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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30日

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发 文 号:湘建建〔2009〕340号
发布单位: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11-30
实施日期:2010-01-01

  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报告中的检验检测结果、结论等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时,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并同时报告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使用单位应当组织产权(出租)、安装等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整改后由同一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验检测,直至检验检测合格为止。

  第六章  使用登记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附件8);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三)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四)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安装验收资料,以及运行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五)使用单位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二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使用登记申请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使用登记条件的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发放《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9),对不符合办理使用登记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应当附着在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仅限于办理登记的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不得转借、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使

  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或拆除:

  (一)违反国家和省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二)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三)未经安装验收或者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完毕以后7个工作日以内填报《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注销表》(见附件10),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第七章  运行使用

  第三十五条  使用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使用以及运行使用过程的检查、维护、保养管理。具体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备取得相应操作资格证书的起重司机、司索工、起重信号工;制定建筑起重机械运行使用作业的有关制度并严格落实;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运行操作、检查、维护、保养的有关制度并严格落实,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遇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止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及时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

  (三)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使用以及运行使用中的检查、维护、保养进行现场日常检查、监督、管理;

  (四)定期或不定期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

  具、索具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做好记录,并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及档案;

  (五)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塔式起重机相邻作业且可能发生碰撞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使用应当履行以下监理职责:

  (一)审查使用单位的相应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审查使用单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对其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审查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委托合同和检验检测结论,审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使用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运行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护、保养等记录;

  (四)查验建筑起重机械运行使用的起重司机、司索工、起重信号工的相应操作资格证书;

  (五)审查使用单位对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隐患的

  整改落实情况;

  (六)查验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的备案证明、使用登记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已投入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停止使用6个月以上的,重新启用前,必须经原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

  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建筑起重机械,以及发生影响安全使用

  的灾害或其它事件的,使用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委托原检验检测机

  构增加进行检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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