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妥善处置建筑废弃物,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和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
法律、法规对建筑废弃物排放、利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的减排与回收利用管理,向建设单位发放建筑废弃物管理联单并对其遵守联单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管,规范建设项目建筑废弃物运输业务的发包行为,监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并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依法追究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及其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指导、监督交通运输工程建筑废弃物处置活动。
第五条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行驶禁行路段核发道路通行证,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在道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受纳管理,对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受纳建筑废弃物、运营及遵守联单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管,对建筑废弃物处置过程中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 规划国土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和综合利用设施规划并纳入城市发展中长期规划,对在政府储备建设用地内乱倒建筑废弃物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城管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在水源保护区内乱倒建筑废弃物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水务部门负责对在供排水设施、河道、水库、沟渠等管理范围内乱倒建筑废弃物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指导、监督水务工程建筑废弃物处置活动。
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在山地、林地、菜地、公园、绿地、海洋、海域等范围内乱倒建筑废弃物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八条 建立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决策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机构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包括本办法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的部门以及与统筹、协调、决策事项有关的其他部门、单位。
第九条 建筑废弃物处置应当符合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和分类管理的原则。
鼓励建筑废弃物减排和回收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使用。建筑废弃物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循环利用;不能再利用、再生利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处置。
产生建筑废弃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依法分类收集排放和处置建筑废弃物、及时消除建筑废弃物污染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建筑废弃物混合排放和回填,不得在公共场所及其他非指定的场地倾倒、抛洒、堆放或者填埋建筑废弃物。
第十条 建筑废弃物管理联单由市建设部门统一格式制作。联单由建设、施工、运输单位和填埋、中转、回填、综合利用等受纳场所(以下统称受纳场所)分别签署,并交回城管、建设部门备案。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指派监管员签署联单,运输单位应当指派执行当次运输任务的驾驶员签署联单,受纳场所应当指派办理受纳手续的当事值班人员签署联单。各联单签署人是联单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根据管理实际和技术条件,建设部门可以会同城管等部门实行电子联单管理并按程序制定电子联单管理具体办法,电子联单应当附注排放单位、运输单位及车辆、受纳场所等必要的相关管理信息。
第二章 排放管理
第十一条 市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建筑废弃物运输业务的发包管理,要求市、区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总承包企业违反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等处置管理规定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新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以及本市建筑废弃物减排利用技术规范的要求,确定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后,编制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报建设部门备案。
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建筑废弃物排放处置计划,如实填报建筑废弃物的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和时间、处置场地等事项;
(二)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及运输车辆基本情况;
(三)合法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同意受纳的证明材料或者在建工程需回填受纳土方的证明材料(含异地填埋、中转、回填、综合利用);
(四)水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
(五)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建设部门核发建筑废弃物排放备案凭证时,应当一并向建设单位核发联单格式文本,建设单位根据建筑废弃物排放的实际需要自行印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确定的运输单位应当向市公安交警部门申请核定建筑废弃物运输路线,市公安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流量、交通管理工作需要以及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信息等情况,在受理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
建筑废弃物运输时间应当符合市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市建设、城管、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车辆通行时间。
确需变更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新签订的运输合同、运输车辆基本信息资料到建设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周边和出入口的环境卫生管理,采取有效保洁措施:
(一)工地出入口内侧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二)设置冲水槽,配备高压冲洗设备并对驶离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查验,确因现场条件限制不能按标准设置冲水槽的,应当提供情况说明及解决方案;
(三)设置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泥浆、污水、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方能排入市政排水管道;
(四)工地泥浆应当经过沉淀、晾干或者采取固化措施后方可运送至指定受纳场所。
施工单位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绿化等工程的,必须设置围栏,隔离作业,采取有效保洁措施,并及时运输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废弃物,施工完毕48小时以内应当清理遗留的建筑废弃物并运至受纳场所。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专职从事建筑废弃物装载、保洁的监管员,并在工地出入口配置视频监控系统,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出入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视频影像资料保存1个月。
未经监管员签署建筑废弃物管理联单的,建筑废弃物不得运出工地。监管员签署联单并经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驾驶员核对签字后,监管员留存施工单位一联,将剩余联单交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驾驶员。
施工单位应当将监管员记载的联单情况纳入施工日志。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对监管员履行建筑废弃物装载、保洁的监管行为负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允许有超载、未密闭化、车体不洁、车轮带泥、车厢外挂泥等情况的车辆出场,不得将建筑废弃物交给个人、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营运资质的运输单位或者未取得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车辆检测合格证明的车辆运输。
施工单位违反建筑废弃物管理规定的情况,纳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对单位和项目经理分别记录;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违反建筑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尽监理职责的,其行为纳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对单位和项目总监分别记录。
施工单位违反建筑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在3次及以上,或者因违反建筑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受到黄色警示2次及以上、红色警示1次及以上的,建设部门可以派员或者委托安监机构驻场监管。
第十七条 房屋内部装饰装修、修缮维护等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备案的建设活动产生的零星建筑废弃物,由业主或者物业服务单位实施袋装,在物业服务单位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且不得超过48小时,运输至合法的受纳场所进行处置。
运输前款规定零星建筑废弃物的车辆,应当具有道路货物运输营运证件和《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规定的准运证。
第三章 运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