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 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整治目标
用三年时间,持续整治“五假五超三瞒三不”(假整改、假密闭、 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照超 期;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不具备法定办矿 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指令仍然生产)、重大灾害 治理措施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法律法规标准不执行、 蓄意违规突破法律法规底线等煤矿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抓 住推进煤矿安全法规标准建设、推进淘汰退出优化煤炭产业结构、 构建隐患排查和风险预控体系、提升企业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强化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效能等关键着力点,扎实推进煤矿安全治理 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任和管理体系,大力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实现煤矿安全风险 可控,掌握事故预防主动权,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到2022年,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 准体系;煤炭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30万吨/年以下煤矿大幅减 少,全国煤矿数量减少至4000处左右,大型煤矿产量占比达到 80%以上;隐患排查和风险预控体系更加完善,煤矿安全基础保障 能力明显提升,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占比 70%以上,力争采掘智能化工作面达到1000个以上,有智能化工 作面的矿井产能达到10-15亿吨;监管监察执法效能显著提高, 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矿井基本实现远程监管监察;涵盖安全责任落 实、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治理各方面的煤矿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基本形成,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事故总量、较大以上事故和 煤炭百万吨死亡率在2019年基础上分别下降1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1. 加快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煤矿安全条例》,加快修 订《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实现煤矿安全领域法律法规关于 安全生产的要求系统、整体、协同配套。
2. 制定完善煤矿安全标准。界定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范围, 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配套支撑,构建新型煤矿安全标准体 系。制定《煤矿防灭火细则》《煤矿顶板管理规定》《煤炭标准化管 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坚持和巩固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市场驱动、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强化标准的监督执行,充 分发挥标准对煤矿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的 支撑作用。
3. 及时修改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准确研判和把握煤矿安全生 产形势、特点和规律,从技术和管理上深入剖析每一起煤矿事故原 因,有针对性地修订监管监察和企业安全管理层面相关规章制度, 及时堵塞漏洞、弥补缺陷。做好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 工作,确保“放管服”改革落实到位、安全准入门槛不降低、安全监 管监察力度不放松。
4. 制定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认真评估煤矿安全 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编制煤矿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并 抓好组织实施。统筹制定''十四五”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要 点及责任分工方案,并抓好实施和完成情况评估工作。
(二)推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
1. 深入推进灾害严重以及落后煤矿淘汰退出。持续推进冲击 地压、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煤矿淘 汰退出。积极推进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从资源合理开 发的角度进行科学规划,不符合规划、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一律停止生产建设,对列入当年退出计划的煤矿严禁违规设置“回 撤期”。严格监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暂时确需保留的少量30 万吨/年以下煤矿,逐矿明确煤炭供应对象、开采范围、开采时限, 并向社会公告,加强日常监管,发现弄虚作假逃避关闭、违法生产 的,立即依法淘汰退出。
2. 严格准入门槛。停止审批山西、内蒙古、陕西新建和改扩建 后产能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宁夏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 60万吨/年的煤矿,其他地区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30万吨/ 年的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 瓦斯突出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开采深度超1000米和改扩建开采深 度超1200米的大中型及以上煤矿,新建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600 米的其他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产能高于500万吨/年的煤 与瓦斯突出煤矿,新建和改扩建产能高于800万吨/年的高瓦斯煤 矿和冲击地压煤矿。
3. 规范小煤矿技改扩能。指导推动小煤矿多的地区制定煤炭 产业发展规划,坚持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科学划定开采范围,实现 机械化开采,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纳入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 类处置方案拟整合技改扩能的小煤矿应停止生产,明确建设期限, 抓紧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未完成技改不得投入生产。整合技 改扩能煤矿应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 全设施设计审批、环评等手续。不按批复设计施工、边建设边生产 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
4. 规范产能核定工作。新增产能必须实施产能置换,实现机 械化开采。对实施机械化改造扩能的予以认可,对不合规的产能 核定进行清理纠正,灾害严重矿井的产能只减不增;支持优质产能 释放,对仅通过增加采煤工作面个数提升生产能力的不予认可,对 存在采矿、用地、环保等方面违法违规问题的煤矿增加产能不予认 可,防止违规核增产能、盲目扩大产能。适时修订《煤矿生产能力 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
(三)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1.将“打非治违”工作贯穿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过
程,同步推进实施。重点打击整治以下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1) 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未淘汰的落后产能;
(2) 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责任制不完善、安全管理 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安全投入不到位、 安全培训不到位、应急预案编制不完备的;
(3) 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4) 超层越界开采或违规开采保安煤柱,以假图纸、假密闭等 隐瞒作业地点的;
(5) 采用巷道式采煤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设备、 工艺的;
(6) 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井下违规放炮、动 火,瓦斯超限作业的;
(7) 火区、高冒区、采空区等隐患排查治理和密闭管理不到 位的;
