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控制、抢险物资的储备与供应控制与抢险物资的储备与供应,是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发生以后能否迅速控制危害的物资基础,这些物资主要有各类个体防护器具、堵绝设施和工具、中和剂、药剂等。预案编制中把这些问题考虑进去,责任到单位,可以起到平时有备,战时保供的作用。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管理
一、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
1、编制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编制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其内容应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
2)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其内容应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3)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其内容应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4)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3、修订与更新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每三年修订更新一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更新: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2)相关部门或单位隶属关系、经营方式、人员发生较大变化的;
3)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4)应急预案涉及的重大危险源、预防措施、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等变化的;
5)应急预案管理部门或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二、应急预案评审和发布
1、预案评审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2)应急预案评审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专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抽选。
3)评审或论证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相关人员名单。
2、评审依据
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执行。
3、预案发布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三、应急预案备案和管理
1、应急预案备案
1)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均应在批准实施后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2)中央驻皖企业中,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抄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其所属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抄送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抄送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抄送所在地设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3)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应急预案备案按以下原则办理:
①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②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③其他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④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⑤生产经营单位首次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审查备案有效期为3年,自备案登记之日起计算。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续期审查备案申请,并提交《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最新的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的总结报告、最新的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⑦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4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执行。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2、应急预案管理
1)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2)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并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分类存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并落实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
4)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及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换发和年审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否则颁证管理机关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5)对于其他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否则颁证管理机关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需同时提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
6)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四、应急预案的实施管理
1、培训管理
1)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辖区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2、演练管理
1)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地区、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3、更新备案
1)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组织单位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修订应急预案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重新备案。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奖励与处罚
1)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2)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