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的同时,制定年度应急演练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度计划开展的整体、单项演练次数;
(二)每次演练的目的、规模、参加人员范围等情况说明;
(三)演练的组织、准备、实施要求和进度安排等;
(四)演练的费用计划。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演练所需费用应列入年度安全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演练应当坚持预防与应对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保证全体从业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应急演练;
(二)针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证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具体工作任务的从业人员,每年应至少参加1次以具体工作任务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演练;
(三)新招用的人员,应通过培训和演练了解本单位的综合、专项应急预案,掌握本岗位应急处置、报警、疏散等基本技能;
(四)换岗和离岗6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应通过培训和演练掌握本岗位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程序和技能;
(五)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督促其掌握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新设备的安全特性和安全防护措施,以及现场应急处置程序和技能。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培训和演练,组织其参加本单位整体、专项应急演练的同时,制定专门的演练计划,开展以提高其专业救援处置能力为主的应急演练,并保证专职应急救援人员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的实战应急演练,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实战应急演练,
第三章 应急演练的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综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开展整体应急演练和单项应急演练,可分别采取桌面演练或实战演练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本单位重点岗位和危险区域的监控和管理,特别是应针对危险化学品贮罐区(贮罐)、库区(库)和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尾矿库等可能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针对存在的可能危及本单位外部的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应将本单位预案与可能危及的外部单位及属地政府预案相衔接,并有针对性的联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整体应急演练,并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积极组织开展以现场处置方案为主的单项应急演练。
重点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增加应急演练的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