(8) 采深超千米灾害严重矿井未落实限产、减人、缓采、禁采、 退出等措施,入井人员多且未采取“一优三减”措施的;
(9) 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自然发火和水害严重矿井综合 治理措施不落实的;
(10) 已公示列入当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 出,仍以“过渡期"“回撤期"名义违规生产的;
(11) 停产停工矿井违规复工复产,技改矿井不按设计方案和 批准工期施工的;
(12) 采掘工程违规承包、以包代管的;
(13) 其他方面。
综合运用处理处罚、通报、约谈、问责、联合惩戒、'‘黑名单"管 理、行刑衔接等措施,依法进行惩处。建立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 实现违法线索互联,对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处置的违法违规 行为,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个部门的,要 及时协商处理,严防互相推诿。
(4) 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煤矿企业落实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意见》,实施"零死亡”目标管理。推动煤矿企 业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实施安全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安 全承诺、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明确安全责任、完善内部考核、强化责 任追究,建立“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的全员安全生产责 任体系,健全完善''明责、知责、履责、问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运行 机制。
2. 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 要严格执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承担起''促 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落实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 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 组织领导。重点产煤市县应配备熟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 部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将煤矿安全生产同经济社会发展同步 规划、同步实施。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机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 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 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配齐配强专业监管力量。 按属地监管原则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隐患实行跟 踪问效、一盯到底。明确每一处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杜绝监 管盲区,克服监管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安全监 管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部门。
3. 认真落实属地监管和国家监察责任。坚持煤矿安全"国家 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原则,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 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管措施,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国家监察职责,严格落实国家监察责任。地 方党委和政府要健全煤矿安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定期听 取有关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要健全完 善煤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推动安全责任落实。
4. 实行监管监察领导干部联系指导制度。国家煤矿安监局和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建立完善领导班子联系重点地区、 重点企业工作机制,明确联系指导范围和职责,定期开展帮扶指导 服务;对联系指导、明查暗访等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下达督办函或 监管监察意见书,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必要时可依法约谈地 方政府和相关企业。
5. 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制 定《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广泛发动群众特别是企业 内部职工及家属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 重奖和严格保护。
6. 强化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积极探索事故调查机制,对较 大事故实行省级煤矿安监局现场督办或提级调查。按照"谁调查、 谁评估”的原则,落实事故结案一年内整改评估公开和责任追究制 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近三年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和典型 事故整改评估和责任追究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向地方政 府通报。落实事故警示、通报、督办、约谈、现场会、联合惩戒、整改 与“回头看"七项制度,凡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国务院 安委会办公室公开约谈。做好事故分析工作,总结事故规律特点, 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建议。完善煤矿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除 死亡事故外,强化人身伤害事故和典型非伤亡涉险事故的统计 报告。
(五)加大煤矿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力度。
1. 强化重大灾害治理能力建设。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建立重 大灾害治理机构和队伍,配备满足灾害治理需要的安全、技术管理 人员,保障治理所需的资金投入,配备完善灾害治理所需的各类安 全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灾害治理相关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 责任制。
2. 坚持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引导煤矿企业牢固树立区域治 理、综合治理、超前治理的治灾理念,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坚持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合理配置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 和被保护层有效区,做到抽掘采平衡。开展重点地区矿井老空水 探查工程,特别要督促兼并重组煤矿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等 情况,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 施,推广水患区域“四线”(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管理。 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要装备微震监测系统,开展底板注浆加固工 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要装备应急救援的潜水泵排 水系统。冲击地压矿井要提高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 的科学性,提升冲击地压监测预警能力,落实核减产能、“三限三 强”等防冲措施。
(六)推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
1. 提升煤矿企业法规标准的执行力。开展“学法规、抓落实、 强管理”活动,以学习培训“一规程三细则”(《煤矿安全规程》《防治 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等法规标准为切入点,推动煤矿企业重制度、敬规则,自觉尊法学 法守法用法,全面对标对表、自查自纠、整改落实,强化从业人员法 治意识和法规执行力,全面提升全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 健全煤矿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煤矿企业要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和灾害特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和企业安全生 产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有关制度、规程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 责任制和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严格兑现奖惩,确保各项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和规程措施真正落实。
