,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各级矿山救护队、各级矿山医疗救护中心、各矿山救援技术研究、实验、培训中心、地(市)及县(区)应急救援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之间,建立并保持畅通的通讯信息通道,并逐步建立起救灾远程会商视频系统。矿山应急救援通讯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度中心之间实现电话、信息直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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