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九)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严重失实、雷同的安全评价报告的;
(十)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十一)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
(十二)拒绝、阻碍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十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的;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甲级资质证书申请未尽事宜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2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安全评价师,是指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专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年11月18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5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
2、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提供材料清单
3、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
4、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对照表
附件: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doc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提供材料清单.doc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doc
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对照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