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安全监督管理四处。
负责省属煤矿企业生产准入和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负责煤矿技术改造、改扩建项目的初步审查、竣工验收工作;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检查省属煤矿生产企业生产安全费用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提取、缴纳工作。
(九)安全监督管理五处。
负责市州、县市区煤矿企业生产准入; 负责煤矿技术改造、改扩建项目的初步审查、竣工验收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市州、县市区煤矿生产企业生产安全费用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提取、缴纳工作;监督市州、县市区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十)安全监督管理六处。
按照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有关审批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承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拟订并监督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地方性执法规章和标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综合管理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培训工作;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承担生产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7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处级领导职数2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机关后勤事业编制10名。
(二)省煤炭工会工作委员会为省级系统工会,受省安监局党组和省总工会双重管理,以省安监局党组管理为主。保留省煤炭工会事业编制2名,处级领导职数1名。
(三)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石油、天然气管道行业设施保护监管和与有关单位、地方政府的利益协调职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的综合安全生产监管、事故调查处理职责。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