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规范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建成投入使用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使用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经济合作、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项目属于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
(一)在下列单位和地域周边,有关部门告知建设单位,属于国家安全限定区域内建设的项目:
1.市(州)级以上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军工生产单位、电信枢纽、边境沿线;
2.省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确定的重点科研单位。(二)出入境口岸、重点邮件处理场所、大型电力设施建设项目。
(三)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建设单位建设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在向国土资源、规划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申请,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
第七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租赁、购买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在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之前,应当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申请,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审批。
第八条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