3. 推进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持续提升。制定《进一步规范煤矿 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有序推进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划转工 作,2021年取消井下劳务派遣工。在煤矿行业贯彻落实高危行业 领域安全技能行动提升计划,加大对煤矿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 训,基本实现煤矿"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基本达到一般从业 人员学历初中以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高中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大 专以上。完善煤矿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 办法,实施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专项培训,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 技能培训考试,推进逢查必考常态化。
4. 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 制体系。煤矿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建立和 实施重大风险定期分析研判和公示、预警信息会商及分级发布制 度,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做到风险感知到位、管控措施到位、责任落 实到位。健全隐患自查自改闭环管理机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 牌督办制度,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5.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纵深发展。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标准 化管理体系》。将安全生产承诺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实 行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 评审管理制度。对煤矿进行分级现场考核,强化标准化动态监管, 持续开展达标煤矿现场抽查,推动煤矿标准化动态达标。
6. 提升应急救援水平。建立煤矿安全应急响应机制,提升预 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精准性。推进煤矿救援装备建设和救援队 伍战斗力提升。加强煤矿应急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强化煤矿调度中心建设,发挥调度中心参谋部、指挥部、作战部的 枢纽作用,赋予井下班组长、调度员等紧急情况撤人权。
(七)推进煤矿安全科技创新和“四化”建设。
1. 加快推进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设煤矿企业 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一张网”,2020年将所有正常生产建设 煤矿的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工业视频监测系统和重 点地区的冲击地压、水害监测数据接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所采集的各类 数据进行“智能分析、预知预判",为监管监察工作提供智能辅助决 策。开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经营和管理通用信息系统,鼓励企业 使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实现煤矿企业超产量、 超强度、超能力等重大隐患的远程巡查及防控。
2. 全面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贯彻落实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 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争取相关政 策及资金、科技立项支持,争取将煤矿智能装备和煤矿机器人研发 应用列入国家"十四五”科技发展规划。重点推进大型煤矿开展系 统性智能化建设,对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矿井,优 先开展智能化采掘(剥)和危险岗位的机器人替代,建设一批智能 化示范煤矿,建成一批100人以下少人智能化矿井。
3. 加强煤矿安全科技攻关和先进技术推广。研究建立煤矿深 部开采与冲击地压防治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先 进适用技术装备遴选,引导推进煤矿企业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应 用。开展煤矿安全科技进企业等活动,推进煤矿企业和科研院所 积极开展重大灾害治理技术交流合作,推广应用瓦斯防治、水害防 治、冲击地压治理、防灭火等先进适用技术装备。
4. 推进煤矿装备更新换代。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加大煤矿 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力度,强制淘汰不具备安全保障的设备。 推进煤矿重要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煤矿重要设备出厂、入 库、入矿、使用、检修、报废各环节动态数据链,为设备安标验证、使 用维护、监管监察、事故溯源提供支撑。督促各地正常生产建设煤 矿2020年完成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全面提高系统准确性、灵 敏性、可靠性、稳定性和易维护性。加快煤矿井下先进定位技术应 用,推广井下人员、设备精准定位技术,为杜绝“三违”、应急救援、 "互联网+监管”、智慧矿山建设提供基础和技术支持。
5. 全面推进落实煤矿"一优三减"措施。指导各地制定出台 “一优三减”实施方案。建设项目设计的生产工作面个数符合《煤 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 1055 - 2018)规定;生产矿井逐步实现“一井一面”"一井两面”;不符合《煤 矿井下单班作业人员限员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 不得通过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督促煤矿企业实行班 队长、安全员井下现场交接班,避免平行交叉作业,实行采区和采 掘工作面限员管理,升级改造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实现人员精准定 位和超员监测预警。
(八)着力提高监管监察执法效能。
1. 坚持严格规范精准执法。牢固树立执法意识,认真履行法 定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执法。认真落实煤矿分类精准监管监 察工作要求,突出工作重点,找准薄弱环节,立足防范事故,有针对 性地开展检查;坚决整治安全检查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压实 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责任,切实提高执法检查质量和效能。紧盯 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时段,适时调配执法力量组织开展跨区 域“靶向”精准异地执法和集中执法。落实计划检查工作机制,统 一规范监管执法文书制作,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开展执法互查互检等工作,持续推 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扎实开展重点执法、专项监 察、集中整治、打非治违等专项执法活动,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 题,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惩处,切实通过执法推动企业守法。
2. 建立信用监管监察机制。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加强内部安全检查,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和安全风 险防范机制。推行安全承诺制度,推进安全信用分类监管监察,依 据企业信用情况,采取差异化监管监察措施,并在安全改造、安全 许可、标准化创建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在依 法严厉处理处罚的同时,实施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失 信主体在项目核准、设计审批、安全许可、从业资格准入等方面依 法予以限制,并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发现上级企业违规向 煤矿下达超能力生产经营指标的,按规定严肃问责追责。
