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关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使用规程和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无证上岗。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认真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如实填写并妥善保管运转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并立即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五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出租单位均应对在用起重机械进行至少每月一次的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情况紧急时,立即停止使用起重机械。
第二十六条 特级及一级资质总承包企业应配备5名以上具有机械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二、三级资质的总承包企业应配备2名以上具有机械专业初级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将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有关资料统一归档。主要包括:租赁合同、安装拆卸资质复印件(注明安装地点和安装时间,并加盖安装单位公章)、基础设计资料(必要时)、路基轨道或基础验收资料、安装拆卸方案、安装过程记录、安装验收记录、检验资料、塔机与塔机和建(构)筑物等的防碰撞措施、持证上岗登记、安全检查记录等。
第五章 登记和使用登记
第二十八条 出租单位应在新购入起重机械首次投入使用后10日内到其企业注册地的市、州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登记证。
对在本规定发布前已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应于2006年9月30日前完成登记工作,此后仍未按本规定进行登记的起重机械一律不得在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中使用。
第二十九条 出租单位办理登记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甘肃省建筑起重机械登记表;
(二)质量合格证明;
(三)安装使用维修说明书;
(四)制造许可证(已实行许可证的);
(五)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已列入检验范围的);
(六)事故记录(如有);
(七)维修改造记录(如有);
(八)其他有必要提供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