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1月24日

吉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 文 号:吉政发[2008]38号
发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8-11-24
实施日期:2008-11-24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应依据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履行消防行政许可职责,加强消防产品监督。
  (三)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四)受理火誉,及时组织扑救火灾,救助遇险人员。
  (五)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六)对社会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推动消防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并进行监督指导。
  (七)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消防工作事项,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八)公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和督促整改情况。
  (九)依法对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定期对派出所民誉进行消防业务指导,每半年不少于1次。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消防规划,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工作计划,组建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措施等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工作。
  (四)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对本辖区内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家庭、粮场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在本村公共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和其他消防安全誉示标志。
   (三)建立本村消防灭火组织,开展灭火技能培训和演练。
   (四)对村民随意堆放粮草、违规接拉电气线路等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制止,消除火灾隐患。
   (五)督促本村所属经济组织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誉,并组织对初发火灾的扑救。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很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二)对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纠正堵塞、占用消防通道、水源等消防违章行为。
   (三)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扑救火灾,疏散居民。

   第十四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