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井下斜巷窄轨运输安全管理,从根本上消除斜巷运输安全隐患,促进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达到消除各类斜巷运输事故的目的,特制定“江苏煤矿斜巷窄轨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条制定本规定的依据为《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的相关条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境内煤矿斜巷窄轨运输,包括矿井主、副斜井、各水平间斜巷、采区运输斜巷、工作面两道斜巷以及各类临时斜巷等窄轨运输系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各矿井应建立各级“窄轨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管理责任和工作范围。
第五条各矿井应明确一名矿级领导负责全矿井窄轨运输管理工作,对本矿井窄轨运输安全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矿井要成立运输职能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专业管理人员,机构负责人对本矿井窄轨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各矿井生产及辅助单位主管,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窄轨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运输职能管理机构职责范围:
(一)根据《江苏煤矿斜巷窄轨运输管理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建立运行许可证制度及相关的考核办法。
(二)负责制定绞车司机、把勾工、信号工等要害工种的培训计划,会同培训部门做好窄轨运输各要害工种的培训、考试和年审工作,建立要害工种管理台帐。
(三)负责对窄轨运输各要害工种的持证上岗、遵章作业等情况的检查与考核工作。
(四)负责对全矿斜巷窄轨运输系统的全面检查及考核工作。
(五)参与斜巷窄轨运输安全设施的选型、设计、审查,负责其安装验收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
(六)负责矿井窄轨运输年、季、月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和总结。
第九条安全监察部门运输专管人员职责范围:
(一)会同运输职能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斜巷窄轨运行标准。
(二)负责对全矿斜巷窄轨运输系统安全运行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三)履行对斜巷窄轨运输系统的监察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