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安 装 拆 卸
第十二条 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方可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业务。
第十三条 安装拆卸单位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管理规章制度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安装拆卸合同、任务书、辅助机械设备、检测仪器、机具、安装拆卸工艺文件、安装、验收和反映安装拆卸人员情况等方面的资料。
第十四条 安装拆卸单位承揽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业务,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各方的安全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对第九条所列范围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不得安装。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审核起重机械登记表、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参加安装拆卸人员的相关证件,审查安装拆装方案,配合安装拆卸单位安全地完成安装拆卸作业。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签字确认起重机械基础和附墙隐蔽验收资料。由于施工现场地质情况和布置条件等原因,不能直接采用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所提供的基础图和附墙图时,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重新进行基础和附墙设计。
第十七条 安装单位在安装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验有关资料。
1、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说明书和检验机构出具的前次检验报告;
2、辅助安装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
3、使用单位提供的证明路基轨道或基础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的验收资料。
(二)制定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安装拆卸方案。方案须由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写,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较特殊的安装拆卸方案应与使用单位商定并会签。
(三)技术人员对将要安装的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确认没有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的问题后方可安装。
(四)由安装拆卸方案的编制人员或安装拆卸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给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
第十八条 安装拆卸单位应遵守施工现场的有关规定,按方案进行安装拆卸作业,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场监督实施。安装拆卸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戒标志和警戒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九条 安装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调试和验收,并如实填写安装过程记录和验收记录。安装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向委托方移交安装拆卸方案、安装过程记录、安装验收记录等一式两份。安装验收记录须由安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
对已列入检验范围的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应按第六章的有关规定,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对暂未列入检验范围的起重机械,由监理单位监督安装单位、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资质、操作人员有关证件以及须由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安装拆卸方案和有关记录进行核验,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要求停止作业,并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和该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自有的起重机械在安全管理方面应符合本规定对出租单位和安装拆卸单位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严禁使用单位租用未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未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的起重机械。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施工阶段、气象条件等,为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为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后的保卫由使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