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公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1、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3、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4、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5、非煤矿矿山建设单位应当与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6、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预评价结论;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7、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安全设施在生产或者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安全验收评价结论;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