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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18日

黑龙江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发 文 号:黑安监发〔2010〕136号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11-18
实施日期:2010-11-18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每季度按要求填报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发挥技术支持作用情况季度统计报表,每年填写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经被评价对象确认后,分别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安全监管局备案。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列入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安全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开展相应活动的,核减相应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变更的;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四)技术负责人变更的;

  (五)办公地址变更的;

  (六)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办理变更的。

  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因改制或分立、合并等原因组建新机构的,其资质根据本规定须重新申请。

  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不予批准的;

  (二)被依法终止的;

  (三)自行申请注销的。

  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被评价对象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被评价对象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安全评价机构重新安全评价;未委托重新安全评价的,由被评价对象对其产生后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安全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入我省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当备案。

  备案的机构持《备案核准单》在省内开展评价活动时应在签订安全评价项目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复印件上报省安全监管局,在项目完成后将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上报省安全监管局,接受各级安全监管局对机构日常评价活动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活动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每年参加必要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水平。

  第二十六条安全评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推进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强化对从业人员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审核、审批和颁发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理。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申诉、投诉和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和个人申诉、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被评价对象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正常活动;不得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不得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财物、报销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依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伪造、冒用、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的;

  (二)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三)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或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泄露被评价对象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分包、转包或变相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六)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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