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加强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应急管理局等11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1年12月23日
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依据目的】为加强限额以下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限额以下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及指导和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限额以下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且涉及公共领域的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以及限额以下专业工程,具体包括:
1.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
2.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公路、水利(水务)、园林绿化、通信、电力、文物、公用等专业工程,以及城市更新工程(含:背街小巷整治工程、架空线路入地工程等)、环境整治提升工程、市政公用管线改移工程等;
3.其他需纳入限额以下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管理机构】建立北京市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在市安委会办公室指导下,负责统筹全市限额以下工程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成员单位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园林绿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局公安交管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等行业主管或综合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负责各行业范围内限额以下工程的安全生产指导和服务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建立本区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教委、经信局、规划自然分局、城市管理委、交通委、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园林绿化局、交通支大队、消防救援支队、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等行业主管部门或综合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四条【监管原则】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市级指导、区级统筹、属地负责、社会监督的工作原则。
按照“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的工作机制,建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勤联动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对限额以下工程监管事项实行“接诉即办”,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限额以下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消除施工安全隐患,实现对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管理能知道、能落责、能监管、能处罚、能考核。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职责】
(一)负责组织领导辖区限额以下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辖区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限额以下工程的安全生产各监督管理及指导服务工作;
(二)组织制定辖区内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管(管理)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安全监管(管理)体制机制;
(三)加强人员、经费保障,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统筹组织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实现辖区内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的规范化监管;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限额以下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责任体系、监管流程等;
(二)负责辖区内限额以下工程的信息登记,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施工活动资料、施工企业资质等进行审查把关,依据《北京市限额以下工程开工建设管理指引》(附件1),提前告知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建立监管台账,完善项目信息,将《北京市限额以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登记表》(附件2)信息及时录入限额以下工程信息平台,全面掌握辖区内限额以下工程基本信息、工程进度、人员资质等情况;
(三)建立辖区内限额以下工程安全巡查执法制度,对发现的限额以下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并督促整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上报区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街道(乡镇)执法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依法查处限额以下工程施工作业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对非授权范围的执法事项,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查处;
(五)开展辖区内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防范一线作业人员违章违规操作,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意识,鼓励发动市民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六)受理有关限额以下工程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及时组织核查处理;
(七)负责完工销账,限额以下工程完成施工合同或者协议内容后,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完工证明,经确认完工的,在限额以下工程信息平台上及时完成销账处理,终止监管;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
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区级行业主管部门限额以下工程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制定各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全市统一限额以下工程信息平台;
(二)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依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具体协调指导辖区内相关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据各自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进行处罚处理;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属地政府对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与服务配合工作,适时开展本行业范围的施工、生产技术培训会,印制指导手册,提供业务指导;
(四)指导本行业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管理及事故指标控制。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的责任】限额以下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依法将限额以下工程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施工,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二)工程开工前,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并自觉接受监管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管理;
(三)按照限额以下工程作业的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或者相关安全生产标准指引,对工程施工进行核实检查和随机抽查(现有法律中建设单位职责),发现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制止;
(四)应当及时支付安全防护相关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或个人)落实安全防护施工措施;
(五)挖掘工程开工前应开展地下管线调查,清楚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情况,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对接配合;
(六)限额以下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及时向登记部门提交完工材料,申请销账;
(七)鼓励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限额以下工程进行管理。
第九条【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承接限额以下工程的施工单位对相关建筑活动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依法落实以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规章、规程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确保工程的施工安全;
(二)承包限额以下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三)按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按照《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编制施工作业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使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防范施工现场违规违章施工操作行为;
(六)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禁止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七)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
(八)涉及电焊施工、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吊装作业、有限空间监护作业等特种作业的,应安排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九)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应严格履行专家论证程序;
(注释:本办法所称的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确定。)
