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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9月03日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试行)

发 文 号:应指信息〔2010〕26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发布日期:2010-08-30
实施日期:2010-09-30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本企业实际,每年适时组织开展整体应急演练;
(二)针对本企业顶板、放炮、火灾、水灾和运输等事故,开展单项应急演练;
(三)涉及井下作业的矿山企业,在每年春季复工时和汛期前,适时组织开展以处置透水事故为主的整体演练,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参加演练,同时针对井下各作业面主要事故风险,分别组织开展以现场处置方案为主的单项应急演练;
(四)有尾矿库的矿山企业,在每年汛期前应组织以处置尾矿库溃坝、洪水漫顶等事故为主的应急演练。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单位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本企业实际,每年适时组织开展整体应急演练;
(二)针对本企业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分别开展单项应急演练;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在每年夏季前组织以防范高温天气为主的单项应急演练;在冬季前组织以处置低温冰冻引发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单项应急演练;
(四)加油站每年应针对应对车辆撞击站内设施、加油车辆短时间密集加油等事故,适时组织开展单项应急演练;
(五)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在每年夏季前应组织开展处置高温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单项应急演练;根据运输实际组织开展以应对道路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现场处置专项演练;
(六)涉氯、涉氨等单位每年夏季前应组织以处置有毒化学品泄漏事故的整体演练;每季度组织开展处置涉毒作业场所人员中毒事故的单项应急演练。

第二十一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针对火灾、爆炸事故,每年适时组织开展整体和单项应急演练。
(二)烟花爆竹批发单位要在每年大规模进货前,适时组织处置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爆炸事故的整体应急演练,常年储存烟花爆竹的应当根据实际和季节变化组织单项应急演练;
(三)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每年在正式营业前应组织开展以处置火灾、爆炸事故为主的单项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结合施工特点、工程进度和现场实际,每年适时组织开展整体应急演练,并开展处置高空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和坍塌事故等的单项应急演练。

第二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和物业服务单位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本单位实际,每年适时组织开展以人员疏散为主的整体和单项应急演练;
(二)涉及高层楼宇的人员密集场所物业服务单位应组织使用单位共同开展以人员疏散为主要内容的整体演练;
(三)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在以国家法定年节、开张、开张纪念等名义举办的促销活动前,以及在举办连续营业时间超过16小时的促销活动前,应组织开展人员疏散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 利用普通地下室或人防工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适时组织处置中毒窒息事故的整体和单项应急演练。

第二十五条 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隐患未消除前,要根据隐患影响范围、可能造成事故的后果,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四章 应急演练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应急演练前,应成立演练组织机构,组织协调参演部门和人员,必要时聘请专家指导,共同完成应急演练的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成立由安全管理、培训教育等部门管理人员组成的演练工作组,组织开展演练准备工作。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建筑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参加演练工作组,负责演练方案中技术层面内容的制定或审核工作。演练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方案准备:编制演练方案、脚本,明确演练目的、背景、程序和评估标准等。
(二)人员准备:明确各级指挥人员、演练控制人员、参演人员、评估人员和观摩人员等。
(三)资金和物资准备:落实演练经费、演练器材、演练情景模型等。
(四)技术准备:包括演练场地设置、背景材料编制、通信联络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和参演人员的安全防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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