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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6月22日

石家庄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通则

发 文 号:石政办发〔2011〕33号
发布单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1-06-22
实施日期:2011-06-22

  八、调查总结

  按照指挥部的指示,及时成立事件调查组,15日内完成调查和分析评估工作,形成书面报告,提交指挥部并报市政府。内容包括:事件概况、事发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经验教训、整改措施、责任追究建议等。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类型的不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调查报告内容酌情增减。

  对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有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人员,要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预案规定、消极应付拒不执行命令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信息发布

  为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澄清不当传言,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严格执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宣传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闻发布工作的意见》(石办字〔2011〕27号)的规定,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口径,起草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稿,报请有关市领导批准后发布。

  十、监督管理

  1.预案的制定、修订和解释。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指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两种以上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涉及若干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市应急办备案;市级部门预案指有关部门根据其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市应急办备案;县(市)、区总体预案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市应急办备案。

  预案的解释由预案制定单位负责,本《通则》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预案的更新。当应急预案设定的指挥部成员、应急专家、应急联络员等人员发生变动或联系方式变更时,授权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将变动情况在预案电子版内及时更新,并在纸质预案中作出标注,以确保预案的实效性。预案的更新不影响预案的效力,不视为预案实质内容的修订范畴。

  3.预案的演练。应急预案演练要根据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全市性的演练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演练计划,演练结束后,组织单位要对演练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作为预案修订的依据。

  4.预案的公开。非涉密预案都应当公开,本《通则》正式印发后,电子版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应急管理”专栏公开,以备查用。

  其它预案在网上公开时,预案内所列的应急联络员和应急专家的信息不予公布。

  有关部门要及时与市政府应急办联系其它市级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的网上公开事宜。

  5.预案的实施时间。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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