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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9月03日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试行)

发 文 号:应指信息〔2010〕26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发布日期:2010-08-30
实施日期:2010-09-30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应急预案制订演练方案,明确以下内容:
(一)演练目的:从提高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自救能力出发,针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实际工作,明确演练要解决的问题和期望达到的效果;
(二)模拟事故背景:针对本单位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设备和岗位等,结合生产安全事故案例,明确演练所模拟的事故情况,包括事故的类型、时间地点、报警情况、事故发展态势、已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和影响事故处置的其他因素等;
(三)演练的范围:包括参演部门、人员和演练所涉及的场所、设备等。
(四)演练的实施:按时间顺序制定演练的具体实施程序,每项程序要包括实施人员、实施内容、时间安排和概要说明等。如演练实施程序复杂、涉及较多场所、参演单位和人员,为确保演练有序进行,可对演练程序进行细化后编制演练脚本。演练脚本一般采用表格形式,根据演练实际进程描述时间、场景、处置行动、指令旁白和解说词等。
(五)考核标准:根据预案和演练目标,对演练完成情况制定考核评估标准,考核评估对象包括演练整体情况、参演人员的情况和有关应急救援设备的运行情况以及演练的实际效果等。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演练前,应充分考虑演练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突发情况,制定演练安全注意事项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确保参演、观摩人员的安全。
(一)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在演练前,要及时使用中、英文双语应急广播告知顾客,并安排专门人员维护现场秩序,避免意外情况;
(二)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单位在开展现场应急演练前,应加强重点区域、设备等的防护措施,在演练现场设置警示标志,避免影响正常的生产和施工作业。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演练前要明确专门的考核评估人员和程序,并对考核评估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掌握考核评估标准、程序和要求等,以保证演练收到考核实效。

第三十一条 整体应急演练实施过程中,应分别指定演练总指挥、现场指挥和控制人员等,保证演练有序开展:
(一)总指挥:控制演练整体进程,对演练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做出控制、调整决策。一般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担任。
(二)现场指挥:监控演练现场进展情况,消除演练进程提前或延迟、纠纷、设备失灵和人员不到位等问题。一般由单位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三)控制人员:负责按照演练方案向参演人员传递消息,引导演练进行,并及时向现场指挥报告演练进展情况和出现的各种问题。一般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参与演练方案编制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二条 应急演练实施过程中,可安排专门人员做好文字、图片和声像的记录工作,必要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拍摄记录。

第三十三条 应急演练结束后应汇总评估结果,进行现场总结点评,主要内容包括:
(一)演练开展的整体情况和收到的效果;
(二)演练组织情况;
(三)参演人员的表现;
(四)各演练程序的实施情况和评估结果;
(五)演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结合实际演练对完善预案的建议和措施。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演练结束后,应分析演练记录、评估材料,征求参演人员意见,对演练总体情况进行总结并编制总结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演练背景信息,包括演练目标、地点、时间、气象条件等;
(二)参与演练的部门、组织和人员;
(三)演练计划和方案;
(四)演练评估情况;
(五)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六)明确改进存在问题的对策措施。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以本工作岗位现场处置方案为主的单项演练时,可简化准备、实施、评估、总结等工作环节,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教育培训部门人员制定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的目的、参演人员、主要程序和考核要求等,通过现场实际操作、抽查和问询等多种方式,检验从业人员对本岗位应急救援职责和应急技能的掌握程度,并要达到突出实战效果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和落实完善预案、加强应急管理、改进应急设施设备等的整改措施,明确负责部门、人员、工作进度和整改费用等。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演练计划、方案、记录材料和总结报告等资料建立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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