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2004年9月8日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本导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生产单位现状的安全评价。
1、化学品定义: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2、危险化学品定义: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定义:指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4、安全评价内容:危险、有害因素;生产装置、设施的企业外部周边情况;生产装置、设施所在地的自然条件;生产过程中固有的危险、有害程度;安全生产条件。
5、安全评价工作程序:确定现状安全评价范围;收集、整理安全评价所需资料;确定安全评价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定性、定量分析安全评价内容;与被评价单位交换意见;整理、归纳安全评价结果;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6、安全评价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被评价单位的实际需要,由被评价单位和评价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安全评价的范围。
7、安全评价报告主要内容:编制说明;被评价单位概况;安全评价的范围;安全评价程序;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结果;定性、定量分析安全评价内容的结果。
八、《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2003年4月1日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本导则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本导则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安全评价。
1、安全评价的基本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具备的条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具备的基本条件;《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经营单位基本条件。
2、安全评价程序:
1)、前期准备工作: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委托书,索取本导则第3章所列被评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租赁合同和相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与被评价单位签定安全评价合同;组建安全评价组,了解被评价单位的情况,收集有关资料。
2)、现场检查和评价:查验被评价单位按本导则“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的要求所提供文件或合同复印件的真实性;根据现场实际,辨识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根据经营单位实际,划分评价单元;针对危险、有害因素及现场情况,应用《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对现场设施、装置、防护措施和管理措施进行评价。如有必要,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部分可采用其他评价方法进行针对性评价;提出建议补充的安全对策措施。
3)、针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问题提出的对策措施可进行复查,确认整改后已符合要求。
4)、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3、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安全评价的依据;被评价单位的基本情况;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评价方法的选择,评价单元的划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分析评价;建议补充的安全对策措施;整改情况的复查;评价结论。
4、评价结论分为下列三种:符合安全要求;基本符合安全要求;未能符合安全要求。
九、《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2005年5月9日安监总管二字[2005]34号).
1、验收程序:建设单位向验收组织单位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并附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以及验收组织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2、验收工作中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4月24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7号公布):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上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下简称石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1、管道勘察设计工程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通过安全卫生预评价评审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
2、管道勘察设计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应当同时审查职业安全卫生专篇、消防专篇和环境保护专篇,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本规定所称石油管道,是指将油气田、炼油厂、储备库、码头等的原油、天然气、成品油输送到用户或接收站的管道及将油气井生产的油气汇集、运输、集中储存的输送管道。
4、本规定所称石油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销售、加工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