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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小煤矿的安全评价

作者:苏芙华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18日


    2.3 评价机构面临的困难
    评价机构在对小煤矿进行安全评价时间面临的困难是:小煤矿存在大量的安全隐患,如果完全按《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等有关文件来要求,可能没几家能真正达到合格。评价员能做的就是把存在的事故隐患一条一条地列出来,要求矿里进行整改,对于那些没有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项目,在复查时能带过的也就带过了。再者,如果做出的评价报告没有通过审批,小煤矿会认为是评价机构的责任,而不会把责任放在煤矿本身安全生产条件的不足之上。但由于评价人员对其出具的评价报告要负法律责任,因此很多评价员不愿意作小煤矿的安全评价,认为风险太大,小矿不出事还好,一出事就是大事故,如:瓦斯爆炸、煤与瓦斯突出、顶板事故等等。

    3 做好小煤矿安全评价对策
    3.1 小煤矿要提高自身的安全生产水平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层层落实,特别是矿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保证制度和规程的严格执行。加强安全管理特别是井下现场安全管理,坚持“三不生产”原则,杜绝“三违”现象。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特别是“一通三防”设施的投入和管理,各矿要做到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实现机械通风,并配备两套同等能力的主风机(包括备用电机),提高通风设施质量,保证采掘工作面有足够的风量;严格瓦斯管理,建立健全瓦斯报审制度,配足安检员,配备瓦斯监控装置和自救器,坚持“一炮三检”;采用综合防尘措施,完善防尘洒水系统,配备粉尘检测仪,定期测尘,定期清扫巷道积尘;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必须按规定使用隔爆设施;加强防火和电气设施管理,配备保护装置,按规程操作管理。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提高职业技术和安全文化知识水平,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坚持矿长和特种作用人员持证上岗。
    3.2 小煤矿要正确理解安全评价
    开展煤矿安全评价是法律规定必须进行的,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的,但小煤矿要正确理解安全评价与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之间的关系,不能把煤矿安全评价简单地理解为“办证”,因为安全评价只是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提条件之一,而不是充分条件。小煤矿应该把安全评价作为对煤矿各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进行的一次全面“体检”,通过安全评价,可以发现以前没有发现的安全隐患,以达到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将“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到实处。
    3.3 评价机构要明确其职责
    安全评价机构要正确认识安全评价是为煤矿企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对各种重大危险发生的可能性、产生的后果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评价分析,提出安全技术的措施和建议。这些都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评价导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不能为了让企业过的许可证,在安全评价中大开绿灯,就轻避重,按照煤矿企业的要求出具报告,甚至出具失去原则,虚假的报告,要明确其在安全评价过程中的职责,要对其出具的评价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除了小煤矿企业自身提高安全生产条件、端正安全评价态度和评价机构明确其职责外,当地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要发挥其在安全评价实施过程中所起的核心作用,既要督促小煤矿企业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又要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规范其行为;要正确认识安全评价是一项改善小煤矿安全管理现状,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手段,安全评价将是长期永恒的工作,不是为了“发证”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只有在小煤矿,评价机构和当地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的共同努力和配合下,才能搞好小煤矿的安全评价工作,才能真正达到安全评价的目的,实现小煤矿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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