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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29日

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发 文 号: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
发布单位: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7-07-01
实施日期:1997-07-01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后,应立即关闭转向灯。

  夜间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后车距离前车间距不超过一百米的,不准使用远光灯。

  夜间行驶的机动车,照明灯光开启后,不准使用喇叭,可用变更远近灯光代替。

  第五十条在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上,车辆遇有少年儿童队列、盲人和行走不便的人横过车行道时,须停车让行。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应当立即将车移至道路右侧按临时停车的规定停放。必须在车身前后五十至一百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须开启示宽灯。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会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没有中心线或者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会车时,须减速靠右通过;

  (二)在狭窄的傍山险路会车时,靠山壁行驶的一方须让对方先行;

  (三)同畜力车会车时,在距畜力车前后三十米内不准鸣喇叭,夜间一百五十米内不准使用断续灯光。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超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距陡坡顶点三十米内不准超车;

  (二)遇有行进方向交通阻塞时不准超车;

  (三)视距不足三十米的路段不准超车;

  (四)被超车未开右转向灯示意不准超车;

  (五)在行驶中遇有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被超车要减速让行,在开右转向灯示意准许后车超越时,不准再躲越前方障碍;

  (六)设有禁止超车标志标线的路段不准超车;

  (七)超车后不得故意别挤行人和车辆。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必须按规定掉头。掉头时,须开启转向灯,停车了望,在不妨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时,可以掉头。

  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起步、倒车,驾驶员须察明周围和车上车下情况,确认安全后,可以起步或者倒车。

  第五十六条畜力车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幼畜,须拴系在车辆的右后侧;

  (二)使用两匹以上牲畜并行的,须相互拴链;

  (三)对乘车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制止乘车人的违章行为。

  第五十七条在道路上临时停放车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路面宽度九米以内的路段,一侧有障碍物,与障碍物对应的另一侧五十米间距内不准停车;

  (二)对向停车的纵向间距,市(县)区内须在三十米以上,公路须在五十米以上;

  (三)靠近路右边停车时,须按顺行方向,平行于道路边缘线停放,右驱动轮外缘,距路边石不准超过三十厘米;在有路肩的道路上,右后轮须置路肩中央;在不分路肩与路面的路段,按道路等级核定路肩宽度停车;

  (四)同方向不准两车并列停放;

  (五)夜间临是停车应开启示宽灯;

  (六)长途客运汽车、公共汽车、电车、通勤班车须按指定的停车站点停车。出租车有指定停车站点的,按指定站点停车,不准随意停车。

  第七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五十八条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道路上玩耍、打闹和进行文体活动;

  (二)不准在行车道或者交通安全设施等处坐卧、停留;

  (三)不准跨越、攀登道路上的隔离护栏等设施;

  (四)学龄前儿童、精神病患者、理智不健全和老年痴呆的人,在道路上行走时,须有人监护。

  第五十九条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货运车辆须从车身右侧或者后边上下;

  (二)未经驾驶员允许,不准搭乘车辆,车未停稳不准上下;

  (三)车辆乘员已满,任何人不准强行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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