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电网建设用地)
电网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林地和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电网建设使用土地,应当在当地政府协助下依法办理征地、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房屋拆迁等手续,保障当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电力架空线入地)
区(县)政府应当按照本市架空线入地规划和本辖区架空线入地建设计划,协调落实配电站、开关站等站址的用地相关手续及道路修复、绿化补种等事宜。
区(县)政府需要在本市架空线入地规划外增设电力架空线入地项目的,可以与电网企业协商并落实资金后,由电网企业组织实施。
市建设交通委在统筹平衡各类掘路施工计划和制定综合掘路计划时,应当合理安排电力架空线入地项目的掘路计划。
第十一条(完善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电网建设工作,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优先落实电网建设条件,确保电网建设项目稳步推进、按期完成。
区(县)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本辖区内电网建设推进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第十二条(加强宣传)
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电网企业应当加强宣传,普及电网建设的相关科学知识,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电网建设的氛围。
第十三条(输配挂钩机制)
本市实行配电网投资安排与输电网建设相挂钩的机制。对于支持电网建设贡献突出的区(县),市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在该区(县)配电网投资计划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四条(具体应用解释)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