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必要性
安全评价在我国推广应用才短短几年,安全监管理部门、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评价的作用与定位认识参差不齐,安全评价活动开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在对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违规处罚实施过程中,有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够详细,不利于对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责任追究。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有的处罚规定法律效力有待提高,对评价资质审批程序中公示制度和安全评价机构建立自我约束机制、评价机构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等要求不明确。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大力培育和发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培训和咨询等安全生产中介组织,构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体系。强化对安全生产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推动中介服务专业化、社会化和规范化,提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中介组织从业人员执业制度,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执业人员的作用。
因此,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真正实现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政府与中介机构分开及政府职能转变奠定科学、合理的基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当前安全评价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修订《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以提高安全评价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效力,促进安全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目前该项工作已列入总局2007年立法计划。
二、修订过程
2007年2月,我们组织有关专家对《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征求了部分省局和安全评价机构有关人员初步意见,参考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号)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中介机构管理规定,经多次修改形成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有关条款说明
1.关于增加“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实际工作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适度发展、总量控制”(第四条)。
安全评价工作的规范化发展,需要建立一个良性的市场竞争秩序。机构少了满足不了安全生产工作需要,但机构多了,又会产生竞争过度,甚至出现恶性竞争,对安全评价工作的健康发展会带来负面影响。实行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应根据区域经济结构、发展水平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科学、合理规划与控制。
2.关于甲、乙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划分(修订意见第五条)。
根据当前安全评价工作业务开展情况,绝大部分安全评价项目是属于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和备案的,因此,规定了“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或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下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活动。”由乙级资质机构从事此类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更加有利于加强对评价机构的属地监督管理。
3.关于甲、乙级资质条件修订(修订意见第九条、第十条)。
为建立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政府与中介机构分开的安全评价监管理机制,将申请甲、乙级资质机构条件修改为“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为强调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覆盖,促进有实力中介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修订时增加了甲、乙级资质注册资金额度,提高了专业评价人员人数。
为加强评价机构自身管理,修订时增加了“(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并且得到切实有效运行;”因为,安全评价机构评价过程控制水平的高低,很程度上影响着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为促进评价机构加强对评价过程控制的制度的贯彻落实,在修订时,特强调机构的管理制度得到切实有效运行,不能将各种制度流于形式。
为确实体现甲、乙级资质分级,修订时增加了“(五)已取得安全评价乙级资质3年以上,并完成了相应的工作业绩,且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以利于机构提高评价工作水平。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总局第11号令)的规定增加“(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4.关于审批程序中增加公示制度(修订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根据行政许可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修订时在资质审批程序中增加了“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机构予以颁发资质证书;”的规定。
5.关于规范申请资质和增加业务范围申报工作(修订意见第十五条)。
规定申请评价资质和增加业务范围的申请采取定期受理的方式,有利于工作组织和计划性,也有利于对安全评价机构总体规模的数量控制、统筹规划。同时,根据各方面提出的建议,对申请增加业务范围也进行限制,须取得资质一年以上,且满足所规定的业绩考核要求;受到投诉、举报正在调查核实期间以及受到行政处罚后不满一年者,不予受理。
6.关于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试条件(修订意见第十六条)
增加了“(一)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做为考试条件之一,有利于引导高素质、优秀人才从事安全评价工作,从源关严把质量关。
7.安全评价人员从业登记和继续教育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为加强安全评人员的的从业登记的管理,不断提高安全评价人员技术和业务水平,结合《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关于印发开展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别作出了规定。
8.关于鼓励安全评价机构建立行业性组织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目前安全评价机构数量和从业人数都达到了相当的规模,安全评价工作发展正在健康稳步发展。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除政府部门依法加强监管之外,必须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行业自律性,强化安全评价行业自律意识。引导、鼓励各地建立安全评价行业协会性质的组织,在研究制定本地区的行业道德规范、制定安全评价收费办法和对行业进行监督等方面,发挥应有的行业自律和监督保障作用。
9.关于安全评价机构落实逐步完善自我约束管理机制(第二十六条)。
加强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落实评价机构的中介责任主体,促进安全评价机构逐步建立“自我检查、自我发现、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自我约束机制,使安全评价机构加强自律性管理。
10.关于甲级资质评价机构跨省承担安全评价项目(第二十九条)。
为有利于省局加强对安全评价甲级资质机构跨省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监管,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安全评价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级煤矿监察机构进行告知性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1.关于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的缩减(第三十一条)。
安全评价机构所取得的资质业务范围,每年应完成相应的工作业绩,证书有效期内无工作业绩的业务范围,经考核确认后,应予以核减。
12.关于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第三十四条)。
实施安全评价资质年度考核、不定期检查制度,完善申诉、投诉、举报制度。同时,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快建立并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实行执业信誉档案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执业信誉档案及形成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机构管理机制,有利于安全评价健康有序的发展。
13.关于加大对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针对当前安全评价评价机构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根据《行政许可法》要求,细化评价机构违法违规的处罚规定,有利于加强评价机构的法律责任意识,树立责任心,提高安全评价工作质量。
14.关于特殊专业或领域的安全评价资质申请(第四十八条)。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核工业实施安全等特殊行业和领域隶属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评价资质的审批由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由总局按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