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现代科学技术和工业生产的迅猛发展,在丰富了人类的物质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众多潜在的危险。我国非煤矿山特别是众多的小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差,每年因事故死亡人数在世界上最高,在国内仅次于交通事故和煤矿安全事故,在各行业中位居第三位。2001年,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事故1313起,死亡1932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制约了我国非煤矿山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危险因素是指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因素,强调突发性和瞬间作用。有害因素是指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害的因素,强调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积累作用。通常情况下,二者并不加以区分而统称为危险、有害因素。危险、有害因素主要指客观存在的危险、有害物质或能量超过一定限值的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存在危险有害物质、能量和危险有害物质、能量失去控制是危险、有害因素转换为事故的根本原因。危险有害物质和能量失控主要体现在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缺陷等3个方面。
危险、有害因素的分类方式有:按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进行分类和按职业健康分类3种方式。
2 非煤露天矿山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
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中对事故类别的划分方法,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先发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结合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和专业划分习惯,非煤露天矿山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有:
2.1坍塌
坍塌是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在露天矿山主要表现为边坡失稳和破坏。边坡破坏的模式主要有平面破坏、楔体破坏、圆弧状破坏和倾倒破坏。
坍塌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有:①确定的边坡角不合理;②地质因素对边坡的影响;③岩体中的地下水;④爆破震动;⑤人为因素;⑥风化作用;⑦地震等。
坍塌是露天矿山的主要危险因素之一,发生事故的后果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设备、设施损坏,对生产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2放炮(爆破)
放炮伤害也叫爆破伤害,指爆破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放炮事故在矿山伤亡事故中占有较大比例。爆破伤害事故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①早爆事故。在爆破工作中,因操作不当或因受某些外来特殊能源作用造成雷管或炸药的早爆;②迟爆事故。指在预定起爆时间之后起爆;③盲炮处理不当造成的事故。爆破中发生盲炮如未及时发现或处理不当,潜在危险极大,往往因误触盲炮、打残眼或摩擦振动等引起盲炮爆炸,以致造成重大伤亡事故;④爆破时警戒不严、爆破警戒范围内的所有无关人员没有及时撤离造成的事故。
放炮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①爆破后没有达到规定时间,人员过早进人工作面;②警戒不严、信号不明、安全距离不够。爆破作业时,没有等爆破警戒范围内的所有无关人员撤离完毕后,即开始装药爆破;③导火线速燃、缓燃,没有使用标准导火线和计时导火线,操作方法失误或点火方法有误;④爆破器材质量有问题;⑤爆破人员没有按照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程序学习、培训、考核,爆破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⑥避炮设施未按要求建造;⑦未爆炸的火工品昆人矿碴内;⑧其他违反《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规定进行爆破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