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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13日

青海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发 文 号:安全管理网
发布单位: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0-12-13
实施日期:2009-08-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行为,防止和减少建筑起重机械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规和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和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安装和拆卸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术培训教育,促进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还应具有全国统一登记备案编号。

  第六条 本省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租赁或者使用前,应当到企业注册地的州、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获取全国统一的登记备案编号。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汇总备案表》(附件1);
  (二)《青海省建筑起重机械记备案表》(附件2);
  (三)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建筑起重机械购置合同及发票或者能证明产权的资料;
  (五)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企业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州、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核,并核对原件,留存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对于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予以登记备案,按《青海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编号规则》(附件3)统一编号,并颁发由本部门监制的《青海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式样见附件4)。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登记备案,且不得租赁、使用:
  (一)属于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应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业务管理和安全职责

  第九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业务的产权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后,方可对外租赁建筑起重机械。

  第十条 租赁建筑起重机械时,产权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十一条 产权单位应当对租赁的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进行自检,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任何单位不得转租建筑起重机械。

  第十二条  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
  (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省标准规范的要求;
  (四)按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状况完好,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有关要求,每月至少对建筑起重机械完好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状况完好,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盖章;产权单位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交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备案。
  (六)对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七)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产权单位建立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原始资料;  
  (二)登记备案证明;    .
  (三)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四)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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