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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5年01月18日

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发 文 号:沪建研[2005]30号
发布单位: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1-18
实施日期:2005-02-18

  第二十条 禁止立体交叉拆除作业;拆除部分构件,应防止相邻部分发生坍塌;拆除危险部分之前,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居民密集点、交通要道等地点和其他重要地区进行拆除施工的,脚手架须采用全封闭形式,必要时搭设防护隔离棚。脚手架应与被拆除物的主体结构同步拆下。

  第二十二条 作业人员应站在脚手架或其它稳固的结构部位上操作。不准在建筑物的屋面、楼板、平台、墙体上聚集人群施工,或者集中堆放材料。

  第二十三条 拆除施工拆卸下的各种材料均应及时清理,分别堆放在指定的场所。

  第二十四条 部分建筑物或构筑物拆除时,对保留部分,应先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第二十五条 在高处进行拆除施工,应设置垂直运输设备,或者流放槽。拆除物禁止向下抛掷。

  从事拆除作业的人员应带好安全帽,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进入危险区域应当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遇有风力在五级以上、大雾天、雷暴雨、冰雪天等恶劣气候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拆除作业。

  第二十七条 采用手工或机械作业法施工时,必须遵守国家、本市有关安全技术和机械设备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爆破安全规程》进行。

  第二十九条 在拆除施工中,如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情况不明的电缆、管道时,应停止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按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及时向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及有关的主管部门报告,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条 在拆除施工中,如出现有毒有害气体外溢、火灾、爆炸、坍塌淹埋、重大机械设备故障、高处坠落、管网损坏等事故,应组织力量及时排除险情,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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