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关证明材料;
1、固定资产评估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2、申请机构固定工作场所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房产证,租赁协议等);
3、原有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彩色扫描件;
4、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业信息识别卡彩色扫描件;
5、专职安全评价师法定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四险”缴费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等)彩色扫描件;
6、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证彩色扫描件;
7、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档案管理员及各部门负责人任命文件彩色扫描件;
8、法定代表人参加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9、专职技术负责人、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简历,专职技术负责人专业能力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10、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及其他技术支撑条件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11、机构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及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原件、非受控版本)。
第十一条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安全监管局审核;
(二)市(地)级安全监管局应当在5日内预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省级安全监管局;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安全监管局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审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填写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备案表,自颁发资质证书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核、审批时,采用形式审查、现场审查、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省安全监管局组成现场核查组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入资质审核、审批期限。
第十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于每年9月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同时应提供从事安全评价3年工作业绩,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行作废,不得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并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公告注销。
第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声明,并向资质颁发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省安全监管局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重点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定期考核是对安全评价机构周期性考核,原则上考核机构管理情况、安全评价工作业绩、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运行和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每年一次。
不定期考核是对安全评价机构随机性考核。
重点考核是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所评价的项目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安全评价机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