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其中要有一定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五)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矿山企业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完善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内分步实施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以及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于2年内完成。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十六)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企业要利用信息化和物联网技术手段,全面提升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2011年底前,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领域)企业要在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及时、准确上报隐患、危险源、职业危害、易制毒和管控化学品流向以及事故等信息;2013年底前,利用物联网技术完成对重点设备设施、重点工艺环节、危险区域、重要岗位以及影响生产作业安全的环境状态的监控和预警处置。市政公用、人防工程使用、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等企业,要利用信息化和物联网技术,建设并完善视频监控、远程监测、自动报警、智能识别等安全防护系统。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十七)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体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政府的其他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指导和管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制定行业(领域)安全标准,指导督促企业贯彻落实。
(十八)进一步优化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议事决策和监督考核功能。运用联席会议、约谈函告、督导检查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巩固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坚持并完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调查评估制度,指导、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交通、农业、水务、商务、文化、工商、安全监管、质监、广电、体育、园林绿化、旅游、民防等部门,要加强对相关行业(领域)企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执法统筹协调机制,健全执法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制度,构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责任体系。强化属地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在京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要加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能力建设,充实执法检查力量,加强监管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提升执法检查形象和水平。进一步强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和执法检查队伍建设,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现场执法检查能力。努力改善基层执法检查办公条件,充实配备检查车辆及其他技术装备。建立基层执法检查人员岗位津贴和工作补贴制度,稳定一线执法检查队伍。
(二十一)强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安全监管。要加强对保障城市运行的水、电、气、热、交通运输及通信企业的安全监管。科学合理地确定轨道交通建设周期,严格落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等各环节的安全责任,坚决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加强对地铁运营高峰大客流的安全监控,有效改善地铁运营安全条件。提高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标准;利用人防工程要实行严格的准入管理,优先公益性利用。完善地下管线保护协调配合工作机制,落实工程建设各方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地下管线规划、施工许可、占掘路、安全质量、竣工归档等监督管理,防止建设施工对地下管线的破坏,严厉打击各类破坏地下管线非法违法施工行为。
(二十二)坚持重大隐患政府挂账督办工作机制。落实“动态分类排查、动态评审挂账、动态整改销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重大隐患由市、区县政府挂账督办,隐患治理资金原则上由主体责任单位自行筹措。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十三)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和警示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研究建立本市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分级标准,定期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媒体上公布名单,并向投资、国土、规划、建设、财政、金融、证券、工商等主管部门通报,依法采取严格限制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措施。
(二十四)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企业要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或安全预评价;在设计阶段,企业要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企业要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做到同时验收合格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二十五)加大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力度。健全职业健康监管体制,构建职业危害防治一体化监管和分工协作的监管模式。制定企业职业健康市场准入标准,完善职业健康分级分类管理模式,探索建立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制度。推进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化工作,加强企业职业危害建设项目申报、预评价和“三同时”的监管,鼓励有条件的科研院所、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职业健康技术服务工作。
(二十六)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平台的作用,健全工作机制,有举必查,查实必究,依法严肃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安全生产信息,曝光违法违规行为。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二十七)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信息化水平。全面实施安全生产信息化“京安”工程,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信息系统的开发、推广和应用,2年内建成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监管信息平台,2013年底前实现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信息化。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提升行业(领域)监管水平,尽快实现部门行政许可、执法检查等监管信息的互通与共享。实施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提升监管技术含量和智能化水平。2011年底前,完成煤矿、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推广应用,完成部分制造业企业、加油站、尾矿库的试点应用;2013年底前,完成所有矿山、运行尾矿库、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以及加油站、油库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