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性
安全评价是国家以法规形式确定下来的一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必须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资质核准和资格注册,只有取得了认可的单位才能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工作。政策、法规、标准是安全评价的依据,政策性是安全评价工作的灵魂。所以,承担安全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颁布的有关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等;在具体评价过程中,全面、仔细、深入地剖析评价项目或生产经营单位在执行产业政策、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政策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且在评价过程中主动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力争为项目决策、设计和安全运行提出符合政策、法规、标准要求的评价结论和建议,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科学性
安全评价涉及学科范围广,影响因素复杂多变。安全预评价在实现项目的本质安全上有预测、预防性;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在整个项目上具有全面的现实性;验收安全评价在项目的可行性上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专项安全评价在技术上具有较高的针对性。为保证安全评价能准确地反映被评价项目的客观实际和结论的正确性,在开展安全评价的全过程中,必须依据科学的方法、程序,以严谨的科学态度全面、准确、客观地进行工作,提出科学的对策措施,作出科学的结论。
危险、有害因素产生危险、危害后果需要一定条件和触发因素,要根据内在的客观规律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程度,产生的原因及出现危险、危害的条件及其后果,才能为安全评价提供可靠的依据。
现有的评价方法均有其局限性。评价人员应全面、仔细、科学地分析各种评价方法的原理、特点、适用范围和使用条件,必要时,还应用几种评价方法进行评价,进行分析综合、互为补充、互相验证,提高评价的准确性,避免局限和失真;评价时,切忌生搬硬套、主观臆断、以偏概全。
从收集资料、调查分析、筛选评价因子、测试取样、数据处理、模式计算和权重值的给定,直至提出对策措施、作出评价结论与建议等,每个环节都必须严守科学态度,用科学的方法和可靠的数据,按科学的工作程序一丝不苟地完成各项工作,努力在最大程度上保证评价结论的正确性和对策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可靠性。
受一系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安全评价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误差。评价结果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决策的正确,安全设计的完善,运行是否安全、可靠。因此,对评价结果进行验证十分重要。为不断提高安全评价的准确性,评价单位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同类装置、国内外的安全生产经验、相关事故案例和预防措施以及评价后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考察、分析、验证,利用建设项目建成后的事后评价进行验证,并运用统计方法对评价误差进行统计和分析,以便改进原有的评价方法和修正评价的参数,不断提高评价的准确性、科学性。
3)公正性
评价结论是评价项目的决策依据、设计依据、能否安全运行的依据,也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执法依据。因此,对于安全评价的每一项工作都要做到客观和公正。既要防止受评价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又要排除外界因素的干扰,避免出现不合理、不公正。
评价的正确与否直接涉及到被评价项目能否安全运行;涉及到国家财产和声誉会不会受到破坏和影响;涉及到被评价单位的财产会否受到损失,生产能否正常进行;涉及到周围单位及居民会否受到影响;涉及到被评价单位职工乃至周围居民的安全和健康。因此,评价单位和评价人员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进行公正的评价。
安全评价有时会涉及到一些部门、集团、个人的某些利益。因此,在评价时,必须以国家和劳动者的总体利益为重,要充分考虑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要依据有关标准法规和经济技术的可行性提出明确的要求和建议。评价结论和建议不能模棱两可、含糊其辞。
4)针对性
进行安全评价时,首先应针对被评价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特征,收集有关资料,对系统进行全面地分析;其次要对众多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单元进行筛选,针对主要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重要单元应进行重点评价;并辅以重大事故后果和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评价。由于各类评价方法都有特定适用范围和使用条件,要有针对性地选用评价方法;最后要从实际的经济、技术条件出发,提出有针对性的、操作性强的对策措施,对被评价项目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