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及时向社会发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使用登记和安全状况以及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名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使用单位、监理单位核查建筑起重机械相关资料,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应当查询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网络系统。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对所辖工程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使用登记、运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安装(拆卸)、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有关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办法的行为或者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等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责令有
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必要时责令有
关单位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立即拆卸。
安拆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安全生产隐患的,建设单位接
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拆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四十条 有关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和注销手续、办理并通过安装拆卸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以及未按规定履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生产相关职责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予以查处,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或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建筑起重机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该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备案机关。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
2.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编号规则
3.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牌(式样)
4.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延续备案申请表
5.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备案申请表
6.外省建筑起重机械入湘登记申请表
7.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资料审核表
8.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9.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式样)
10.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注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