3. 强化对“关键少数”问责追责。紧盯煤矿决策层、管理层、技 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 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 职责,将其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建立企 业安全生产责任全过程追溯制度,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和违法违规 行为追根溯源,由事见人开展责任倒查,逐条查明相关人员责任, 依法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问责追责。
4. 强化监管监察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和拓展煤矿安全监察 执法系统功能,确保全部执法活动纳入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开发建 设统一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系统,实现监管监察执法信息网上录 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数据网上统计和 分析,做到监管监察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推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 核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等信息系统使用。 持续做好煤矿安全基础数据平台的维护管理,督促企业及时更新 相关数据信息。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 段进行监管监察的制度。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监管监察 执法工作进行深度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解决执法中的新情况新问 题。用好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工业视频等联网系统,推进远 程非现场检查,提升执法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地方政府要为监管 监察执法信息化建设提供人财物保障。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 动员部署(2020年4月)。按照国务院安委会总体安排 和本方案要求,组织制定本地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 方案,确定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滋,明确责任分工,全面部署、宣 传发动专项整治工作。
(二) 排查整治(2020年5月至12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 对本地区煤矿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进行系统性研判和排查,建立 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 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整治 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 集中攻坚(2021年)。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 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开小灶"、推广有关地方和企业好的经 验做法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推 动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和源头严控、过程严管、事故严惩机 制,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 巩固提升(2022年)。深入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共性问题 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 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 实。结合各地经验做法特别是总结对8个地区和3家企业“开小 灶”整治督导经验,形成一批制度成果,在全国推广。总结全国煤 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着力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安全生产重要理论 和实践创新转化为法规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形成一套较为成熟定 型的煤矿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总结形成本方案年度工作报告和三年 行动报告并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汇总梳理向国务 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产煤省(区、市)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 强组织领导,将本地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以下简称"三 年行动”)和煤矿安全生产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议事日程和报告工 作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重大、突出问题;将煤矿安全生产纳 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将“三年行动”实施情况纳入对 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考核重要内容。要明确本地区“三年 行动”牵头部门,建立由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煤炭行业管理、发展改 革、能源、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电力等部门单 位参加的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协调推进煤炭资源合理开发、人员素 质能力提升、监管能力建设、安全生产奖惩机制、重大灾害治理资 金支持等工作措施落实。实施''三年行动”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 时向上级党委和政府直至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二)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优化使用30亿元煤矿安全改造中 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在资金、政策方面积极支持煤 矿企业持续深化重大灾害治理。在煤矿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中 列项建设一批瓦斯综合治理和水害、火灾、冲击地压防治工程。督 促煤矿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等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 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更好发挥群众 监督作用,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对群众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核 查属实的,及时兑现举报奖励。加大对在线监控和信息化执法平 台建设的支持,提高监管监察执法信息化水平。
(三) 强化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 分片联系督促指导机制、检查评估和情况通报机制,加强对各地推 进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用好明查暗访、执法公示、公开曝光等手 段,对发现的重大风险和突出问题,及时向有关地方党委和政府通 报。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措施不落实、 工作没有取得实质成效的地区和企业,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企 业负责人的责任;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将依 法严处。
(四) 加强监管监察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开展煤矿安全监管监 察执法专题业务培训,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持续推进执法队伍能力 提升。推进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从人 员、装备、技术、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开展监管监察执法量化考 核,建立完善激励和奖惩机制措施,强化干部队伍担当作为,培育 真抓实干、动真碰硬作风。
(五) 强化舆论宣传和示范引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采 取多种形式,对各地推进实施''三年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 强大宣传声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 验,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 范引领和警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