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就是安全评价机构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依据法律、法规及标准,分析、预测该单位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和可行的劳动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评价结果可作为该单位安全技术、安全生产管理改进的参考意见,并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
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安全评价的法律依据
2002年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作出了安全评价的规定。其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2004年1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令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为了配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第10号令(2004年4月19日开始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其中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所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安全评价是有法可依的。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安全评价的必要性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对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颁布生产许可证制度,为企业和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了积极的支持,有利于企业的安全生产。但我国的安全评价工作起步较晚,很多人和企业对安全评价还在认识和了解之中,一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接受安全评价中只知道安全评价是法规性要求,不知道安全评价的具体内容、目的和意义,所以虽然接受了安全评价,但对安全评价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虽然进行了安全评价,但不关心评价报告中的具体内容,不能正确应用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对策与措施。企业的这些消极因素,给安全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不利于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事故多发企业。如2005年4月26日12时33分,天津北辰某油漆厂就是由于反应釜内醇酸树脂泄漏遇明火引发着火事故,在消防人员及时扑救下,大火被扑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又如2005年3月21日21时29分左右,山东省平阳县一化肥厂尿素生产车间,由于起冷凝作用的冰机出现了故障,引发连锁反应,一座十几米高的合成塔被炸翻,砸向旁边一座三层楼房,爆炸的强大气流将崩塌部分冲向80m外的一处平地后落下,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30多人在爆炸中受伤的重大伤亡事件。类似于这样的事故,在我国各地时有发生,因此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做安全评价是非常必要的。
安全评价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行之有效手段,是现代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规模式之一。安全评价可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变事后处理为事先预测、预防,是安全生产的超前管理,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前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通过进行安全评价,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整个过程、系统进行科学、全面的分析,辨识出危险有害因素,对造成事故的后果,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这安全对策措施,以消除或减弱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可以帮助企业正确处置危险、有害因素;有效预防重大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通过安全评价可以减小事故损失和实现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促进企来实现本质安全化生产,为决策者提供依据,为实现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的标准化和科学化提供建议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