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负责部门及职责、奖惩标准、申报及审批、奖惩程序及记录等。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负责部门及职责、事故报告程序及内容、事故报告时限、现场处置、事故调查处理等。
8.安全生产例会、职业危害、从业人员招用、三同时、应急救援管理等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应包括会议的组织形式、周期、主要内容、召集人及参加会议人员、会议纪要等。
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应包括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从业人员招用管理制度。应包括负责部门及职责、从业人员来源、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险费用交纳及解聘、辞退等。
“三同时”管理制度。应包括负责部门及职责、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及工作标准以及相关材料存档等。
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应急预案的演练、应急队伍管理、应急物资储备等。
(三)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各生产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四)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企业每月至少应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例会,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其上岗作业。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二)企业新招用的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和培训,教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三)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培训考核并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