(十)挖掘施工单位应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施工破坏地下管线事故;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违法建设以及违法生产作业。
第十一条【登记制度】限额以下工程实行开工登记制度。工程开工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信息登记,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主动配合,对提供的信息负责。
第十二条【检查要求】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巡查检查时(检查用表参考附件3),应当重点进行以下方面的检查:
(一)工程是否办理信息登记手续;
(二)是否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作业;
(三)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上岗;
(四)作业人员是否正确穿戴劳保用品;
(五)从事电焊施工、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吊装、有限空间监护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六)动火作业是否经过审批,作业前是否清理可燃物,是否有专人看护,是否配备消防器材;
(七)施工作业区域是否有护栏围挡、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
(八)占道施工作业是否办理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手续;
(九)对于勘察、钻探、挖坑、打桩、打井、打夯、顶进、植树、埋杆、堆物、爆破、取土等各类需破坏路面(土体)结构、可能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作业,应检查是否按要求在北京市地下管线安全防护信息平台发布施工信息、是否已调查清楚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情况、是否与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施工作业保护地下管线三方协议、是否制定有保护地下管线专项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施工。
限额以下工程施工过程中仅开展一次安全检查,特殊情况可增加检查频次。安全检查过程中,凡发现擅自进行施工活动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上报区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销账制度】工程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告知登记部门办理销账手续。
第十四条【考核机制】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月度评价、季度联合检查、年度考核机制,督促区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主体责任】对限额以下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以及承接此类工程的施工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超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权限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移送区级相关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确保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对造成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事故评价】限额以下工程安全事故指标评价工作,由市级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按照《北京市事故控制目标及评价工作方案》将事故指标下达至归口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属地政府进行考核评价,每月评价成果报至市安委会办公室并全市通报。
第十八条【其他类建设工程】乡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按照《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字〔2010〕1137)号、《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执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执行;临时性建筑、抢险救灾工程、军事建设工程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违法建设】属地政府在巡查中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和城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北京市限额以下工程开工建设管理指引(范本)
2.北京市限额以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登记表(范本)
3.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记录表(参考用表)
附件1
北京市限额以下工程开工建设管理指引(范本)
一、申请办理限额以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资料参考(非必要提交项):
1.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文件、产权租赁协议等;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3.满足施工技术要求的施工图纸或选用的设计通用图和标准图集;
4.施工单位资质文件及工程承发包合同关键页;
5.提供挖掘工程地下管线调查情况。
注:以上资料如有需提供,均为非必要提供项。
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认真审核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的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工程,应当立即填写《北京市限额以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登记表》,并将项目信息上传限额以下工程信息平台;对于不符合开工建设信息录入条件的,应当在审核后立即通知建设单位(个人),并说明理由。
2.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工程完工申请后,应立即在限额以下工程信息平台上办理销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工程已完工的,应立即联系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实销账。
附件2
北京市限额以下工程开工建设
信息登记表(范本)
一、工程基本信息 | |||||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身份证号码) | ||||
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 号码 | 联系电话 | |||
施工单位名称 | 施工单位资质 | ||||
施工单位负责人 | 注册执 业证号 | 联系电话 | |||
工程类别(在对应项目上打√) | 1. 房建工程(新建□ 改、扩建□ 装饰装修□) 2.市政工程£ 3.公路工程£ 4.水利工程£ 5.园林绿化工程£ 6.通信工程£ 7.电力工程£ 8.公用工程£ 9.其他专业工程£ | ||||
建设规模 | 总投资: 万元;建筑面积: 平方米;层数: 层 | ||||
主要施工内容(行为) | |||||
二、建设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 |||||
1.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文件、产权租赁协议;£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3.满足施工技术要求的施工图纸或选用的设计通用图和标准图集;£ 4.施工单位资质文件及工程承发包合同关键页;£ 5.提供挖掘工程地下管线调查情况;£ 6.专项施工方案。£ 注:以上资料如有需提供,均为非必要提交项。 | |||||
三、备注 | |||||
1.申请单位(个人)应准确提供工程基本信息。 2.申请单位(个人)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3.本表一式两份,登记机构和办理人各留一份。 |
附件3
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记录表(参考用表)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承建单位:
序号 | 类别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整改要求 | ||
符合 | 基本 符合 | 不符合 | ||||
1 | 施工准备 | 是否进行施工登记。 | ||||
选用有技术、机械、经验素质好且有资质的建筑企业。 | ||||||
签订承包建设合同,明确具体的施工安全要求条款、安全责任、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等。 | ||||||
占道施工作业是否办理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手续。 | ||||||
挖掘工程开工前应开展地下管线调查,清楚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情况,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对接配合,挖掘施工单位应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 | ||||||
2 | 人员管理 | 施工负责人在场并与开工建设信息录入一致。 | ||||
电焊、气焊、电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 | ||||||
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 | ||||||
无盲目指挥、违规作业、突击抢建行为。 | ||||||
向施工人员提供合格劳保用品;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帽、劳保鞋、安全带等劳保用品。 | ||||||
3 | 现场管理 | 施工作业区域是否有护栏围挡、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 | ||||
施工临边、洞口位置设置防高坠、伤人等临边防护措施。 | ||||||
动火作业是否经过审批,作业前是否清理可燃物,是否有看火人,现场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现场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 ||||||
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使用时与动火点保持10米的距离,氧气瓶与乙炔瓶的距离保持5米以上。 | ||||||
施工机具无破旧、性能差;切割机、角磨机、电焊机等施工机具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电线电缆无破损、泡水。 | ||||||
4 | 卫生防疫 | 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办公区的出入口,是否有专人负责对进入人员进行测温、登记,核对人员“北京健康宝”。 | ||||
中、高风险地区来(返)京人员是否严格落实隔离观察措施,并按照卫生防疫部门要求进行核酸检测筛查。 | ||||||
是否建立“日消毒、周扫除”制度,按卫生防疫要求对宿舍、食堂、淋浴间、卫生间等重点场所开展通风和环境消毒作业,每天不少于2次、每次作用时间不少于30分钟,并填写通风和消毒记录;现场人员是否科学佩戴口罩;是否落实“一米线”措施。 | ||||||
施工现场生活垃圾分类情况:是否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有关要求,规范建筑垃圾倾倒、堆放、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积极实施建筑垃圾减量化发展、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 | ||||||
5 | 其他 | 其他安全事项。 | ||||
统计 | 符合 项, 不符合 项 |
检查人: 检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