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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06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 文 号: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12-06
   七、加强政策引导

  (三十四)促进安全技术装备产业发展。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研究制定本市支持措施。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三十五)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安全生产科技投入体系。多方争取资金,加大安全生产科研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理论及关键技术研究。进一步落实“科技北京”行动计划的有关政策,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安全技术和产品,积极推广应用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促进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的升级换代。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推动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

  (三十六)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并加大在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的推进力度,发挥保险机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三十七)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八、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三十八)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地区发展规划和行业(领域)专项规划要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规划要纳入政府规划体系,实施严格考核。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三十九)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支持有效消除重大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四十)加快产业重组步伐。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制定符合本市需要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调整化工企业布局,积极推进化工园区建设,逐步实现化工产业的集中、集聚、集约化发展。针对城市特点,调整危险化学品经营格局,建设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实现“集中交易、专业储存、统一配送”,最大限度降低城市危险化学品流通、储存风险。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四十一)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制定并完善市政府对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制度,实施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绩效、评先评优和干部晋级任用挂钩。区县政府也要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严格考核。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十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十三)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建设、银行、证券、工商等主管部门通报,1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十四)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十五)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区县、部门和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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